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2565/2018-00035
  • 郑州市城乡规划局
  • 城乡建设
  • 2018-03-14
  • 2018-04-03
  • 通知
  • 郑规发〔2018〕4号
  • 失效
郑州市城市设计编制规定(试行)

1 总则

1.1目的与依据

为提高城市建设水平,塑造城市风貌特色,推进城市设计工作,完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进一步规范郑州市各类城市设计的技术要求与内容深度,提高城市设计的编制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设计管理办法》《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郑州市城市设计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郑州市城市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定。

1.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郑州市域范围内的城市设计编制组织和管理工作。

1.3城市设计的定义

本规定所指的城市设计是以组织和优化城市空间环境为目的,对城市空间形态和环境所作的整体构思和安排;是落实城市规划、指导建筑设计、塑造城市特色风貌的有效手段,贯穿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通过城市设计,从整体平面和立体空间上统筹城市建筑布局、协调城市景观风貌,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

1.4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

城市设计应尊重城市发展规律,保护自然环境,传承历史文化;城市设计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条件和管理需要,因地制宜、逐步推进;通过城市设计工作促进解决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大力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1.5编制原则

1.5.1创新性原则

城市设计编制应依托郑州创新型城市建设,创新设计理念,鼓励新技术、新方法在城市设计编制过程中的运用。

1.5.2继承性原则

城市设计编制应充分研究已有规划成果,吸收和继承上位及相关规划合理的规划设计理念和控制引导内容。

1.5.3人本性原则

城市设计编制应结合公众意愿和城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满足居民生活方便、安全需求的基础上,注重居民的认知、审美需求,在编制过程中注重公众参与。

1.5.4生态性原则

城市设计编制应考虑城市空间环境的生态性和城市安全,注重人工环境与自然环境的友好和谐,倡导绿色与低碳理念。

1.5.5可行性原则

城市设计编制应注重分期实施策略研究和经济可行性评估或测算,注重城市设计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以保证城市设计的可实施性。

1.6城市设计编制层级与内容

对应国家法定规划体系和郑州都市区规划体系,郑州市城市设计分为总体城市设计、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地块城市设计三个编制层级。

1.6.1总体城市设计

总体城市设计是将城市及其周边环境的整体作为研究对象,从全局上把握和制定城市空间发展整体框架,研究确定城市风貌特色、形态格局及公共空间体系,指导下层次城市设计的编制。总体城市设计可与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一并编制报批。

1.6.2重点地区城市设计

重点地区城市设计是将城市中功能相对独立并具有相对环境整体性的地区作为研究对象,在上位规划的指导下,对重点地区的风貌特色、山水关系、空间结构、公共空间及建筑风貌等进行控制和引导。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可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步编制。

1.6.3地块城市设计

地块城市设计是将重点地区范围内地块,以及重点地区范围外有必要进行城市设计管控的地块作为研究对象,在上位规划的指导下,对城市地块的空间形态、公共空间、建筑控制引导、交通组织、环境景观设施、地下空间等进行详细安排与设计。地块城市设计可单独或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编制。

2 总体城市设计的编制要求

2.1适用范围

总体城市设计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具体包括:郑州市中心城区、新城区、外围组团、新市镇等。规模较小的外围组团或新市镇的总体城市设计,可适当调整或深化城市设计要求。

2.2编制任务

基于社会经济、人文历史和自然生态脉络,从宏观上研究提出城市总体空间形态的发展目标,确定城市风貌特色,保护自然山水格局,优化城市形态格局,明确公共空间体系,划定城市设计重点地区并提出实施措施与建议,为下层次城市规划与设计提供指导依据。

2.3主要内容

2.3.1制定目标与思路

在研究城市整体的空间环境现状、分析存在问题和发展潜力的基础上,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的功能结构,提出城市设计的目标、基本原则和总体策略。

2.3.2塑造风貌特色

(1)保护自然山水格局

分析城市整体山水格局,妥善处理城市与自然山水要素(如山体、水系、森林等)的空间关系,保护景观资源和城市自然环境基底;研究自然环境对城市功能组织、发展潜力、外部景观的影响,协调城市与自然环境的关系,强化自然山水格局在城市中的意向,使城市居民“望得见山,看得见水”。 

