• 005252717/2019-00082
  • 郑州市司法局
  • 综合,建议,提案
  • 2019-09-10
  • 2019-09-10
关于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建议的答复
关于市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第20190293号提案的答复(郑司提字〔2019〕6号)

                                                       

民革郑州市委会:

贵单位提出的“关于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郑州民营经济发展现状

改革开放40年来,郑州市民营经济经历了从小到大,从弱到强的发展历程,呈现出蓬勃向上的发展态势,已经成为推动郑州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成为创业就业的主要领域、技术创新的重要主体、郑州市税收的重要来源,为郑州市政府职能转变、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等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郑州市民营企业超过13万家,个体工商户突破了100万户。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在郑州的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功不可没,但与国内发达城市及同等规模城市民营经济发展情况对比,还存在不少差距,主要体现在:民营企业实力值较低;大型民营企业集聚度不高;民企实体经济大而不强,且产业类型较为低端,科技含量较低,产业附加值较低等。

    二、郑州市民营企业发展中面临的法律风险防范问题

目前,在民营企业的发展中,大型民营企业在对法律风险的防范上相对较好,部分民营企业由于规模小,利润低,不具备独立聘请法律顾问的能力,导致企业在管理经营过程中缺乏法律保障,法律风险较大,抗风险能力较低,部分民营企业家只注重利润,法律意识淡薄,游走在违法犯罪边缘,为企业发展带来严重侵害。这都是目前存在的突出的亟须解决的问题。

三、做好民营企业“法治体检”工作,为民营企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切实提高民营企业家法律意识

2018年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并多次就民营企业发展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为了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批示精神,司法部印发了《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意见》,提出了支持和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二十条措施,其中就包括组织引导律师积极服务民营企业。为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律师在服务民营企业发展中的专业优势和职能作用,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郑州市司法局根据司法部办公厅、《河南省司法厅民营企业公益法治体检专项活动实施方案》、《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结合郑州市民营企业实际,开展了民营企业公益法制体检专项活动。

(一)动员部署

郑州市司法局制定了《民营企业公益法治体检专项活动实施方案》并印发给各县(市、区)、市律师协会。各县(市、区)司法局、市律师协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开展民营企业法治体检活动的具体实施方案或工作计划并进行部署。结合民营企业发展状况和法律服务需求,协调工商联、商(协)会收集参加企业名单,确定服务重点对象和服务方式,由各县(市、区)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协调活动具体开展时间,汇总后报市司法局。

(二)组建团队

郑州市司法局、郑州市律师协会下发了《关于组织民营企业市级律师法律服务团相关报名工作的通知》,郑州市律师协会根据上报人员名单成立了郑州市级民营企业律师法律服务团28个,共有律师579人。服务团根据我市民营企业需求,确定活动主题开展服务。通过建立三项制度,开展三项活动,方便为民营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活动。

1.建立民营企业与律师的工作联系制度,开展专题调研活动。组织律师深入民营企业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及时了解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2.建立民营企业法制教育制度,开展法律咨询、培训活动。组织律师开展“送法进企业”,举办与民营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培训,指导民营企业订立劳动合同,进行商务法律咨询等,增强民营企业政策法规意识。

3.建立健全民营企业风险防范制度,开展法律维权活动。帮助民营企业制定和健全内部相关各项制度,定期或不定期为民营企业提示企业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企业兼并、分立、增资、减资、对外投资、上市风险评估、知识产权、用地、对外洽谈等活动中的法律风险、防范方法及建议意见。根据企业需要参与诉讼、非诉讼及其它深度法律服务,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三)推进实施

1.活动开展后,郑州市司法局联合郑州市律协多次召开会议,贯彻落实活动开展进度,进行再部署、再动员,各区工委也联合区司法局进行了大力的宣传,确保活动落到实处。在河南法制日报、郑州日报、郑州电台等多家媒体进行稿件宣传,充分发挥网站,公众号等新媒体作用,密切跟踪报道进展情况和典型案例,为活动开展营造了有力声势和良好氛围,

