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312X/2019-00107
  • 郑州市城市管理局
  • 通知,通知公告
  • 2019-05-07
  • 2019-05-13
  • 通知
  • 郑城管〔2019〕206号
  • 有效
郑州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补充修订《郑州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管委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局属各有关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行为,保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根据省、市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相关要求,我局结合住建领域市级地方性法规规章补充修订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现将印发给你们,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之前发布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继续有效,若存在与本文不一致的,按本文规定执行。

二、本标准共分三章,在原郑城管〔2017〕411号、郑城管执〔2018〕57号的基础上增加三个章节,具体为:“第四章 城乡规划类”、“第五章 建筑管理类”、“第六章 住房保障与房地产市场监管类”,原郑城管〔2017〕411号、郑城管执〔2018〕57号中规定的“第四章 其他类”整体调整为“第七章 其他类”。

三、各单位在落实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过程中,对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可从轻处罚;对涉案工程为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保障性住房、大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等不以盈利为目的工程的,可从轻处罚;对不配合执法的,或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或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或其他应从重处罚的,应从重处罚。

四、符合以下表现情形之一的,在违法行为情节判定作为严重等次:

1.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城管执法机关2次罚款处罚后又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一年”为本次查处发现的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向前回溯,计算的一年时间段内。

3.存在违法行为,经调查发现已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经责令改正仍未达到许可条件要求的;

4.因违法行为导致严重后果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各单位在落实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过程中,要总结经验,及时向市城市管理局法规处反馈裁量标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附件:郑州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增补)

 

2019年5月7日   




郑州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增补)


 

第四章 城乡规划类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违法建设工程整体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二)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该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违法收入,可并处违法建设工程整体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本条所指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城乡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且不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

(二)不危害公共卫生、公共安全,不影响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正常运行;

(三)不违反城乡规划确定的自然与历史文化资源保护要求;

(四)不违反规划强制性内容和标准;

(五)改正后符合城乡规划。

本条所指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包括:

(一)违法占用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用地进行建设的;

(二)危害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

(三)破坏具有历史意义、革命纪念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建筑物、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的;

(四)影响主次干道、铁路两侧、火车站、汽车站、机场、城市出入口地带等城市风貌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合法建筑物安全或使用的;

(六)违反规划强制性内容和标准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城乡规划的情形。

对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没收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没收处罚决定后,应将没收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移交同级财政部门登记处理;涉及有关土地使用权变更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违法建设工程整体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单体建筑违法建设部分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面积5%以下,且符合《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的情形,经过改正后能符合规划管理要求的;

(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符合规划要求,积极配合查处工作的;

(3)改变立面色彩、用材、形式后和原审批效果相差不大,符合规划整体要求的;

(4)符合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且不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

(5)涉及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经过改正后符合规划要求的;

(6)不影响相邻权、未对公共利益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经过改正后符合规划条件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6%以下的罚款。涉案工程为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保障性住房、大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等不以盈利为目的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其他违法行为,处5.5%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单体建筑违法建设部分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面积5%以上15%以下,且符合《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经过改正后能符合规划管理要求的;

(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符合规划要求,不积极配合查处工作的;

(3)擅自改变立面色彩、用材、形式,经整改后与周边环境不产生冲突的; 

(4)擅自进行扩建、改建、移位,影响相邻权,能够及时改正的;

(5)改变建设工程的性质及内部布局结构等,未对公共利益、利害关系人造成严重影响的;

(6)擅自改变建设工程定位红线位置,但情节轻微,不涉及地界、消防、日照等要求。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6%以上8%以下的罚款。涉案工程为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保障性住房、大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等不以盈利为目的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6%的罚款。其他违法行为,处7%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单体建筑违法建设部分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面积15%以上,且符合《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过改正后能符合规划管理要求的;

(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符合规划要求,拒不配合查处工作的;

(3)擅自进行扩建、改建、移位,严重影响相邻权,但能够进行改正的;

