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2266/2019-00134
  • 郑州市教育局
  • 综合,政务,建议,提案,建议提案
  • 2019-02-28
  • 2019-02-28
对市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 第20180268号提案的答复

百金丽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规范我市学生托管行业的建议”的提案收悉。从提案可以看出您对校外午托问题进行了大量、充分的调研,感谢您对郑州校外午托市场的关心和关注,现就您提出的建议,答复如下:

一、关于您提出的建议“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制定和完善中小学生托管机构登记注册办法”。

如您所察,因为满足了快节奏的生活等现实需求,午托行业得到了快速发展,但是一直存在着很多发展不规范的地方,隐藏着甚至已经出现了很多隐患,郑州市教育局自午托班出现之初就进行了关注,对午托的规范管理也进行了很多努力:

(一)从2010年11月1日接到市委第一份关于午托管理的领导批件后就开始进行充分调研、起草文件,并与相关局委沟通,与法制办商讨,多次易稿,形成了《郑州市午托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4条),于2011年7月12日至7月18日通过郑州教育信息网向社会进行了公示。之后根据公示各方反馈意见进行了再次修改,报市法制办审核,但是由于没有上位法而未能出台;

(二)2013年12月有关媒体对新密市午托部管理问题进行了连续报道,时任省长谢伏瞻同志对此也进行了批示,要求教育厅尽快出台相关文件,我们在努力推动工作的同时也在等待上级部门出台相关政策;

(三)近几年来市“两会”代表、委员对午托问题高度关注,2014年元月我们又重启午托管理文件的起草修改工作,5月20日市政府组成考察组到外地进行了专项考察学习,借鉴外地经验起草了《关于加强学生课后托管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但是由于相关局委以“法无授权不可为”不接受文件授权,文件流转会签未能完成。现在我们仍在努力推进,争取以市政府名义出台管理办法,相关工作正在进行中。

(四)2018年7月1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政食安办[2018]32号),对相关部门职责进行了明确。其中,工商行政部门应为校外托管场所办理登记提供便利化服务,依法为符合条件的校外托管场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积极履行“双告知”职责;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本辖区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的行政指导和监督;教育行政部门会定期组织中小学校对周边校外托管场所所在位置和经营情况开展调查摸底,并及时向学生和家长通报。

二、关于您提出的建议“丰富托管形式或依托社区办托管中心”,2017年,《郑州市教育局转发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郑教明电[2017]204号)要求各地和学校务必从实际出发,根据学校场地、设施、人员等条件,稳妥进行,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学校确实不具备条件开展课后服务的,要向家长做好解释工作,但要开展好各种形式的校内课外活动。目前,市教育局正在与相关局委沟通协调,拟采取政府财政补贴方式,在公办学校开展课后延时服务,此项工作正在推进中。

您所提出的建议,是对规范郑州市校外午托市场的促进,我们一定会认真考虑,并在职责范围内和相关局委一同做好相关工作,推动郑州市校外午托市场健康发展。

 

2018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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