2.开展座谈会:2018年12月18日郑州市律师协会金融证券法律业务委员会在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暨落实民企公益法治体检工作会议,金融证券律师服务团队参与民营企业公益法制体检专项活动的工作方案进行研讨,并对后续具体工作进行部署。2018年12月19日,金水区司法局联合区工商联、区委统战部、区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等部门召开民营企业公益法治体检座谈会,金水区20余名知名民营企业家代表参加会议。2018年12月20日下午,中原区司法局联合中原区工商联,组织中原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全区37家民营企业代表召开了中原区民营企业公益法治体检专项活动座谈会。座谈会上民营企业家代表围绕当前企业发展中遇到的法律困惑进行交流,同时就如何加强民营企业法治建设、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进行讨论并提出法律需求。律师代表从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积极出谋划策,提供合规应对措施和合理化建议,并深入探讨了如何规避经济纠纷、防范法律风险等问题,帮助企业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健全治理结构,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在活动中比较有代表性的律师事务所有: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法治体检”服务组走进河南大桥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为大桥石化发展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建言献策,围绕大桥石化集团法务部人员提出的目前公司经营过程中遇到的股权收购、劳动争议、知识产权等亟须解决的各项法律问题,进行深入论述和交流,并就大桥石化公司在今后发展中如何预防此类事件的发生提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建议。通过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专业化讲解,对企业经营中遇到的各类法律实务问题有了全新的认识,受益匪浅,得到了河南大桥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的好评,使他们享受了一次“法律大餐”。河南厚业律师事务所袁贵保主任,去河南现代交通道路科技有限公司免费进行《合同法》相关知识的普法宣传,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公司领导班子和员工给予了积极的评价,建议这样的活动多进行,有利于企业的规范化经营,对企业有很多好处。厚业所和企业领导进行了商定,以后此类活动要经常化进行。

3.活动持续深入开展。郑州市2019年第一季度民营企业公益法治体检活动共有18个律师服务团,参与律师1200余人次,体检企业数量达230家,政策宣讲236次,并为企业提供法律意见条数300多条。2019年1月4日下午,中原区司法局联合中原区工商联,组织中原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全区37家民营企业代表召开了中原区民营企业公益法治体检专项活动。2019年1月6日上午,由郑州市律师协会医事法律业务委员会主办,政府服务工作委员会协办的“走进郑州济民中医院公益法治体检活动”对当前以民营医院为代表的民营企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法律风险进行了深入的研讨。2019年1月6日,召开了“民营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暨合法权益保护研讨会”。2019年1月24日,金水区司法局与金水区科教园区、郑州市律师协会金水区工作委员会、金水区律师团、金水区15家知名企业联合召开民营企业公益法治体检专项活动座谈会。荥阳市司法局从四家律师事务所抽调35名专职律师组成五个律师团,先后为34家重点民营企业进行了法治体检。新郑市结合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情况,将20名律师分为三组,分别对该市民营企业集中的薛店镇、辛店镇、龙湖镇进行了走访调查,确定了3家重点企业,对他们进行了免费的法治体检。上街区3家律所、23名专职律师共开展法律进企业专项活动4场次,走访企业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咨询40件。新密市司法局以5个律师事务所为依托,抽调律所熟悉企业法律事务的骨干律师38名共组建5个律师服务团,实地走访民营企业10家,开展政策宣讲解读7场,梳理法律风险点8个,提出预防风险,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意见36件,撰写法治体检报告6份。惠济区司法局、中牟县司法局、登封市司法局、二七区司法局、管城区司法局也结合各自实际,组织辖区律所开展了民营企业公益体检活动。

目前,民营企业“法治体检”专项活动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远远不够,下一步,郑州市司法局将按照上级署要求,把民营企业“法治体检”专项活动作为的一项重要任务,贯穿全年,积极抓好组织实施,为企业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切实不断增强没有企业家的法律意识,为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做出积极努力。

对于贵单位提出的提案,我们经认真研究后,向贵单位做出报告,有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同时衷心的感谢贵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9年5月23日


 

联系单位:郑州市司法局            邮    编:450006

联 系 人:毋宗权                  联系电话:67651178

抄    送:市政府督察室、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邮    寄:政协委员所在政府、政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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