(4)违法搭建,影响相邻建筑日照、视觉卫生等,能够进行改正的;

(5)擅自改变规划用途或突破规划控制指标,对市容景观、公共利益影响较为严重,经检查发现后,能够进行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8%以上10%以下的罚款。涉案工程为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保障性住房、大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等不以盈利为目的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8%的罚款。其他违法行为,处10%的罚款。

(二)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该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违法收入,可并处违法建设工程整体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符合《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对逾期不能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对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 未按照规划要求进行配套设施建设的,责令限期补建,在限定期限内仍未补建或者无法补建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处以应建配套设施工程造价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认,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行为,且超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限定期限半年内补建的。

处罚标准:处配套设施工程造价1倍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认,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行为,且超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限定期限一年内补建的;

(2)2018年底已回迁的保障性住房、大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等不以盈利为目的,无法补建的。

处罚标准:处配套设施工程造价1.5倍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认,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行为,且超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限定期限一年外补建的;

(2)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认,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行为;

(3)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处配套设施工程造价5倍的罚款。

三、违反《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规划许可的单栋总建筑面积(含地下建筑面积)为10000平方米以下(不含10000平方米)的。

处罚标准:处每栋1-4万元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规划许可的单栋总建筑面积(含地下建筑面积)为10000平方米以上20000平方米以下(不含20000平方米)的。

处罚标准:处每栋4-7万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规划许可的单栋总建筑面积(含地下建筑面积)为20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0平方米)的。

处罚标准:处每7-10万元罚款。

四、违反《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未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或报送资料不实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未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限定期限1个月内,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

处罚标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限定期限2个月内,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

处罚标准: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限定期限3个月,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

处罚标准: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资料不实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改正后资料属实,并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改正后资料属实,并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改正后资料属实,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郑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郑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郑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的行为:

(一)占压城市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二)损坏、占用或者擅自挪移城市地下管线;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城市地下管线的安全警示标识;

(四)在城市地下管线保护范围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堆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物质等;

(五)擅自接驳城市地下管线;

(六)其他危害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的行为。

《郑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占压城市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涉案工程为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不以盈利为目的的。

处罚标准: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20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2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2.损坏、占用或者擅自挪移城市地下管线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涉案工程为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不以盈利为目的的。

处罚标准: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20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2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3.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城市地下管线的安全警示标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15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150元以上200元下罚款

4.在城市地下管线保护范围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堆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物质等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涉案工程为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不以盈利为目的的。

处罚标准: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20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2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5.擅自接驳城市地下管线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涉案工程为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不以盈利为目的的。

处罚标准: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20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2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建筑管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第十二条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停止施工后立即停止施工并依法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或未经依法审查,经审查合格的。

处罚标准: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停止施工后未立即停工且未依法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为消防方面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人员密集场所工程的,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十三条第三款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停止使用后立即停止使用并依法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或未经消防验收,经验收合格的。

处罚标准: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停止使用后未立即停用且未依法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为消防方面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人员密集场所工程的,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第十三条第三款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停止使用后逾期3日以下停止使用的。

处罚标准: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停止使用后逾期3日以上10日以下停止使用的。

处罚标准: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为消防方面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人员密集场所工程的,责令停止使用后逾期10日以上停止使用的,拒不停用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备案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本辖区内三年内累计发生同一违法行为为首次的。

处罚标准:处以2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本辖区内三年内累计发生两次(含两次)以上同一违法行为的。

处罚标准:处以2千元以上3千5百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为消防方面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人员密集场所工程的。

处罚标准:处以3千5百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下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50000平方米以下的,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为消防方面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人员密集场所工程的,涉案工程面积在50000平方米以上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郑州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设计、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要求或者同意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或者不合格的新型墙体材料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郑州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设计、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要求或者同意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或者不合格的新型墙体材料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按照粘土类墙体材料或者不合格新型墙体材料的实际用量处以每立方米3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3万元。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以实际用量处以每立方米30元以上35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1万元。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5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以实际用量处以每立方米35元以上45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2万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5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以实际用量处以每立方米4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3万元。

