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2661/2016-00125
  • 郑州市民政局
  • 老龄服务
  • 2016-09-27
  • 2016-09-27
  • 通知
  • 郑民文 (2016) 146号
郑州市民政局 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资助养老机构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高新区、经开区、郑东新区、航空港区民政、财政部门:

    为落实好《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郑政〔2014〕36号)、《郑州市民政局 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资助民办养老机构实施办法>的通知》(郑民文〔2013〕166号)等文件精神,解决我市民办养老机构补贴发放中遇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养老机构地址发生变更,变更期间又持续为老人提供服务,并在下一个补贴周期之内验收合格,按规定程序重新取得设立许可证的,运营补贴可连续计算,当年可以申报建设补贴。

二、养老机构地址发生变更,变更期间持续为老人提供服务,到下一个补贴周期仍未取得设立许可证的,暂停补贴和扶持。重新验收合格,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后,养老机构当月可以申报运营补贴,当年可以申报建设补贴。

三、有设立许可证,无消防验收或者消防备案手续的养老机构,暂缓补贴发放。待消防设施整改合格后,再按规定申请补贴。

今年补贴核查申报时间紧、任务重,各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开展补贴核查,于2016年9月30日之前完成补贴的核查及上报工作。市民政、财政部门将适时进行抽查,发现补贴材料不实的,停发补贴。超过申报时限的,市民政部门、财政部门不再受理,按自动放弃补贴处理。




       郑州市民政局         郑州市财政局

                              2016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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