(2)确定城市风貌特色

在充分研究城市自然环境特征、历史文化内涵特色和空间形态演变规律的基础上,从城市整体角度确定城市风貌特色发展的目标和策略。

(3)城市风貌分区指引

根据城市空间结构、用地功能布局、自然文化景观以及风貌特色的不同,划分城市风貌分区,优化城市风貌格局。充分发掘各分区的内涵特质,对各风貌分区进行特色定位,提出控制原则和城市设计要求,延续并强化景观风貌特征。

2.3.3优化城市形态格局

从宏观层面对城市各类空间景观要素进行综合评价与整合,明确各类要素在空间整体框架中的位置和作用,构筑富有魅力的城市空间结构和景观体系。

(1)立体空间形态

以现状高度分析为基础,综合考虑用地功能及建设强度等因素,确定城市建筑高度控制原则,划分城市整体层面的高度控制分区,提出各分区的控制要求和高层建筑布局原则。依据城市地形地貌、用地功能、高度分区等,提出天际线控制原则和保护、建设要求。

(2)景观廊道

组织城市景观廊道系统,通过景观廊道联系和组织城市各个片区和节点,使城市空间景观形成一个富于整体感的有机系统。

划定城市重要的景观带,对景观带的规划建设提出控制原则及要求,引导形成界面相对完整连续的景观通廊。

对城市空间景观进行视觉分析,划定城市中重要的景观视廊,对景观视廊控制范围内的建筑高度、风貌等提出控制与引导要求,实现良好的视线沟通。

(3)标志性节点

确定城市标志性节点的布局,明确各类标志性节点在城市空间景观中的地位、作用和形象主题,提出城市设计的相关要求。

(4)城市色彩

在对现状色彩构成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根据不同区域的自然环境特色、历史文化特色、城市空间特色,研究并明确城市基本色调。结合城市风貌分区,确定城市色彩分区,并对各区的色彩环境控制提出控制和引导要求。

2.3.4组织公共空间系统

梳理并优化城市绿地空间、街道空间、广场空间和滨水空间等主要公共空间,组织方便、安全、宜人的城市公共空间系统。并从强化服务功能和提升环境品质等方面提出各类公共空间的建设目标、原则、对策以及设计要求。

(1)绿地空间

从宏观尺度完善城市绿地系统,促进各类绿地的有机结合和串联;明确各类绿地的布局、规模和性质,提出风格要求和绿地控制指标。

(2)街道空间

牢固树立“窄马路、密路网”的道路布局理念,从路网形态、功能性质等方面提出要求,完善城市路网系统;明确城市主要道路空间的布局、功能和景观特征,对城市主要步行空间和静态交通设施提出控制引导要求。

(3)广场空间

划分广场类型,明确城市各类广场的布局、规模和性质;确定重要广场的位置、主体和界面控制要求。

(4)滨水空间

梳理城市水系,明确与绿地、街道等空间的衔接要求;确定重要水体用途、尺度、滨水空间功能及环境建设要求。

2.3.5划定重点地区

划定城市设计重点地区,明确其在城市整体空间环境中的定位与作用,提炼其风貌特色、景观特征及设计控制要点,为重点地区城市设计的开展提供技术依据。

2.3.6提出一般地区城市设计指引

对应城市重点地区外的一般地区,提出空间形态、建筑特色、景观风貌等方面通则式的管控要求。

2.3.7提出实施措施

提出城市设计实施的时序安排、实施的策略和措施,以及管理实施运作机制的建议方案。

2.4成果要求

总体城市设计成果由文本、图件和附件组成。附件主要包括设计说明书、专题报告、基础资料汇编及征询意见汇编等。

2.4.1文本

文本为指导城市设计实施的法定性条文,应包括城市设计的核心内容:阐明城市设计的适用范围、设计目标、设计原则和解释权属部门;对城市风貌特色、空间景观结构、公共空间系统、重点地区划分等内容作出阐述;明确城市设计各项要素的控制或引导要求,提出总体城市设计的实施措施。

文本应采用法规条文格式书写,文字表述应规范、准确、简洁,体现设计内容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4.2图件

(1)城市形态格局演变示意图

(2)总体城市设计框架示意图

(3)城市空间景观结构图

(4)城市公共空间体系规划图

(5)城市建筑高度分区图

(6)城市风貌特色分区图

(7)城市设计重点地区划分图

(8)其它相关图纸

图件为指导城市设计实施的规划设计图纸,根据规划对象的不同性质、规模和特点,可对图件适当增减、拆分或合并。图件成果比例宜与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的图纸比例相一致。

