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53165075/2018-00308
  •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政务
  • 2018-10-09
  • 2018-10-09
  • 通知
  • 郑人社〔2018〕34号
  • 有效
关于印发郑州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郑州市财政局      郑州市教育局

                              2018年10月9日


 郑州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工作,充分发挥技能大师技术创新、传授技艺和绝技绝活传承的示范作用,根据《郑州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年—2020)》(郑人才〔2012〕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能大师工作室是以我市战略新兴产业、传统优势产业、非物质文化遗产为重点,由具有绝招绝技的技能大师依托在郑州市辖区内科技和技能含量较高的大中型企业、行业研发中心、职业(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公共实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训示范基地、规范设立且运行良好的工作室和社会团体等载体领办或创办,配备一批青年技术技能骨干为助手共同组建,开展技能人才培养、技术攻关创新和技艺传承等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  郑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全面负责技能大师工作室的统筹规划、评审和指导。

郑州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管理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对技能大师工作室进行日常和动态管理。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技能大师工作室日常管理服务中给予必要的协助。


第二章  申报评审


第四条  具备本职业(工种)技师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或者相应技术职称,身体健康,能够承担技能大师工作室日常工作的优秀高技能人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本单位提出申报技能大师工作室的申请:

(一)获得市级以上优秀技能人才或技能类奖项;

(二)在省内行业(领域)技能拔尖、技艺精湛并具有较强创新创造能力和一定社会影响力;

(三)在带徒传技方面经验丰富,已培养一定数量的高技能人才。

牵头组织参加国家级技能竞赛和世界技能大赛取得突出成绩的指导教练(师)可破格申报。

第五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应当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建立较为完善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政策,能够提供必要资金、场地和设备支持,保障技能大师工作室正常运行。

第六条  申报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郑州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表;

(二)项目报告。含申报报告、项目建设实施方案、设备购置清单、论证专家名单及相关有效证明等资料;

(三)项目辅助材料。主要包括申报单位资质、3年内已培训高技能人才数量、职业(技工)院校需提供在校生人数(以招生备案系统的备案汇总数为准)、所在单位为技能大师工作室提供必要资金、场地和设备支持承诺等。

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要求组织申报,并对申报材料内容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申报单位应当将相关材料报送至郑州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管理服务机构,由郑州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管理服务机构汇总并进行指导。

技能大师工作室评审工作由郑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选,由郑州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管理服务机构具体实施,评选结果报郑州市全民技能振兴工程领导小组确定。

第八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经确定后,应严格按照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和有关文件要求执行,不得自行调整申报材料内容、资金及设备使用用途等。


第三章  职责任务


第九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承担以下职责任务:

(一)面向社会和本单位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任务。现代技术类技能大师工作室每年培养高技能人才不少于8人;传统工艺类技能大师工作室每年培养高技能人才不少于6人;文化创意类技能大师工作室每年培养高技能人才不少于4人。技能大师工作室每年培训高技能人才(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新取得国家资格证书或相应技术职称人数不低于本类技能大师工作室最低培训人数的50%。承担非遗传承的技能大师工作室可根据年度培训效果另行确定。

(二)开展技术革新、技术攻关任务,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操作法。

    (三)落实社会服务职责。参与重大生产建设项目咨询,重大技术联合攻关,开展同行业技能交流、绝招绝技展示和技术推广等活动。每年组织相关研讨、推广活动不少于2次。

(四)推荐技能大师工作室成员申报职业技能鉴定专家队伍,承担题库开发、技能竞赛技术服务、职业技能鉴定课题研究等任务。每年组织参加市级以上各类竞赛活动不少于1次。

(五)承担政府和社会委托的职业教育及师资培训任务。

(六)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或创办人负责工作室具体运行工作,应制定并落实带徒传技和技术攻关计划,每年1月20日前将当年工作计划报郑州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管理服务机构备案。

第十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所在单位承担以下职责任务:

(一)严格实行项目管理,完善项目经费管理制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二)按照有关规定,为技能大师工作室提供必要的场所和培训设备等工作条件。

(三)统筹使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或相关培训经费,在资金上重点支持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带徒传艺、技术攻关、技艺传承、技能推广及交流活动。

(四)所在单位法人为第一责任人,应安排专人协助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督促落实各项资金使用和培训管理等规定,确保资金安全和规范运作。

第十一条  郑州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管理服务机构承担以下职责任务:

(一)协助郑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导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日常监管和业务指导,为技能大师工作室提供相应的行业信息、提升培训和交流活动等。

(三)按照有关规定,管理、监督政府投入的国有资产。

(四)对技能大师工作室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

(五)每年2月10前将当年技能大师工作室工作计划汇总上报郑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六)郑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十二条  被确定为技能大师工作室,经验收合格,由郑州市全民技能振兴工程领导小组授予“郑州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牌匾。

第十三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享受一次性建设奖补资金,额度为:现代技术类不高于15万元,传统工艺类、文化创意类不高于10万元。

技能大师工作室实行三年扶持期,在扶持期内年度考核合格,享受工作经费补贴,补贴额度为2万元/年。

第十四条  经考评,对贡献突出的技能大师工作室郑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优先给予相关支持。

(一)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

(二)支持申请上级有关项目建设补助资金;

(三)组织、推荐技能大师参加国(境)内外培训、考察和学术交流活动;

(四)组织、推荐工作室成员参加各类技能人才评比表彰等。


第五章  评价及考核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由绩效目标、绩效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实施、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组成的技能大师工作室扶持资金使用绩效综合考评体系。

(一)建立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规范资金管理机制。

(二)充分发挥财政扶持资金的监管作用,监管部门参与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的申报、立项和验收等工作。

(三)建立资金绩效评价机制,纳入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建设绩效考评范围。

第十六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实行年度目标考核。每年12月中旬,由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对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考核,考核结果予以通报。考核合格的技能大师工作室,可享受工作经费补贴,考核不合格的由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改进意见。

技能大师工作室扶持政策期满后,经考核成绩突出的,可以重新享受下一轮扶持政策期,享受工作经费补贴。

第十七条  大师工作室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并取消郑州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称号,收回政府投入的配套设备。

(一)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

(二)不能正常发挥作用并无法完成年度任务的;

(三)因组织培训不力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

(四)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

(五)违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

(六)主动申请退出的。

凡发现弄虚作假或虚报成果的,除取消郑州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称号外,所在单位和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参与省市级全民技能振兴工程项目申报和评比表彰,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的考核通报和称号取消由郑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教育部门研究确定。

第十九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使用政府补助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相关人员徇私舞弊的,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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