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53165075/2018-00305
  •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政务
  • 2018-10-09
  • 2018-10-19
  • 通知
  • 郑人社〔2018〕35号
  • 有效
关于印发郑州市高技能人才培训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高技能人才培训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郑州市财政局      郑州市教育局

                              2018年10月9日



郑州市高技能人才培训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职业(技工)院校、大中型企业在高技能人才培养方面的主体作用,根据《郑州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年—2020)》(郑人才〔2012〕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郑州市高技能人才培训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围绕我市经济发展实际,重点产业发展需要,以培养紧缺实用型高技能人才为目标,为行业、企业发展提供和储备技能人才支撑的人才强市项目。

第三条  郑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全面负责示范基地的统筹规划、确立和指导。

郑州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管理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对示范基地进行日常和动态管理。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示范基地日常管理服务中给予必要的协助。


第二章  申报评审


第四条  示范基地申报主体为郑州市辖区内职业(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或大中型企业职工培训中心。

第五条  申报条件

(一)管理规范、师资力量充足、具备较好的高技能人才培训条件。

(二)开设培训专业不低于3个,每个专业能同时开展30人以上实训,实习工位达到15:1以上,3年内承诺培养高技能人才600人次以上。

(三)校企合作制度及机制健全。

第六条  申报示范基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示范基地项目申报表;

(二)项目报告。含申报报告、项目建设实施方案、设备购置清单、论证专家名单及相关有效证明等资料;

(三)项目佐证材料。主要包括申报单位资质、3年内已培训高技能人才数量、在校生(职工)人数等佐证材料,其中在校生人数以招生备案系统汇总数为准;

(四)其它相关材料。

申报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要求组织申报,并对申报材料内容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申报单位应当将相关材料报送至郑州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管理服务机构,由郑州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管理服务机构汇总并进行指导。

示范基地评选工作由郑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选,由郑州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评选结果报郑州市全民技能振兴工程领导小组确定。

第八条  示范基地经确定后,应严格按照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和有关文件要求执行,不得自行调整申报材料内容、资金及设备使用用途等。


第三章  职责任务


第九条  示范基地承担以下职责任务:

(一)严格项目资金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建立健全各项资金、管理及培训等制度和台账,发挥好资金使用质量效益,确保资金安全和培训实效。

(二)应围绕3个以上专业(工种),从培训模式、课程设置、教材开发、师资建设和能力评价等方面,构建成较为完备、系统的高技能人才培训体系。

(三)建立健全高技能人才培训制度和培训计划,原则上每年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200人次以上。

(四)承担高技能人才评价、职业技能竞赛、高技能成果交流展示等任务。

(五)承担题库开发、职业技能鉴定课题研究等任务。

(六)每年1月20日前将当年培养培训计划报郑州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管理服务机构备案。

(七)其他与高技能人才培养相关的临时性任务。

第十条  郑州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管理服务机构承担以下职责任务:

(一)协助郑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导示范基地项目建设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根据郑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年度培养培训任务,进行日常督导检查。

(三)按照有关规定,管理、监督政府投入的国有资产。

(四)对示范基地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

(五)每年2月10前将当年示范基地培养培训计划汇总上报郑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六)郑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十一条  被确定为示范基地的单位,经验收合格,由郑州市全民技能振兴工程领导小组授予“郑州市高技能人才培训示范基地”牌匾。

第十二条  示范基地享受一次性建设奖补资金,额度不高于100万元。

第十三条  经考评,对培养培训成绩突出的示范基地郑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优先给予相关支持。

(一)提升为市级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

(二)推荐申报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

(三)支持申请上级有关项目建设补助资金,落实相关培训补贴;

(四)组织、推荐示范基地相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参加国(境)内外培训、考察和学术交流活动;

(五)组织、推荐参加相关评比表彰等。


第五章  评价及考核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由绩效目标、绩效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实施、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组成的绩效评价和考核体系。

(一)充分发挥财政扶持资金的监管作用,监管部门参与示范基地建设项目的申报、立项和验收等工作。

(二)建立资金绩效评价机制,纳入示范基地项目建设绩效考评范围。

第十五条  示范基地实行年度目标考核。每年12月中旬,由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对示范基地开展考核,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培训成效突出的示范基地,给予相关政策和项目支持,考核不合格的由郑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六条  示范基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并取消郑州市高技能培养示范基地称号,收回政府投入的相关设备。

(一)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

(二)不能正常发挥作用并无法完成年度任务的

(三)因组织培训不力等原因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

(四)连续2年评估不合格的

(五)违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

凡发现弄虚作假或虚报成果的,除取消郑州市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称号外,所在单位和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参与省市级全民技能振兴工程项目申报和评比表彰,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对示范基地的考核通报和称号取消由郑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教育部门研究确定。

第十八条  示范基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使用政府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相关人员徇私舞弊的,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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