2.4.3附件

(1)设计说明书

设计说明书是关于总体城市设计的技术性研究和说明,为下层次的城市规划及城市设计的审查、批准和规划管理提供全面的技术信息。其主要内容应包括:背景研究、现状分析、设计依据、目标描述、总体构思、设计方案说明和各系统分析报告等。

(2)专题研究报告

以专题方式论证和城市设计相关的专项规划,如城市色彩、高度分区、城市特色等。

(3)基础资料汇编及征询意见汇编

基础资料汇编主要包括用地、人口、交通、市政等相关基础资料的收集和汇总等;征询意见汇编主要包括专家审查、咨询和市民公示意见汇编等(基础资料汇编及征询意见汇编可单独编制,也可结合设计说明综合编制)。

3 重点地区城市设计的编制要求

3.1适用范围

重点地区城市设计适用于由总体城市设计等上位规划确定的城市设计重点地区。应当包括城市核心区和中心地区、体现城市历史风貌的地区、新城新区、交通枢纽地区、重要街道(包括重要交通性干道、特色街区及商业街)、滨水地区(包括沿河、沿湖地带)、山前地区,以及其他能够集中体现和塑造城市文化、风貌特色,具有特殊价值的地区。

3.2编制任务

以城市总体规划、总体城市设计等上位规划为依据,分析重点地区对于城市整体的价值、塑造地区风貌特色形象,注重与山水自然的共生关系,明确总体空间形态框架,协调市政工程,组织城市公共空间功能,注重建筑空间尺度,提出建筑高度、体量、风格、色彩等控制要求,进行经济技术分析,论证可实施性和实施策略。

3.3主要内容

3.3.1规划基础研究

(1)前期分析

主要包括上位规划分析、现状设计条件分析等;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应对公共服务设施、市政设施等重要内容进行校核,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2)风貌形象定位

针对重点地区的自然人文资源、现状建设情况和发展潜力,分析其对于城市整体的价值。在上位规划的指导下,研究确定重点地区风貌形象定位,提出规划设计目标及相关设计对策。

(3)交通组织

分析重点地区及相邻区域的交通现状,研究上位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确定的交通组织方案,并根据用地功能、开发强度、空间特色塑造等方面的需求进行优化。

(4)用地布局

通过对现状特色的分析,结合上位规划及城市空间形态研究,深化重点地区内用地规划方案,提出用地性质和各项控制指标。

(5)功能结构

在深化研究功能定位、交通组织和用地布局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重点地区内的功能布局,明确地段功能结构。

3.3.2空间形态设计

(1)总体空间形态框架

深化总体城市设计所确定的自然山水格局,分析重点地区的主要自然资源、历史文化遗存和标志性建筑等,结合上位规划用地布局、功能结构和交通结构,构建重点地区总体空间形态框架,明确需要重点控制的节点、标志物、轴线、界面等。

(2)风貌特征与空间形态

结合地区形象定位、总体形态框架,合理划分重点地区不同风貌地段的主导特征和控制要素。对主要公共空间和建筑群体空间进行引导,对公共空间的平面和竖向形态、空间尺度、建筑群体的组合形态、整体造型提出设计要求,提高空间环境品质,保持城市活力。

(3)街区模式

明确重点地区的街道网络格局,提出街区规模、形态的控制和引导要点,形成良好的城市肌理。

(4)高度分区及天际线

对重点地区内主要建筑的高度进行整体控制,划分不同高度分区,深化研究高层建筑的布局。

对沿城市主要界面的天际线进行引导和控制,提出控制要求。

(5)主要界面

明确重点地区城市设计的主要控制界面,包括街道界面、滨水界面、城市重要山体景观界面等,提出界面的控制要素及控制内容。

(6)主要轴线

对重点地区的主要交通干道、商业街道、景观轴线、视线通廊等各类轴线进行详细分析,划定周边影响控制范围,提出控制要素及控制内容。

(7)主要节点及标志物

明确重点地区的主要节点,包括公共活动中心、重要交叉口、广场、绿地等,提出节点的位置、规模、主题等控制要求。

明确主要标志物,包括重要建筑物和构筑物等,提出标志物的位置、周边环境等控制要求。

3.3.3道路交通设计

(1)车行交通

明确路网结构、道路等级及功能;提出重点地区及周边区域的车行交通组织方案,明确公交线路和轨道交通线路的走向;对主要交通枢纽、主要换乘点和站点位置进行规划安排;完善主要地铁站点周边的公交、出租车、自行车等换乘系统。

