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2645/2016-00062
  •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 城乡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 2016-08-02
  • 2016-08-19
  • 通知
  • 郑房〔2016〕118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认定和动态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提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效率,实行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与货币化补贴保障并举,并逐步过渡到以货币化补贴为主的住房保障模式。根据国家、省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政策和《河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豫政〔2014〕92号),以及《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的通知》(郑政文〔2016〕110号)有关规定,现将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认定和动态审核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本市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市区建成区(不含上街区)常住户口;

      2.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3.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规定标准。

      (二)外地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持有郑州市居住证;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

      3.缴纳社会保险;

      4.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5.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规定标准。

      申请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单个申请人员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申请时应年满法定结婚年龄,共同申请人在符合申请条件的基础上(配偶除外),与申请人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户籍属城中村的申请人按照拆迁安置补偿政策,未享受任何拆迁安置补偿。

      已享受过政策性住房(房改、经适房、货币化补贴)的申请人,原则上不再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二、提交资料

      (一)本市户籍住房困难家庭需提交以下材料:

      1.《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和印证收入的相关资料;

      4.婚姻状况证明(单身人员需签订承诺书);

      5.市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6.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外地户籍住房困难家庭需提交以下材料:

      1.《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居住证;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和印证收入的相关资料;

      4.婚姻状况证明(单身人员需签订承诺书);

      5.市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7.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8.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收入证明由其所在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社区出具;行政事业单位正式在编的外地户籍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需提供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

      家庭月收入不高于城市低保标准的需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家庭月收入介于城市低保标准1到2倍(含)之间的,需提供《郑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

      户籍属城中村的申请人,应提供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出具的不享受任何拆迁安置补偿证明。

      户籍属人才中心(集体户口)的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在工作单位注册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需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行政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的需提供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无工作单位的在人才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人才中心受理后移交辖区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按本通知规定的程序进行认定。

      申请人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要签署承诺书,承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主动配合相关部门的动态审核;在保障或等待保障期间,如家庭人口、住房、收入、婚姻、户籍等情况发生变化,自觉履行申报义务。

      单位对其出具的证明负法律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当事人,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资格认定程序

      认定程序按照家庭申请,乡镇、街道办事处受理初审,区(管委会)民政部门复审、住房保障部门核准的程序进行。

      1.申请。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可在街道、辖区住房保障部门领取《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本市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填写《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准备所需申请材料,交至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外地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填写《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准备所需申请材料,交至用工单位注册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注册地与办公地不一致的,单位提供办公场所相关证明,乡镇、街道办事处认可。

      2.初审。乡镇、街道办事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的受理初审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填写公示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在社区(用工单位)张贴公示(公示期为7日),接受群众监督。社区(用工单位)负责核实举报情况,在公示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经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将申请资料和初审意见送区(管委会)民政部门。经初审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复审。区(管委会)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收入印证和婚姻信息核查工作。并及时将资料返回乡镇、街道办事处。对符合条件的,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将审核意见和资料提交至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家庭收入印证有异议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到乡镇、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区(管委会)民政部门对申诉材料进行复审并作出书面说明,由乡镇、街道办事处统一答复申请人。

      4.核准。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街道办事处提交的的有关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核准意见。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在辖区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核准结果生效,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向申请人发放《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证》。

      四、推行货币化补贴

      (一)补贴对象

      本市市区建成区(不含上街区)范围内,经民政部门认定人均月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6倍(含)、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选择货币化补贴的家庭。

      (二)补贴标准

      市物价、市财政、市房管部门根据住宅租赁市场平均价格,综合考虑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补贴标准实行动态调整。目前补贴标准为12元/平方米﹒人﹒月。

      1.补贴系数:

      (1)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家庭,补贴系数为1;

      (2)持有《郑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和人均月收入介于城市低保标准2至2.5倍(含)的家庭,补贴系数为0.9;

      (3)人均月收入介于城市低保标准2.5至4倍(含)的家庭,补贴系数为0.5;

