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2661/2018-00001
  • 郑州市民政局
  • 社会工作
  • 2018-01-09
  • 2018-01-09
  • 通知
  • 郑民文〔2018〕3号
郑州市民政局关于推动全市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孵化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

各县(市、区)民政局: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壮大,加强我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根据《河南省民政厅关于推动全省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孵化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豫民文〔2016〕133号)精神,就推动全市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孵化基地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重要意义

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孵化基地(以下简称社工机构孵化基地)是集孵化培育、资源整合、能力提升、合作交流、服务展示、人才培训等为一体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公共服务平台,是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综合性服务基地。社工机构孵化基地主要服务内容是:对初创期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提供办公场地、办公设备、注册协助、资金扶持、能力建设、发展指导、政策辅导、宣传推广、人才培训等关键性支持。推动社工机构孵化基地建设,对于优化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环境,加快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健全社会服务体系,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社会治理创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基本原则

(一)立足需求,强化服务。社工机构孵化基地所在地民政部门要立足实际、积极探索、创新实践,扶持发展一批管理规范、服务专业、作用明显、公信力强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或者社会工作协会。坚持以民生需求为导向,以提供公益性、专业性服务为宗旨,着眼于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物质文化生活服务需求。要优先孵化以老年人、残疾人、儿童、青少年、城市流动人口、农村“三留守”人员、特殊困难人群、受灾群众等为重点服务对象和以社区服务、婚姻家庭、教育辅导、就业援助、职工帮扶、犯罪预防、矫治帮教、卫生医疗、人口服务、应急处置、扶贫济困等为重点服务领域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二)严格标准,强化支持。新成立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要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专职工作人员中应有三分之一以上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或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章程中要明确社会工作服务宗旨、范围和方式。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可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简化登记程序。社工机构孵化基地所在地可设立扶持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专项资金,通过种子基金、公益创投、项目大赛、补贴奖励、提供场所、减免费用等多种方式,支持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成立和初期运作,支持其以社区为平台开展社会工作服务。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各项财税优惠政策,降低其运行管理和提供服务成本。

(三)政府主导,培育引导。社工机构孵化基地所在地民政部门要坚持政府主导地位,培育引导、服务支持与监管并重。建设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努力实现资金来源多元化。建立健全日常监督机制、责任追究机制、行业退出机制。按照现代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要求,指导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建立基层党组织,确保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正确发展方向。同时倡导政府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有一定能力的专业性社会组织承担社工机构孵化基地的运营管理,提供孵化培育的专业人员和专业服务。

三、任务要求

争取到2020年每个区(开发区)至少建立1个社工机构孵化基地,每个社工机构孵化基地须在一年内孵化本地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或者社会工作协会3家以上,实现全市社工机构达到100家。到2025年每个县(市)至少建立1个社工机构孵化基地,促进社工机构实现各县(市、区)全覆盖,鼓励条件成熟的县(市、区)建立乡镇(街道)级社工机构孵化基地。

(一)制度要求。社工机构孵化基地要建立健全孵化机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制定明确的准入制度,严格审核准入条件,加强运行机制、监督机制、孵化评估机制建设。规范人员配置、场地协调、资金使用等措施,确保实现社工机构孵化基地各项功能得到最大效益地实现。

(二)硬件条件。社工机构孵化基地要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办公、活动、培育场地及相应的配套设施。每个社工机构孵化基地要至少设立3-5间办公室,每间办公室面积不少于15㎡,其中包括一间面积较大的共用会议室或培训室。社工机构孵化基地内应为社工机构配置必要的办公桌椅、投影仪等基本办公设备,并按标准配备各种消防设施。

(三)运营模式。采用“党建引领、政府主导、专业管理、社工机构受益、社会服务创新”的模式进行运营,把社工机构孵化基地建成集培育、服务、管理、示范为一体的社会创新综合服务平台。