(2)慢行交通

结合市民行为活动与现状环境因素,组织慢行交通系统。自行车道应尽量与机动车道分离,明确自行车道的类型、线路;城市公共步行系统应与居住区的步行系统、车站、城市广场等公共空间紧密结合,建立完整、连续的步行系统;确定人行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具体位置。

(3)交通附属设施

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配套停车设施用地,对位置、规模、形式、出入口设置等提出明确要求。在人流聚集和商业集中区域,标明出租车临时停靠点、路边自行车停放点的位置。

(4)地下交通空间

结合轨道交通及地下建筑空间,对地下通道、地下车库等地下空间的布局形式、组织联系做出整体筹划与安排,明确地下空间的控制范围、出入口及与周边主要公建的衔接等控制要求。

3.3.4景观环境设计

(1)公共空间环境

根据重点地区功能布局,构建公共空间体系,对公共空间的形态、风格、功能、绿化景观等提出设计要求,注重与城市的公共交通、慢行系统、安全工程相衔接。

(2)绿化景观

明确重点地区绿地系统结构;对绿化的整体布局与风格,植物选择与配置等提出控制和引导要求,绿化植物的选择应符合地方环境要求,满足绿化景观设计的生态性与经济性。

(3)照明

提出整体照明构架;对于重要的广场、街道、建筑群和绿化的照明方式、照度、灯光形式、布置和色彩等提出意向方案与引导要求。

(4)环境设施

依据重点地区功能定位和风貌特征,确定整体环境设施风格;对于公共服务设施、市政设施、雕塑小品、广告标识和铺地等提出意向方案和引导要求。

3.3.5建筑管控引导

(1)建筑形式

根据重点地区的自然和人文环境特征,结合建筑功能,提出建筑体量、建筑材质、建筑色彩、建筑屋顶和建筑风格等控制原则与引导要求。

(2)建筑退界

根据道路等级和功能的不同,确定主楼和裙房退界要求,沿主要道路应明确控制建筑贴线率要求,形成完整空间界面。

(3)建筑功能

根据重点地区功能定位,选取核心建筑空间,进行功能细化设计,提出建筑功能的详细控制与引导,包括建筑主体功能、临街建筑底层功能、地下公共空间功能等。

(4)地下建筑空间

结合用地功能、建筑布局和地下交通空间,明确地下建筑空间的控制范围、开发规模和使用功能,提出出入口形式、与地下交通空间和相邻建筑空间的联系方式。

3.3.6实施策略

(1)经济分析

通过对重点地区内建筑总量和各分类建筑量的预算,以及对地价、土地级差效益、基础设施配套和环境交通条件影响、有偿使用状况、开发方式以及各类建筑工程造价等相关因素的分析,综合评估开发的经济性。

(2)实施措施

制定城市设计实施时序安排和可行的分期实施策略与建议,提出近期实施目标和实施工程项目建议。 

3.4成果要求

重点地区城市设计成果由文本、图件和附件组成。附件主要包括设计说明书、专题研究报告、基础资料汇编、征询意见汇编及三维展示等。

3.4.1文本

文本为指导城市设计实施的法定性条文,应明确城市设计的编制依据、原则、规划范围、设计目标,对重点地区的土地使用功能整合、空间景观结构、公共空间系统、建筑控制等内容提出设计引导和控制要求。文字表述应规范、准确、简洁,体现城市设计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3.4.2图件

(1)用地规划图

(2)城市设计空间框架图

(3)城市设计总平面图

(4)功能结构规划图

(5)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规划图

(6)交通组织规划图

(7)景观绿化规划图

(8)高度控制示意图

(9)公共空间规划图

(10)重要界面控制图

(11)慢行系统规划图

(12)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图

(13)重要节点引导图

(14)整体鸟瞰及局部效果图

(15)重点地区城市设计细则

(16)其它相关图纸

图件为指导城市设计实施的规划设计图纸,根据规划对象的不同性质、规模和特点,可对图件适当增减、拆分或合并。图件成果比例宜参考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成果比例要求。