 

《郑州市轨道交通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 未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防护方案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郑州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防护方案或者拒绝接受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对施工过程进行安全监控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下列施工的,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防护方案。城乡规划、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时,应当书面征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意见。对轨道交通安全有影响的施工,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组织评审、论证:

(一)新建、改建、扩建、拆除道路、建筑物、构筑物;

(二)从事基坑(槽)开挖、降水、顶进、爆破、桩基础施工、灌浆、喷锚、勘察、钻探、打桩等施工;

(三)敷设、埋设、架设排污、排水、泄洪沟渠、燃气管道、电力隧道、高压线路等管线和其他需跨越或者横穿轨道交通的设施;

(四)开挖河道水渠、打井取水;

(五)在过河(湖)隧道段水域从事疏浚施工、采石挖砂等施工;

(六)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载荷等影响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活动;

(七)其他可能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第三款 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前与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并接受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对施工过程的安全监控。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前款工程对轨道交通安全有影响的,其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安全防护方案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组织论证,并对施工过程实施安全监控。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5日以下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5日以上10日以下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15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0日以上未改正;拒不改正;该施工活动已完成;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2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 拒绝接受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对施工过程进行安全监控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郑州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防护方案或者拒绝接受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对施工过程进行安全监控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下列施工的,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防护方案。城乡规划、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时,应当书面征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意见。对轨道交通安全有影响的施工,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组织评审、论证:

(一)新建、改建、扩建、拆除道路、建筑物、构筑物;

(二)从事基坑(槽)开挖、降水、顶进、爆破、桩基础施工、灌浆、喷锚、勘察、钻探、打桩等施工;

(三)敷设、埋设、架设排污、排水、泄洪沟渠、燃气管道、电力隧道、高压线路等管线和其他需跨越或者横穿轨道交通的设施;

(四)开挖河道水渠、打井取水;

(五)在过河(湖)隧道段水域从事疏浚施工、采石挖砂等施工;

(六)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载荷等影响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活动;

(七)其他可能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第三款 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前与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并接受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对施工过程的安全监控。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前款工程对轨道交通安全有影响的,其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安全防护方案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组织论证,并对施工过程实施安全监控。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5日以下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5日以上10日以下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15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0日以上未改正;拒不改正;该施工活动已完成;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2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轨道交通重点保护区内,除必需的市政、园林、环卫和人防工程外,进行其他与轨道交通工程无关的建设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郑州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其他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施工,恢复原状,消除影响,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轨道交通重点保护区内,除必需的市政、园林、环卫和人防工程外,不得进行其他与轨道交通工程无关的建设活动。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能够停止施工,恢复原状,消除影响的。 

处罚标准: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能够停止施工,但未恢复原状或消除影响。

处罚标准: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停止施工;不能恢复原状,消除影响的;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及重点保护区内进行施工,出现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安全情形,未停止施工、未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郑州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停止施工、未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从事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施工,出现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安全情形的,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停止施工,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轨道交通经营单位。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下列施工的,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防护方案。城乡规划、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时,应当书面征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意见。对轨道交通安全有影响的施工,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组织评审、论证:

(一)新建、改建、扩建、拆除道路、建筑物、构筑物;

(二)从事基坑(槽)开挖、降水、顶进、爆破、桩基础施工、灌浆、喷锚、勘察、钻探、打桩等施工;

(三)敷设、埋设、架设排污、排水、泄洪沟渠、燃气管道、电力隧道、高压线路等管线和其他需跨越或者横穿轨道交通的设施;

(四)开挖河道水渠、打井取水;

(五)在过河(湖)隧道段水域从事疏浚施工、采石挖砂等施工;

(六)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载荷等影响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活动;

(七)其他可能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轨道交通重点保护区内,除必需的市政、园林、环卫和人防工程外,不得进行其他与轨道交通工程无关的建设活动。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5日以下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5日以上10日以下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8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0日以上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1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建设单位未进行建设工程安全评价,编制绿色施工方案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四)项规定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第三项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三)进行建设工程安全评价,编制绿色施工方案。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改正期限内积极改正的。

