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47445745/2022-00005
  •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两高”,项目,行动方案
  • 2021-12-31
  • 2022-01-25
  • 通知
  • 郑政办〔2021〕75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2月31日

郑州市坚决遏制“两高”项目

盲目发展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以下简称“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决策部署,坚定不移走高质量发展道路,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1〕65号),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我市关于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决策部署,严格落实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以下简称能耗“双控”)、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碳排放强度和环境空气质量目标控制要求,分类施策,精准发力,严控增量,优化存量,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确保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稳步推进。

(二)主要目标。到2022年2月底,建立“两高”项目清单,严格分类处置,初步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势头。2023年,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政策体系基本健全,坚持压实主体责任,强化日常监管,形成长效机制。

二、加强项目管理

(三)明确项目类别。“两高”项目范围,包括两类:一是国家设定的煤电、石化、化工、煤化工、钢铁、焦化、建材(非金属矿物制品)、有色等8个行业年综合能耗(等价值)5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项目;二是省级设定的22个细分行业高耗能高排放环节年综合能耗(等价值)1—5万吨标准煤的项目,主要包括钢铁(长流程钢铁)、铁合金、氧化铝、电解铝、铝用碳素、铜铅锌硅冶炼(含原生和再生冶炼)、水泥、石灰、陶瓷、砖瓦(有烧结工序的)、耐火材料(有烧结工序的)、刚玉、平板玻璃、煤电、炼化、焦化(含兰炭)、甲醇、氮肥、醋酸、氯碱、电石、沥青防水材料等(见附件)。项目范围根据国家、省规定和我市实际适时调整。

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局、生态环境局负责。

(四)严格准入条件。各开发区,各区县(市)要甄别“两高”项目,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正常推进,不符合的坚决叫停。对拟纳入规划的项目要深入论证,充分考虑本辖区资源环境承载力,严守生态红线,要符合国家产业发展与转移指导目录、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产业布局,本辖区能耗“双控”、环境质量改善等要求。加强涉“两高”项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管理,依法开展规划环评,强化规划约束,避免“两高”项目盲目实施。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局、生态环境局等部门负责。

(五)实施台账管理。开展“两高”项目拉网式排查,建立在建和拟建(含新建、改建、扩建,不包括未增加产能的节能环保改造、安全设施改造、产品质量提升改造等技术改造)项目清单,不在清单内的“两高”项目,不得继续实施。根据“两高”项目范围、能耗“双控”和环境质量改善以及高质量发展需要,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调整情况及时报市发展改革委。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严格分类处置

(六)加强管理存量项目。2022年2月底前,对存量“两高”项目节能审查和环评等进行检查复核,对违反产业政策、违规审批和建设的,坚决从严查处;已投入生产、使用的,依法依规责令停止生产和使用,限期进行节能降耗提标改造。通过改造达到当前行业能耗先进值、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的,在确保本辖区完成能耗“双控”、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和污染物排放等目标的前提下方可复产。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依法依规责令关闭。鼓励引导投运的项目对标国内国际先进水平,开展节能诊断和清洁生产评价认证。组织实施重点用能单位节能降碳改造行动计划,将存量“两高”项目纳入改造项目清单,做到应列尽列、能效应提尽提,推动绿色转型发展。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工信局负责。

(七)严格复核在建项目。对在建“两高”项目节能审查、环评等审批情况逐一检查复核。对未履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就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节能主管部门责令停工整改,整改至符合新建项目节能审查通过条件的方可复工。对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即擅自开工建设的,或环评文件未依法重新报批即擅自发生重大变动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立即停止建设,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负责。

(八)科学论证拟建项目。坚持分类施策,严控增量。对拟建“两高”项目,必须深入论证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严格按程序决策,确保符合要求。拟建“两高”项目应采用行业先进技术工艺、绿色节能技术装备,单位产品能耗指标必须达到国内先进值。对未落实能耗“双控”、环境质量改善等要求和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一律不予审批。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四、健全政策机制

(九)完善审批制度。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两高”项目管理工作,提高思想认识,严格审批程序。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投资政策规定,对拟建“两高”项目进行核准或备案。采用限制类和淘汰类的工艺技术装备、不符合国家、省和市相关规划要求、不符合“三线一单”要求的拟建“两高”项目,一律不得核准或备案。属于限制类技术改造的“两高”项目,要确保耗能量、碳排放量和污染物排放量只减不增。在对拟建“两高”项目综合论证的基础上,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建立会商联审机制,深入分析对能耗“双控”、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及区域削减替代方案、产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方面的影响,确有必要的组织第三方评估,未经联审不得办理产能置换(涉及钢铁、电解铝、水泥、玻璃等行业的)、核准或备案、节能审查、环评规划、建设、安评、质检、消防等手续。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局、资源规划局、生态环境局、城建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负责。

(十)落实绿色电价。对能源消耗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用能单位严格落实惩罚性电价政策,对“两高”项目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或按照淘汰类、限制类、鼓励类重点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加快落实电解铝、钢铁、水泥企业绿色电价政策,推动节能降耗、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结构和能耗结构优化升级。