3.4.3附件

(1)设计说明书

设计说明书是关于重点地区城市设计的技术性研究和说明,应综合阐述相关规划背景、功能策划、设计目标等,详细说明规划的主要设计内容和设计方法,对经济效益引导和开发时序进行研究分析,提出相关元素的控制要求,为下一层次的城市规划及城市设计的论证审批和规划管理提供全面的技术信息。

(2)专题报告

以专题方式论证和城市设计相关的专项规划,如历史文化、生态保护、开发容量、经济分析等。

(3)基础资料汇编及征询意见汇编

基础资料汇编主要包括用地、人口、交通、市政等相关基础资料的收集和汇总等;征询意见汇编主要包括专家审查、咨询和市民公示意见汇编等。(基础资料汇编及征询意见汇编可单独编制,也可结合设计说明书综合编制)

(4)三维展示

宜采用三维动画、模型和多媒体演示制作等多种可视化方式,直观表达城市设计效果。

4 地块城市设计的编制要求

4.1适用范围

地块城市设计适用于重点地区范围内,或重点地区范围外有必要进行城市设计管控的一个独立地块或多个相关联地块。

4.2编制任务

以上位规划为依据,综合考虑地块与周边区域的关系,以人的尺度和人的感受为出发点,对城市地块的空间形态、公共空间、建筑控制引导、交通组织、环境景观设施、地下空间等进行整体筹划与深化设计,明确各类城市设计要素控制要求,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市设计图则相衔接,指导地块内的建筑工程和环境设计。

4.3主要内容

4.3.1前期分析

对地块内现状用地性质、道路交通、绿地水系、建筑质量、形态风貌、其它资源条件与限制条件等现状内容,以及上位城乡规划与城市设计对地块的具体管控要求等进行详细分析。

4.3.2目标定位与设计策略

明确地块的功能定位和发展目标,阐明地块城市设计所遵循的主要原则,提出符合地方实际情况和特色的城市设计策略,如分析规划范围的空间景观特征;说明空间组织的主要构思和控制要点,明确规划范围内部及与周边地区的空间关系;说明对街道空间及其他开放空间的设计构思与控制要点等。

4.3.3空间形态设计

基于上位规划、项目策划和功能定位分析,确定地块的总体功能布局,完成整体空间形态的平面和竖向设计方案;集中处理好建筑群体的关系、建筑与环境的关系,明确主要公共空间的功能布局、主次关系、联系通道、尺度和风格特征等方面的控制和引导要求。

4.3.4建筑形态控制

(1)建筑退让

对地块内不同高度建筑的退让提出控制要求,必要时可对特殊位置建筑角部退让提出控制要求。

(2)建筑界面

根据地段实际情况,确定地块内低多层建筑、高层建筑的裙房或塔楼的贴线率等建筑界面的控制要求,加强街道、广场等公共空间的公共开放性和沿街界面的整体性。

(3)建筑高度及标志性建筑控制

明确地块基准高度控制要求,必要时可按照建筑高度区间值(如“12米以下高度控制区”、“80-100米高度控制区”等),对地块内建筑高度进行分区控制。对标志性建筑提出具体的高度控制要求,明确标志性建(构)筑物位置、建设范围等的具体控制要求。

(4)建筑形式、材质与色彩

提出地块内建筑整体风貌形式意向,以及建筑材质、色彩的控制要求,落实上位城市设计所确定的空间风貌特色。

4.3.5公共空间设计

(1)公共通道及视线廊道

对地块内公共通道的位置、宽度、作用等提出明确的控制要求;结合标志性建(构)筑物的设置,对其视线廊道进行预留。

(2)广场与绿地

确定地块内部广场、绿地等开敞空间的位置、面积等控制要求,并根据建设实际,对需要广场、绿地周边的街道及建筑界面设计要求进行说明。涉及城市水系的,应对水系规划布局、滨水空间设计、岸线形式等提出明确设计要求。

(3)环境设施

对地块环境进行深化设计,从绿化配置、环境设施、无障碍设施、地面铺装、夜景照明、广告标识设施等各项要素的位置、风格、造型等提出意向方案和相关设计引导要求。

4.3.6道路交通设计

(1)车行交通

明确地块内机动车出入口位置、车行流线组织以及地面静态停车设施布局、数量等控制要求,必要时可对相邻或相关地块出入口的对位关系做出引导。

(2)慢行交通

结合街道、广场、滨水及绿地等公共空间,对地块内主次步行线路以及过街通道、天桥连廊和地下通道等设施的位置做出引导。

4.3.7地下空间设计

依据《郑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对地块内地下空间开发设计提出具体的控制要求。

(1)在上位规划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和明确各类功能地下空间和各地下工程设施的具体开发规模、平面布局、竖向分层;