处罚标准:可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未改正,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其它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可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无法改正的;逾期未改正,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其它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全程监管,委托第三方监测单位进行监测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四)项规定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第四项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四)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全程监管,委托第三方监测单位进行监测。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改正期限内积极改正的。 

处罚标准:可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未改正,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其它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可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无法改正的;逾期未改正,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其它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出租、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出租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一)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及一台设备或一次违法行为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及两台设备或两次违法行为及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调查中弄虚作假、隐匿销毁证据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出租、使用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建筑起重机械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出租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及一台设备或一次违法行为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及两台设备或两次违法行为及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调查中弄虚作假、隐匿销毁证据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出租、使用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出租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及一台设备或一次违法行为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及两台设备或两次违法行为及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调查中弄虚作假、隐匿销毁证据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出租、使用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建筑起重机械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出租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四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及一台设备或一次违法行为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及两台设备或两次违法行为及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并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调查中弄虚作假、隐匿销毁证据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并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变更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施工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改正,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同时承担两个以上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变更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应当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同意,并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15日以下未办理变更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15日以上30日以下未办理变更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30日以上未办理变更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未落实绿色施工措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施工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落实绿色施工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施工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绿色施工措施。

施工企业应当向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施工人员正确使用。

施工企业应当在作业前将下列事项书面告知施工人员:

(一)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的危险因素;

(二)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

(三)违章操作的危害;

(四)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的防范措施;

(五)发生紧急情况时的应急措施;

(六)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15日以下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15日以上30日以下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30日以上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九、拆除作业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 施工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六)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第六项 (六)拆除作业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改正期限内积极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未改正,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其它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6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无法改正的;逾期未改正,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其它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8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建设工程外墙施工时采用吊绳、吊板等违反高处作业规范的方式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项 施工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外墙施工时禁止采用吊绳、吊板等违反高处作业规范的方式。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改正期限内积极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未改正,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其它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无法改正的;逾期未改正,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其它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施工现场未按照规范敷设用电线路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项 施工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范敷设用电线路,并确保漏电保护装置灵敏可靠,现场各类机电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安全有效。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改正期限内积极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未改正,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其它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未改正,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其它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施工现场宿舍使用煤气灶、煤油炉、燃煤炉等用具以及电取暖器、电炉等大功率电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项 施工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施工现场宿舍禁止使用煤气灶、煤油炉、燃煤炉等用具以及电取暖器、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改正期限内积极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未改正,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其它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未改正,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其它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监理单位未为工程项目配备与工程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安全监理人员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监理单位应当为工程项目配备与工程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安全监理人员。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改正期限内积极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未改正,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其它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未改正,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其它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安全监理人员同时承担两个以上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安全监理人员不得同时承担两个以上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理工作。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改正期限内积极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未改正,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其它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未改正,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其它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环节,监理单位未实施旁站监理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环节,监理单位应当实施旁站监理。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改正期限内积极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未改正,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其它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未改正,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其它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建设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的,招标人不得以下列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要求投标人缴纳超出国家规定标准投标保证金的;

(二)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超出工程项目实际需要的;

(三)要求投标人出具与合同履行无关证明材料的;

(四)按照某一个或者特定几个投标人的资质、规模、业绩等条件编制招标文件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罚标准: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者分部分项工程另行发包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第一项  禁止下列发包行为:(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者分部分项工程另行发包。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未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零点六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已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六以上百分之零点八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已实施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八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罚款。

三、建设单位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第二项  禁止下列发包行为:(二)建设单位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未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十三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已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三万元以上十六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已实施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十六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将建设工程主体的勘察、设计分包给其他单位,或者未经发包单位书面同意,将建设工程非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有第(一)项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第一项  禁止承包单位有下列行为:

(一)将建设工程主体的勘察、设计分包给其他单位,或者未经发包单位书面同意,将建设工程非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分包给其他单位。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未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已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四十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已实施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百分之四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五、将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二)有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第二项  禁止承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二)将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未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零点六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已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百分之零点六以上百分之零点八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已实施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百分之零点八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罚款。

六、将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或者以合作、联营等形式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二)有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第三项  禁止承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三)将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或者以合作、联营等形式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未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零点六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已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百分之零点六以上百分之零点八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已实施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百分之零点八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罚款。

七、将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二)有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第四项  禁止承包单位有下列行为(四)将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未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零点六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已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百分之零点六以上百分之零点八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已实施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百分之零点八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罚款。

八、将建设工程的主要建筑材料、周转材料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交由施工劳务单位采购或者租赁,并与其进行相关费用结算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二)有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第五项  禁止承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五)将建设工程的主要建筑材料、周转材料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交由施工劳务单位采购或者租赁,并与其进行相关费用结算。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未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零点六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已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百分之零点六以上百分之零点八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已实施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百分之零点八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罚款。

九、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者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二)有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第六项  禁止承包单位有下列行为:(六)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者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零点六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百分之零点六以上百分之零点八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百分之零点八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罚款。

十、建设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监理单位未及时向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监理单位未向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向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但在本辖区内三年内累积发生同一违法行为为首次的,或积极配合执法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 万元以上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向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在本辖区内三年内累积发生两次(含两次)以上同一违法行为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5 万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向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且拒不配合执法的;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等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建设单位未依法委托检测机构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委托检测机构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罚标准:处以一万元以上一万五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罚标准:处以一万五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十二、建筑材料、构配件等质量检测,施工单位未取样、封样、送样的,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未见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二)违反第二款规定,施工、建设和监理单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建筑材料、构配件等质量检测,由施工单位取样、封样、送样,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见证。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罚标准: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三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罚标准:处以十三万元以上十六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以十六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建议发证机关责令停业停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十三、单位或个人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三)违反第三款规定,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检测机构应当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罚标准: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三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罚标准:处以十三万元以上十六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以十六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建议发证机关责令停业停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十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在工程所在地银行开设工资专用账户,并通过专用账户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建立工资专用账户、不通过专用账户支付工资,或者未按照工程进度向工资专用账户拨付资金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所在地银行开设工资专用账户,并通过专用账户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5日以下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5日以上30日以下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0日以上未改正;拒不改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后果。

处罚标准: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建设单位未按照工程进度向工资专用账户拨付资金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建立工资专用账户、不通过专用账户支付工资,或者未按照工程进度向工资专用账户拨付资金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进度向工资专用账户拨付资金。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5日以下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5日以上30日以下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0日以上未改正;拒不改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后果。

处罚标准: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施工劳务单位承揽主要建筑材料和周转材料的采购、大中型机械设备租用等非劳务作业业务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施工劳务单位承揽主要建筑材料和周转材料的采购、大中型机械设备租用等非劳务作业业务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施工劳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业务,不得承揽主要建筑材料和周转材料的采购、大中型机械设备租用等非劳务作业业务。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 万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2%-2.5%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 万至5 万平方米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2.5%-3%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 万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3%-4%的罚款。

 

《郑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建设工程的发包方或者承包方违反规定委托无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审核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郑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发包方或者承包方违反规定委托无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审核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5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1万元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5日以上10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0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的;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郑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郑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发证机关注销其资质证书或者降低资质等级。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遵守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二)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故意抬高、压低工程造价或者出具虚假报告;

(五)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或一次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两项或两次及以上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发证机关注销其资质证书或者降低资质等级。

三、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违反《郑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郑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发证机关注销资格证书:

(一)同时在两个(含两个)以上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的;

(二)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造价业务的;

(三)在工程造价活动中弄虚作假、故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的。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或一次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两项或两次及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郑州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 建设工程散装水泥使用率未达到规定比例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郑州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累计使用袋装水泥10吨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累计使用袋装水泥20吨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以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累计使用袋装水泥20吨以上的。