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局、生态环境局负责。

(十一)强化市场调控。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加强管理“两高”项目信贷规模,不得对未列入“两高”项目清单、不符合要求的“两高”项目提供信贷支持,违规实施“两高”项目的企业不得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切断违规“两高”项目的建设运行资金来源。将用能权交易主体扩展到全市范围内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重点用能单位。拟建“两高”项目新增用能指标要全额有偿购买,推动能源要素向优质项目、企业、产业流动和集聚。

市金融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二)加强能源计量统计。强化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使用,组织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计、审查工作。健全能源统计制度,确保能源消费数据可追溯、可核查,夯实基层能源统计工作基础,不断提高能源统计数据质量。2022年3月底前将存量“两高”项目全部纳入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拟建“两高”项目应达到国家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先进值和污染物排放控制先进水平。鼓励制定高于国家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的地方、团体和企业标准。

市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局、生态环境局、统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监督落实

(十三)加强监测预警。开展“两高”项目用能预警,定期发布能耗“双控”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完成情况“晴雨表”。对连续2次预警为红色且单位能耗强度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地方,提醒加大工作力度;对连续3次预警为红色且单位能耗强度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地方,实施区域节能评估限批。对上年度未完成能耗“双控”且单位能耗强度高于全市平均水平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任务的地方,暂停该区域本年度节能审查(民生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除外)和新增排放相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下一年度视情恢复。

市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负责。

(十四)健全督促机制。将各开发区,各区县(市)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情况纳入全市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落实情况专项考核与生态环境污染防治绩效考核范围。严查盲目实施“两高”项目情况。建立常态化的督促、提醒和约谈机制,对工作进展缓慢的地方督促提醒,对经督促提醒仍然进度滞后的地方进行约谈。对措施不力、问题突出的地方进行通报批评,提出问责建议,并报送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附件:郑州市“两高”项目管理目录

附 件

郑州市“两高”项目管理目录

第一类:煤电、石化、化工、煤化工、钢铁、焦化、建材(非金属矿物制品)、有色等8个行业年综合能耗5万吨标准煤(等价值)及以上项目。(国家设定)

第二类:8个行业中年综合能耗1—5万吨标准煤(等价值)的22个细分行业项目。(省级设定)

序号

产业分类名称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名称

行业小类代码

包含内容

1

钢铁

炼铁

3110

炼钢用高炉生铁、直接还原铁、熔融还原铁等。

炼钢

3120

非合金钢粗钢,低合金钢粗钢,合金钢粗钢。

2

铁合金

铁合金冶炼

3140

普通铁合金,特种铁合金,锰的冶炼,铁基合金粉末。

3

氧化铝

铝冶炼

3216

氧化铝,不包括以铝酸钠、氢氧化铝或氧化铝为原料精深加工形成的非冶金级氧化铝。

4

电解铝

铝冶炼

3216

电解铝。

5

铝用炭素

石墨及碳素

制品制造

3091

铝用炭素。

6

铜铅锌硅冶炼(含原生和再生冶炼)

铜冶炼

3211

粗铜、精炼铜、阳极铜。

铅锌冶炼

3213

粗铅、精铅,粗锌,电解锌。

硅冶炼

3218

工业硅。

7

水泥

水泥制造

3011

硅酸盐水泥熟料;强度等级水泥,通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复合硅酸盐水泥,石灰石硅酸盐水泥,其他通用硅酸盐水泥,水泥粉磨站。

8

石灰

石灰和石膏制造

3012

石灰。

9

建筑陶瓷

建筑陶瓷制品制造

3071

瓷质砖,炻瓷砖,细炻砖,炻质砖,陶质砖,陶瓷马赛克,陶瓷耐酸砖,建筑陶瓷装饰物,陶板,多孔建筑陶瓷,陶瓷管及管子配件,其他建筑陶瓷制品,不包括非经高温烧结的发泡陶瓷板等。

10

砖瓦(有烧结工序的)

粘土砖瓦及建筑砌块制造

3031

以烧结工序制造的砖瓦。

11

耐火材料(有烧结工序的)

耐火材料制

品制造

308

以烧结工序制造耐火材料产品。

12

刚玉

耐火材料及其他耐火材料制品

3089

刚玉。

13

平板玻璃

平板玻璃制造

3041

普通平板玻璃,浮法平板玻璃,压延玻璃,其他平板玻璃,不包括光伏压延玻璃、基板玻璃。

14

煤电

火力发电

4411

燃煤发电,不包括既发电又提供热力的活动。

热电联产

4412

指既发电又提供热力的生产活动。

15

炼化

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

2511

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脂,液体石蜡,石油气,矿物蜡及合成法制类似产品,油类残渣。

16

焦化

炼焦

2521

煤制焦炭、石油焦(焦炭类)、沥青焦、其他原料生产焦炭,机焦、型焦、土焦、半焦炭、其他工艺生产焦炭,矿物油焦、兰炭。

17

甲醇

煤制液体燃料生产

2523

煤制甲醇。

18

氮肥

氮肥制造

2621

氨及氨水、氮肥(含尿素)。

19

醋酸

有机化学原

料制造

2614

醋酸。

20

氯碱

无机碱制造

2612

烧碱。

21

电石

无机盐制造

2613

碳化钙。

22

沥青防水

材料

防水建筑材

料制造

3033

石油沥青防水卷材(不包括改性沥青防水卷材、自粘防水卷材),其他沥青防水卷材;金属胎油毡,玻纤胎沥青瓦,钠基膨润土防水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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