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16048833/2020-00002
  • 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通知公告
  • 2020-01-21
  • 2020-01-21
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郑州公积金中心各承办网点、办事大厅和分支机构:

经研究决定,对郑州中心(包括市本级和区、县管理部、郑煤分中心)职工办理转移业务做出以下规定:

一、职工凭身份证明,填写《郑州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并在转移通知书上签字,即可办理职工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二、转出或转入单位公积金缴存机构均可办理,身份证复印件和郑州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由转移发起方留存。

三、转入单位发起的职工转移业务,应当及时和转出方取得联系,并跟踪职工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是否办结。

四、郑州市本级、分支机构职工内部的转移业务,职工身份信息无误的,本人在转移通知书上签字即可办理。取消转移通知书转出、转入单位盖章的规定。转出或转入单位缴存网点、住房公积金办事大厅均可办理转移手续。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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