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2661/2017-0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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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12-28
  • 2017-12-28
  • 通知
  • 郑民文〔2017〕173号
郑州市民政局 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残疾人 两项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残联:

为认真贯彻落实《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郑政〔2016〕66号),严格依规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工作,结合各地一年来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现将有关事宜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规范发放流程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依托“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通过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相关负责人在其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将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于每月5日前集中报送县级残联审核;对初审不合格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要书面一次性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县级残联收到初审材料后要及时复核,确保各项信息准确无误。对复核合格的,县级残联要自收到材料后及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将申请材料于每月10日前转送同级民政部门。对复核不合格的,县级残联要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并告知原因,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将原因告知申请人。

县级民政部门要在收到复核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低保信息系统、社会保障信息系统等进行审定,对审定合格的,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对审定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同级残联并告知原因。对审定合格的,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同级残联制定补贴资金使用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次月10日前将补贴发放到位。

2018年1月起,残疾人两项补贴要采取社会化发放形式按月发放,严禁出现按季度发放的现象。县级财政要足额保障本年度自然增长对象所需资金。

二、做好政策衔接

一是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补贴和护理补贴;二是领取高龄津贴的残疾人,符合条件的可同时申领困难补贴和护理补贴;三是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四是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五是已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残疾人不享受“两项补贴”;六是已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两项补贴”;七是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

三、明确部门职责

县级残联要发挥“代表、服务、管理”的职能作用,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扎实做好持残疾人证的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的认定和初审材料复核工作。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严格资金发放程序,将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采取社会化发放形式按月发放到补贴对象的银行账户。县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和监管,落实分级负担要求,及时足额拨付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顺利实施。

四、加强监督管理

一是档案管理。县级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的录入和动态管理,县级民政部门负责信息的审核,配合做好信息的日常管理、更新等工作。要加强补贴对象的档案管理,乡(镇、办)、县级残联和民政部门各留存一份,做到一人一档,分类存档,材料齐全,妥善保管。

二是日常管理。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县级民政部门、残联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定期复核和随机抽查制度,实行残疾人两项补贴应补尽补、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防止重、漏、错现象发生。乡(镇、办)残联组织要按照权力清单制度要求,向社会公开残疾人两项补贴申领须知、制式申请材料、办理流程等,每年第一季度在相关村民(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公示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对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三是监督检查。各县(市、区)要完善考核监督机制,规范受理、审核、审批程序,定期向社会公开资金发放情况,做到公开透明,规范操作,监督到位。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两项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防止出现截留、挤占、挪用和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

 

 

 

郑州市民政局    郑州市财政局    郑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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