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工作机构
郑州市文物局是郑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郑州市文物局办公室负责。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为:
地址:郑州市陇海西路81号
邮编:450006
电话:0371—67189315
传真:0371—67189315
邮箱:zzccbangongshi@163.com
办公时间(周末及节假日除外):周一至周五:夏季 8:30—12:00,14:30—18:00
冬季 8:30—12:00,14:00—17:30
二、目录编排体系
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序号 索引号 信息内容 公开形式 生成日期 发布机构 详细信息
(一)索引号。索引号是为方便信息索取所编排的信息编码。每条信息有唯一的信息索引号。信息索引号由“地区及部门编号”“信息分类号”“信息生成年号”“信息顺序标号”四组代码构成。
(二)公开内容。简要描述公开信息的内容。
(三)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指政府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免于公开三类。
三、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郑州市文物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主要是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郑州市文物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主要包括:政策法规、重大决策预公开、建议提案办理、机构设置、财政资金、行政权力运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新闻发布、政策解读等方面,详见郑州市文物局政务公开网站(网址为:http://public.zhengzhou.gov.cn/?d=42)。
(二)公开形式
1.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浏览郑州市文物局网站(网址为:http://wwj.zhengzhou.gov.cn/)及政务公开网站,通过查询功能,查找本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网上目录保持实时更新。
2.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到郑州市文物局办公室查询本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现场查阅点:郑州市文物局办公室(郑州市陇海西路81号郑州市文物局315房间,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夏季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371—67189315。
3. 通过新闻发布会、政务新媒体等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在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四、依申请公开
(一)受理机构
郑州市文物局办公室
(二)申请提交方式
1. 当面提交。申请人可以到郑州市文物局现场提交或填写《郑州市文物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当面交予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对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公民,办公室将在申请现场提供必要的帮助和便利。
2. 邮寄信函。通过郑州市文物局网站下载打印填写《申请表》后,通过信函方式邮寄至郑州市文物局办公室,请在邮寄信函明显处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材料以与申请人进行电话联系确认日为申请日。
3.互联网渠道。通过“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栏目在线提交申请。
4.注意事项
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寄方式或网上申请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为提高政府信息申请的处理效率,请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尽量详尽,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三)申请的处理
1.审查。本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会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2.处理。本机关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3.答复方式。按照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的要求及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四)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的规定执行。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