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53165075/2012-00025
  •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政务
  • 2012-11-29
  • 2012-11-29
  • 通告
  • 郑人社专技〔2012〕12号
  • 有效
关于印发郑州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发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公安局,市直有关单位,各博士后设站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培养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我市博士后事业科学发展,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博士后工作管理规定》和《河南省博士后研发基地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博士后工作实际,制定了《郑州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发基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郑 州 市 财 政 局

郑 州 市 教 育 局              郑 州 市 公 安 局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郑州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发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发基地)的管理,确保我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发基地)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河南省博士后工作管理规定》(豫人社〔2011〕68号)和《河南省博士后研发基地管理办法》(豫人社博管〔2011〕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发基地),旨在吸引、培养和使用高层次青年人才特别是创新型优秀人才,建立有利于人才流动的灵活机制,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等科技研发活动。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我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发基地)建设的综合管理机构。财政、教育、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发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发基地)的设立

第四条  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以及省

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以下简称设站单位)可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二)具有一定规模,并建有省级以上研发中心或技术中心; 

(三)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四)具有一定经济实力,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五)申请单位高度重视人才和科研工作。

建有省级以上研发和技术中心,承担国家重大项目的单位,建立博士后研发基地的单位,可优先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第五条  博士后研发基地申报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济实力较强,生产、技术开发条件较好,未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事业单位;

(二)具有研究开发能力(包括研发设备、科技人员),具有市场前景较好、学术水平较高的研发项目。其中事业单位原则上高级职称人员不低于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20%;

(三)申报单位自身经营管理规范,社会诚信度高,可提供充足的科研经费,确保项目顺利开展;

(四)能为研发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及福利待遇等。

第六条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含分站)每两年申报一次,博士后研发基地一般每两年申报一次。

第七条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发基地)的设立,由拟设站单位向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建站申请,并填写《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报批表》或《博士后研发基地报批表》;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地考察、组织初评和研究后,上报省、国家有关部门评审批准。


第三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聘

第八条  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周岁以下,具备承担设站单位提出科研课题的人员,可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九条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先与工作站(研发基地)单位沟通,确定研发课题,并向设站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应当向设站单位提交其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工作单位或者所在部队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条  设站单位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博士后研究人员,要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严格审核,采用考核、考试、答辩等形式择优招聘。

设站单位应与博士后研究人员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违约处罚等事宜。

第十一条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发基地)可与流动站联合招聘、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合作双方应当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共同受益的原则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及相关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设站单位招聘博士后研究人员时,应先将申请进站人员的有关材料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备案表》;

(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与博士后流动站联合培养协议书。


第四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及设站单位应将博士后研究人员纳入本单位人事管理范围,其人事、组织关系、医疗保障、福利待遇等比照本单位同等人员对待或按协议执行。

第十四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报到后,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落户和迁出手续,其配偶及子女可以随迁;到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子女入托入学手续。

第十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因工作需要确需延期,经报批可适当延长。承担国家和省重大项目,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国家基金资助项目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如需延长在站时间,经设站单位批准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可根据项目和课题研究的需要适当延长。

第十六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应遵守设站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严守协议的各项规定;应按照国家规定和设站单位的要求严守企业的技术秘密及商业秘密;应按与设站单位签定的研究计划开展研究工作,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研究计划,须征得设站单位同意。

第十七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须向设站单位提交《出站备案表》、博士后证书复印件、研究报告和工作总结等书面材料。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时,设站单位要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其科研工作、个人表现等进行评定,形成书面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出站手续。

第十八条  在我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发基地)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留在本市工作,按照《郑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设站单位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课题研究积极主动,表现优秀的;

(二)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国家基金资助项目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按批准的每个资助项目经费10%奖励;

(三)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以上(含一等奖)的课题主要完成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2万元奖励;

(四)研究成果得到转化并应用,创造出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给予5万元奖励;

(五)其他有特殊贡献应当给予奖励的情形。

第二十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设站单位可报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终止其研究工作并作退站处理: 

(一)不能按研究计划(或工作合同)确定的项目开展研究,考核不合格者; 

(二)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的; 

(四)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五)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六)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七)其他应当退站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退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


第五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给予每个新设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资助经费50万元,给予每个新设博士后研发基地资助经费20万元。主要用于建站后和研究项目(或课题)有关的设备购置、试验、鉴定验收等费用的支出,其中用于改善博士后办公及生活条件的费用不能超过10万元。

对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博士后设站单位提供的科研启动资金,市政府给予相应的配套资金支持。

第二十三条 新增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含分站)资助经费分两次拨付,建站后拨付资助经费20万元;博士后进站工作、科研课题启动或科研课题完成,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验收后,再拨付30万元。新设博士后研发基地资助经费,在博士后研发基地挂牌和博士后进站、科研课题启动后分两次拨付。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规使用资助经费的,一经查实,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追回违规使用的经费、停拨尚未拨付的经费。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发基地)资助经费、配套资金等有关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结合上级文件精神,研究制定本地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发基地)管理措施。


第六章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发基地)的评估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评估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评估办法》的标准与要求,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对管理不善、评估不合格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发基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警告、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者,报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撤站,并通过政府网、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含分站,研发基地)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考核,报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撤站。

(一)设站单位两年内无招聘博士后研究人员计划和科研课题的;

(二)设站单位三年内无引进博士后研究人员的;

(三)设站单位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的;

(四)设站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与流动站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签定协议的;

(五)设站单位提出撤站申请的。

第三十条  各县(市、区)及设站单位每年年底前将本单位年度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发基地)总结、课题进展情况及经费使用报告一式二份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在单项课题完成后,设站单位应及时将课题研发总结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三十一条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发基地)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资助经费和配套资金不少于市政府资金标准的50%。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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