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2143/2020-00029
  • 郑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规范性文件
  • 2020-08-27
  • 2020-09-01
  • 通知
  • 郑粮〔2020〕61号
  • 有效
郑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郑州市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南省分行营业部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级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承储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实现储备粮油的良性循环,达到管住管好、保质保量、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现将《郑州市市级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郑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郑州市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南省分行营业部 

                              

                                                                     2020年8月27日




郑州市市级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实现储备粮油管理的良性循环,达到管住管好、保质保量、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的目的,按照《郑州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市级储备粮油轮换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承储企业在从事市级储备粮油轮换业务时,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级储备粮油轮换是以符合市级储备标准的新粮油替换库存粮油。

第四条 市级储备粮油轮换,以粮油理化品质检测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标准。对未达到规定储存年限,但储存品质指标变化过快的,可提前轮换。对没有达到储存规定年限,如有利于改善储存条件或集中管理的,也可提前轮换。

品质检测执行《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的有关规定,并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粮油质检机构检测结果为依据。储存年限(以当年生产的粮油入库时间计算)小麦3至5年,食用油1至2年。

第五条  市级储备粮油轮换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粮油政策,自觉维护国家利益。轮换要准确分析市场信息,按照先入先出、均衡有序、确保质量、管好用好轮换费用补贴和节约费用的原则,切实加强管理,提高轮换效益。

第二章  轮换计划管理

第六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市级储备粮油的行政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执行市级储备粮油轮换计划,做好市级储备粮油的轮入、轮出和轮换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承储企业于当年年底前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出轮换申请,填报《郑州市市级储备粮油分仓轮换申请表》。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市级储备粮油入库年度、品质情况和各承储企业仓储实际,按照年均轮换25%左右,整仓轮入轮出的原则;按照市级储备油三级大豆油每年轮换50%,一级大豆油一年轮换一遍的原则;联合财政局、农发行下达下一年度市级储备粮油轮换计划。成品粮油的轮换按照保质期要求进行轮换。

 第  年度轮换计划下达后,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轮换计划的组织落实、入库验收与监督检查。并将轮入、轮出及轮换进展和计划执行情况及时报市有关部门。

 第  市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农发行共同下达的轮换计划,如确需调整轮换计划,须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农发行审批。

第三章  轮换计划实施

第十条  市级储备粮油轮换采取成本不变、实物兑换的方式进行,实行同品种等量轮换。按照《郑州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规定,轮换的盈亏全部由承储单位负责。轮入粮油符合国标中等以上质量标准和国家规定的安全水分要求。新粮上市前,轮入上年度粮食;新粮上市后,必须轮入当年新粮。轮入的食用油必须是当年生产的并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一条  市级储备粮油的轮入、轮出可在市级或省、全国粮食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也可通过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当年粮油轮换方式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具体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轮换形式主要有先销后购、先购后销、边销边购等。承储企业采取先销后购的,其轮空期一般不得超过4个月,对确有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需要延长轮空期的,须在情况发生15天内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或终止轮换计划,并扣除延长期的保管费用和利息补贴。轮空期按批次滚动计算。

第十三条  市级储备粮油出库前,承储企业要对出库的粮油进行检验,必要时应委托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粮油质检机构出具正式检验报告。出库时要填制市级储备粮检斤检验单,出库结束时,要按市级储备粮油有关制度规定,及时调整会计账、统计账、保管账。

第十四条  各承储企业要在下达的年度轮换计划内,填报《郑州市市级储备粮油分仓轮换轮出申请表》,并及时向农发行开户行通报,经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批准并实地查验后方可出仓,未经批准视为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油。粮油轮入前,要填报《郑州市市级储备粮分仓轮换轮入申请表》,经现场查验出仓和备仓情况批准后,方可轮入,未经批准出仓按擅自动用储备粮处理,未经批准入按企业自营商品粮油处理

第十五条  市级储备粮油入库前,承储企业要做好粮油入库货位、设备设施、人员培训等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按入库计划按时完成。轮入的库点和货位须符合市级储备粮油储存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轮换入库时,检验人员按国家有关规程进行检验,计量人员准确计量,填制市级储备粮油检斤检验单。保管员根据市级储备粮油检斤检验单登记分仓保管账和保管总账。

第十六条  市级储备粮油轮换出库后形成的销售货款,要及时全额回笼到农发行开户行,并及时收回相对应贷款;轮换入库时,农发行开户行及时按轮出收贷金额等额发放地方储备粮油贷款。

第四章  轮换验收确认

第十七条  轮换完成后,承储企业对轮入粮油的数量、质量进行自查,合格后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出验收申请填报《郑州市市级储备粮油轮入入库验收确认申请表》。申请包括轮出轮入时间、完成数量、质量自验汇总表等。

第十八条  轮入粮由郑州市粮食科学研究所扦样化验,出具汇总化验报告上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承检机构对临界值和超标样品,要认真进行复查,确保检验数据准确、可靠。承储单位对检验报告有异议的,应自接到通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检申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认为需要复检的,检验机构应当复检;必要时,可另行安排上一级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样品原则上调用原承检机构留存的备份样品,不重新扦样。

第十九条  质量检验合格后,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织保管、质检、财务人员组成验收组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质量化验报告和验收报告,下达轮换确认文件。不合格的不予确认,不拨付轮换费用补贴,并按有关规定处理。轮换确认下达后,承储单位根据确认文件和化验报告填写专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对粮油轮换业务进行监督检查。承储企业不按本办法规定轮入市级储备粮油、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台账或未及时报送有关数据信息的,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郑州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因不可抗力原因除外),取消其储备计划,3年内不得承储市级储备粮油,同时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一)未经批准,擅自轮换市级储备粮油的;

(二)未轮报轮,套取补贴的;

(三)未及时轮换,造成市级储备粮油损失的;

(四)未经批准变更市级储备粮油储存地点或货位的;

(五)未经批准超过规定期限没有轮入储备粮油造成空库的;

(七)弄虚作假,骗取市级储备粮油质量检验结果或确认文件的;

(八)挤占挪用农发行贷款资金的;

(九)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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