(2)确定地下各层空间的具体功能组成,地下各项设施的位置范围和转换联系,地下各层空间与规划地块自身的地面空间、与周边地块的地上地下空间、内部不同功能空间和设施之间的相互联系和连通方式,以及地下空间的环境设计要求;

(3)协调地块内外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相关的地上空间和建筑工程的相关控制指标。

4.4成果要求

地块城市设计成果由文本、图件和附件组成。附件主要包括设计说明书和相关三维展示等。

4.4.1文本

文本主要明确城市设计的编制依据、原则、规划范围、设计目标、强制性要求和指导性意见及其他相关事项。文字表述应规范、准确、简洁,体现城市设计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4.4.2图件成果

(1)区位分析图

(2)地形地貌分析图

(3)城市设计总平面图

(4)空间组织分析图(总体空间架构、轴线组织、公共空间系统、建筑高度控制等)

(5)景观设计引导图(街景设计、节点组织、视廊控制、景观序列等)

(6)交通系统设计图

(7)重要节点详细设计图

(8)整体鸟瞰及局部效果图

(9)其他相关图纸

根据规划对象的不同性质、规模和特点,可以对图件适当增减、拆分或合并。图纸比例宜参考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成果比例要求。

4.4.3附件

(1)设计说明书

综合阐述相关规划背景、功能策划、设计目标等,详细说明规划的主要设计内容和设计方法,对经济效益和开发时序进行研究分析,提出相关元素的控制要求,指导建筑工程和环境设计。

(2)三维展示

宜采用三维动画、模型和多媒体演示制作等多种可视化方式,直观表达城市设计效果。

5 城市设计的编制组织与审批

5.1组织编制与审批审查

郑州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县(市)(含上街区,以下同)人民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总体城市设计,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郑州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县(市)人民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地块城市设计可以由郑州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县(市)人民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组织编制,由本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随控规成果报本级人民政府一并审批。

5.2组织编制方式

郑州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县(市)人民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编制城市设计,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选择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直接委托等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编制工作。

承担总体城市设计和重点地区城市设计编制工作的规划编制单位应具备城乡规划甲级资质;承担地块城市设计编制工作的规划编制单位应具备城乡规划编制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选择境外规划编制公司、企业编制城市设计时,应符合《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6号)》及其补充规定的相关要求,此类公司、企业应持有《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并应具有同等级以上规模城市设计项目的编制经验。

5.3审查程序

各层级城市设计成果审查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在完成现状调查和城市设计初步方案成果后,由编制组织主体内部初审后,组织专家评审会论证。

编制城市设计时,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县(市)人民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应当通过座谈、论证、网络等多种形式及渠道,广泛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审批前应依法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

城市设计成果经专家评审、公示通过的,由编制组织主体上报审批。

总体城市设计、重点地区城市设计经批准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县(市)人民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信息网站或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5.4成果应用

城市设计成果是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的重要技术文件。在进行规划编制、出具相关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审批报建方案时,应遵循经批准的城市设计控制要求。

总体城市设计是指导城市总体层面空间形态的重要纲领性文件,其成果应转化为总体城市设计导则,作为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和地块城市设计编制的重要依据。

重点地区城市设计是指导城市重点地区空间环境的重要文件。其成果应对城市重点地区的用地和空间环境要素作出具体控制和引导,作为指导重点地区范围内地块城市设计的上位依据。重点地区城市设计的内容和要求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相关指标中。重点地区的控规未体现城市设计内容和要求的,应当及时修改完善。

地块城市设计成果是对相关地块空间环境作出具体要求,其成果应对接转化为城市设计图则,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指导地块内的建筑工程和环境设计。

5.5成果的修改

因各种原因确需修改已批准城市设计成果的,应由城市设计编制组织主体以专题报告形式作出论证,经由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对原城市设计成果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城市设计成果,应当按规定程序报批。

6 附  则

6.1本规定由郑州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和组织修订。

6.2本规定自2018年3月14日起施行。

 


本规定用词说明

执行本规定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 说明如下,以便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地: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2)表示允许少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地: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3)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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