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53165075/2009-00002
  •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政务
  • 2009-12-03
  • 2009-12-03
  • 通知
  • 郑劳社〔2009〕49号
  • 有效
关于印发郑州市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资监管机构、监察局:

《郑州市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问题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郑州市财政局  

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郑州市监察局

二○○九年十二月三日




郑州市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问题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精神,妥善解决我市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问题,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资委、监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豫人社〔2009〕25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覆盖范围和对象

(一)郑州市市属国有破产企业和市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具体范围按郑政〔2004〕75号文件;

(二)郑州市集体破产困难企业和市属原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具体范围按郑政文〔2008〕15号执行;

(三)县(市、区)所属国有、集体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

(四)其他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

二、资金筹集原则

按照“市、县(市、区)政府分级负责、中央补助奖励、省市重点帮助、基金结余调剂”的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妥善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问题。

三、筹资标准

国有、集体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筹资标准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个人账户筹资标准每月为上年度本人月养老金的4.5%,具体标准参照郑政办〔2008〕55号执行。各县(市)统筹基金筹资标准不得变更,个人账户筹资标准可依据当地同类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标准确定。

四、资金来源渠道

(一)市属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市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资金,由市国资委牵头,财政、劳动保障、经委、企业主管部门参加,对企业进行审核,根据企业的困难程度,市财政给予全额借款或部分借款,具体办法按照按郑政〔2004〕75号、郑政办〔2008〕55号执行。

(二)市区范围内的集体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辖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负担,其中市财政负担60%,区财政负担40%;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根据企业的困难程度,财政给予全额借款或部分借款,借款手续在区财政部门办理,具体办法按郑政文〔2008〕15号、郑政办〔2008〕55号执行。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负担,其中市财政负担60%,区财政负担40%。

(三)县(市)属国有、集体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资金由各县(市)财政负担。县(市)财政全部负担确有困难的,可从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部分调剂解决。

(四)市财政对荥阳、新郑、新密、登封四市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总金额为120万元,分配给各市的具体数额根据各地的参保人数和财政收入状况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商定。

五、享受待遇

国有、集体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并建立个人账户。

六、资金保证

国有、集体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列入年度预算,按年度拨付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妥善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52号)的要求,到2011年底解决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保所需市、县(市、区)财政补助资金到位率应达到40%。

七、其他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障问题解决办法

其他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和资金来源渠道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 〔1999〕38号)执行。

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可采取单建统筹的方式,按正常参保单位缴费率的70%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

其他关闭破产企业和困难企业确实无力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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