处罚标准:处以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建设工程散装水泥使用率未达到规定比例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郑州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二)违反规定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5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5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建设工程散装水泥使用率未达到规定比例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郑州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三)建设工程散装水泥使用率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警告,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5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警告,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5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郑州市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的裁量阶次

 

一、违反《郑州市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郑州市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装修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公共建筑和非住宅居住建筑装修人,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住宅装修人,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装修装饰:

(一)建筑物、构筑物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且经安全检测不合格的;

(二)新建建筑物、构筑物主体结构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限期内改正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对公共建筑和非住宅居住建筑装修人,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住宅装修人,处5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对公共建筑和非住宅居住建筑装修人,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住宅装修人,处7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对公共建筑和非住宅居住建筑装修人,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住宅装修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郑州市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郑州市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装修装饰管理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指派装修装饰企业或者限制其他装修装饰企业及施工作业人员进入本物业管理区域;

(二)强行推销装修装饰材料或者限制装修人购置的装修装饰材料进入本物业管理区域;

(三)违背装修人意愿直接或者间接提供各种与装修装饰活动相关的有偿服务;

(四)违反约定强制收取装修保证金、押金等性质的费用。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限期内改正的,没有违法所得的,没有强制交易行为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违法所得的,存在强制交易行为的,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导致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郑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移交的建设工程档案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郑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移交的建设工程档案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2000元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规定限期3日仍未改正的,尚未造成其他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规定限期5日仍未改正的,拒不改正的,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处4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规定限期10日仍未改正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处4.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利用城乡建设档案过程中涂改、伪造或损毁档案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郑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城乡建设档案过程中涂改、伪造或损毁档案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规定限期3日仍未改正的,尚未造成其他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规定限期5日仍未改正的,拒不改正的,造成一定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规定限期10日仍未改正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住房保障与房地产市场监管类

 

《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和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管理部门的;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整改,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在限期内改正,且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整改,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整改,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在限期内改正且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整改,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整改,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在限期内改正且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整改,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分割拆零销售按套销售的商品住宅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五)分割拆零销售按套销售的商品住宅的;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进行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销售广告的;

(2)进行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现场解答承诺;

(3)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并签署合同的;

(2)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并收取房款的;

(3)未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整改,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行政部门下达的限期整改不予履行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整改,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的费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整改,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限期内改正且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整改,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七)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销售广告未实施销售行为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

(2)收取房款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有一般违法行为表现形式且未在限期内改正的;

(2)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五)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进行销售广告宣传;

(2)有现场解答。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的,不予罚款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签署购房意向书;

(2)收取一部分费用。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的,并处以2万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一般违法行为表现形式且未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伪造、涂改、买卖、转借《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房屋的

处罚种类:收缴证件、罚款

法律依据:《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三)伪造、涂改、买卖、转借《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收缴证件,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限期改正的 。

处罚标准:处以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九、未按规定将商品房预售合同报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四)未按规定将商品房预售合同报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由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八条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应当具备国家、省规定的相应资质。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3万平方米以下项目开发的。

处罚标准:处以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3-10万平方米项目开发的。

处罚标准:处以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从事10万平方米以上项目开发的。

处罚标准: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经营的违法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由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八条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应当具备国家、省规定的相应资质。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从事超越资质等级限制开发面积20%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以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从事超越资质等级限制开发面积20%-100%的。

处罚标准:处以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从事超越资质等级限制开发面积100%以上的。

处罚标准: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向买受人提供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向买受人提供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的,由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房屋交付使用时,向买受人提供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期限内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两次以上告知仍未按期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函告原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吊销其资质证书。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销售保障性住房或中介机构代售保障性住房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销售或代售保障性住房的,由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保障性住房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禁止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销售保障性住房;禁止中介机构代售保障性住房。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销售或代售总套数在2套以下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销售或代售总套数在2套以上5套以下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销售或代售总套数在5套以上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二2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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