      (4)人均月收入介于城市低保标准4至6倍(含)的家庭,补贴系数为0.3。

       2.补贴面积: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补贴面积标准为20平方米/人,市级(含)以上劳模模范等先进人物家庭按25平方米/人,单人户家庭按30平方米/人。

      3.补贴额度计算公式:货币化补贴额度=补贴面积×补贴标准×申请人口×补贴系数。

      计算补贴额度时,原廉租住房在保家庭原有住房面积应在保障面积中予以核减。

      单个家庭(含公房租金核减在保家庭)每月领取货币化补贴低于200元的,其货币化补贴额度统一按每个家庭每月200元发放。

      五、补贴办理程序

      (一)新取得《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证》家庭。

      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应与选择货币化补贴的申请对象签订《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补贴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额度、停止发放补贴的情形等内容,自次月起发放补贴。

      (二)已取得《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选择货币化补贴的家庭。

      1.民政部门收入认定时间未超过12个月且在审验周期内的家庭,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与其签订《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补贴协议》、自次月起发放补贴。

      2.民政部门收入认定时间超过12个月的家庭,填写《   区(管委会)    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审核登记表》及所需申请材料,按本通知规定的资格认定程序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与其签订《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补贴协议》、自次月起发放补贴。

      (三)原廉租住房在保家庭及人均月收入低于城市低保2.5倍(含)家庭。

      1.对选择货币化补贴的原廉租住房在保家庭,各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其提出的书面申请,按标准重新核定货币化补贴额度,签订《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补贴协议》、自次月起发放补贴。

      2.对选择实物配租且符合配租条件的原廉租住房在保家庭及人均月收入低于城市低保2.5倍(含)家庭,各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其提出的书面申请,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间享受货币化补贴。

      (四)已取得《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证》放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选择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

      按照本通知规定资格认定程序进行申请认定,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货币化补贴。

      六、补贴发放方式

      (一)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本辖区符合货币化补贴保障家庭情况,认真填写《储蓄集体开户通知书》(加盖单位公章),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办理“住房保障卡”,委托银行支付。

      (二)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每月编制本辖区《关于发放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补贴的报告》及《   区(管委会)    年   月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明细》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市住房保障部门汇总、编制市区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补贴报表,报市财政部门拨付。

      七、动态审核

      (一)变更申报

      取得《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证》的家庭在家庭人口、住房、收入、婚姻、户籍等情况发生变化时,申请人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如实向乡镇、街道办事处申报,填写《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并提供相关材料,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认定程序办理。

      (二)资格年审

      货币化补贴家庭在《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补贴协议》有效期满前3个月,填写《    区(管委)   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审核登记表》并提交相关材料,各区(管委)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民政、乡镇、街道办事处按本通知规定程序进行审核。

      (三)不定期抽查

      各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要会同民政、乡镇、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对公共租赁住房在保家庭的家庭人口、住房、收入、婚姻、户籍等进行复核与抽查。对审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应及时处理。

      (四)调整退出

      1.经审核符合货币化补贴条件的家庭,辖区住房保障部门依据家庭变化情况调整补贴额度,续签《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补贴协议》,自核准次月起,按照调整后的额度计发补贴;经审核不再符合货币化补贴条件的家庭,辖区住房保障部门作出书面说明,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告知申请人,自核准当月起停发补贴,退出货币化保障资格。

      2.经审核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家庭,辖区住房保障部门依据家庭变化情况调整租金额度,续签《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自核准次月起,按照调整后的额度收缴租金;经审核不再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家庭,取消保障资格,按规定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八、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改善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条件,是项重要的民生工作,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认定和动态审核工作。对落实工作不力的市政府将启动行政问责机制,追究相关责任。

      (二)加强合作,确保工作落实。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认定工作,任务重、时间紧,区(管委会)民政、住房保障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等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责任到人,加强沟通,密切合作,严禁相互推诿,确保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认定和动态审核工作顺利开展。

      (三)搞好宣传,主动接受监督。区(管委会)民政、住房保障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要认真安排部署,做好政策宣传工作,提高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透明度。同时要加强群众监督,对举报的违纪、违规情况,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6年8月2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