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禁渔期规定和电鱼、毒鱼、炸鱼的
法 律 后 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发布,主席令第25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少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07年6月1日发布,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2号)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二) 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三) 未经批准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渔业资源的苗种和怀卵亲体;
(四) 制造、销售禁用渔具;
(五) 在养殖水域内清洗、浸泡有毒器皿和有害渔业资源的其他物体。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