(四)人员配备。社工机构孵化基地应配备与发展形势和服务需求相适应的专职人员队伍,在同等条件下,专职工作人员要优先使用具有社会工作职业资格的人员,要通过招聘,购买社工服务岗位和项目等方式充实孵化基地的人员。

四、功能定位

(一)综合管理功能。社工机构孵化基地可以承担社会工作机构建设规划、登记备案、年检评估、能力提升等工作,督促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建立以章程为主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诚信档案,引导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依法活动、按章办事、诚信自律,并倡导和推动行业自律。

(二)培育孵化功能。社工机构孵化基地可以通过入壳孵化模式,提供硬件设施和软件服务,对处在成长过程中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进行系统地培育和扶持,促进其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三)信息共享功能。社工机构孵化基地可以及时公开各项扶持政策及政府购买社工服务的相关信息,建立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服务项目及人才交流学习平台,实现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之间在人力、场地、信息等方面的互助共享。

(四)成果展示功能。社工机构孵化基地可以通过展示本地不同领域、不同类型、不同阶段的社会工作发展成果,打造优秀社工机构和精品服务项目平台,营造社会工作发展的良好氛围和社会环境。

(五)人才培养功能。社工机构孵化基地可以社会工作行业人才需求为导向,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专业培训,为社会工作人才提供学习、实践的机会和载体,促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

(六)党团凝聚功能。社工机构孵化基地可以通过把各个机构分散的党员、团员组织起来,建立相应的党、团基层组织和工会组织等,发挥党员、团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党、团、工会等基层组织的凝聚作用。

(七)政策咨询功能。社工机构孵化基地可以集中发布、解读与社会组织、社会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与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良性互动。

五、创建方式

(一)组织实施

各地社工机构孵化基地由孵化基地所在地民政部门主管社会工作的相关科室具体负责实施。

(二)孵化流程

制定社工机构孵化基地入孵申请标准、协议书以及孵化基地管理办法等各项管理措施——发布申请通知——审核申请单位——签订入孵协议——入孵单位入孵——开展各项孵化措施、培训等——孵化成熟的单位需退出——接纳新的入孵单位。

(三)入驻要求

社工机构孵化基地主管单位要与入孵单位签订协议。入孵单位实行自主运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入孵单位须自觉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入驻协议中的各项规定条款,不得从事与社会工作服务无关的活动,更不能从事商业活动。入孵单位不得随意改造社工机构孵化基地办公场地架构,不得将办公场地转租、分租、转让、转借或擅自调换使用及与他人共享。

六、工作保障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制。社工机构孵化基地所在地民政部门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孵化基地建设,统筹部门协同,指定专人负责,并建立健全支持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长效机制。社工机构孵化基地所在地民政部门要以扶持培育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创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培养社会工作后备人才为目标,担负起推进本地社会工作专业化发展、推动社会创新治理的使命,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重视孵化基地建设,要把社工机构孵化基地的建设经费、运营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强社工机构孵化基地建设的扶持。

(二)规范运作,精细管理。要遵循社工机构孵化基地的准入准出标准。孵化过程中,要综合运用年度检查、综合评估、绩效评价、信用建设等监督管理手段,监督机构履行章程、开展活动、使用资金的情况,对违反章程开展活动、骗取或违规使用政府购买服务与社会捐赠资金、公布虚假失实信息、侵害服务对象权益等行为要及时制止纠正,问题严重的依法依章惩处。孵化之后,要留存资料、建立档案、归纳总结,并适时进行跟进评估,持续服务和扶持。

(三)注重宣传,营造氛围。要注重总结提升,对社工机构孵化基地运行情况实施评估,及时总结典型经验和创新做法,将工作动态反馈局社会工作处;各地分别于年中和年终对社工机构孵化基地的运营情况、机构发展情况和提供专业服务情况汇总上报。同时,加大社会工作内容宣传,着力突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在保障和改善民生、创新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大力营造关心、理解、支持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相关文件
  • 《关于推动全市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孵化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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