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53165075/2018-00310
  •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政务
  • 2018-09-25
  • 2018-09-29
  • 通知
  • 郑人社办〔2018〕231号
  • 有效
关于开展郑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处方共享药店直接结算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州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医疗、医保、医药、医院四医联动,促进医药分开,为我市门诊规定病种和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以下简称“门诊特殊病种”)患者提供更加便利的就医购药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关于开展社会保障卡就医一卡通和网上购药工作试点的通知》(豫人社卡办〔2017〕7号)等文件要求,决定在我市开展门诊特殊病种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门诊特殊病种处方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和管理

(一)建立郑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处方信息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处方共享平台”),对加入处方共享平台的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处方共享医院”)开具的门诊特殊病种处方实施平台管理。

(二)提供门诊特殊病种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处方共享平台接入规范和要求改造自己的HIS系统,接入处方共享平台。

(三)处方共享医院开具的门诊特殊病种处方应上传处方共享平台,纳入平台管理。

(四)处方共享医院开具门诊特殊病种处方后,应主动告知参保人员,可到加入处方共享平台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处方共享药店”)购药。

(五)参保人员在处方共享药店凭共享处方购药时,处方共享药店方可从处方共享平台下载处方。

(六)参保人员在处方共享药店凭共享处方购药时,所购药品的生产厂家、规格等应与共享处方的登记信息完全一致,且每种药品的价格均不得高于处方标定的价格。符合上述规定且参保人员在处方共享药店完成购药的,实际购药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待遇支付有关规定,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七)建立门诊特殊病种用药(以下简称“特药”)供应链追踪制度,做到药品运输、分销至最终出售给参保人的每个环节做到有据可查,确保药品的真实性和安全性。处方共享医院和处方共享药店的特药进销存系统应与处方共享平台对接,实时更新,自觉接受社保经办机构的监督管理。因参保人员购药或其他原因造成药品存量减少时,应实时上报处方共享平台,处方共享平台做对应的药品存量核减。

(八)在处方共享平台的基础上,依托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员基础信息库实名信息,通过多种服务渠道逐步拓展门诊特殊病种在线挂号、问诊、购药、结算及送药到家等服务。

(九)社保经办机构根据《郑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加强对处方共享药店的协议管理,同时处方共享药店的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1. 营业区域:处方共享药店应在营业用房中分隔出专用的门诊特殊病种处方营业区域(使用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门诊特殊病种处方窗口和特药的设置和摆放均不得超出门诊特殊病种处方营业区域范围;

2. 门头设置:处方共享药店门头应加挂统一的标志和文字,明显区别于其他定点零售药店;

3. 窗口设置:门诊特殊病种处方窗口的数量原则上不少于2个,窗口应加挂统一的标志和文字,明显区别于店内其他窗口。

二、申请处方共享药店的条件

(一)应是连锁直营且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郑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二)药店所属连锁企业为从事医药产品、医用材料经营业务的批零一体化药品流通企业或集团,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有DTP销售网络的专业药房。

(三)近三年无药品销售、医保管理重大违规和失信行为,且无药品质量事故;

(四)具有符合GSP要求的冷藏药品存储、温湿度实施监测和运输设施设备,能够保证药品在储运过程中的质量。

(五)药店实际营业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

(六)药店的特药综合备药率不低于95%。

三、处方共享药店申报流程

具备处方共享药店申请条件,自愿加入处方共享平台,提供处方外延服务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可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郑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处方共享药店申请表》(附件1);

(二)近三年药品年营业收入纳税证明及年度纳税申报表;

(三)物流、配送、销售条件的书面报告;

(四)取得国家谈判药品及特药经销权的证明材料;

(五)《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标明门诊特殊病种处方营业区域设置的营业用房平面图;

(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收到定点零售药店递交的申报材料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和现场查验。符合规定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按处方共享药店建设规范调整营业场所,加挂处方共享药店门头;按照处方共享平台接入规范和要求改造自己的进销存系统,接入处方共享平台。

四、处方共享药店直接结算管理

(一)参保人员在处方共享药店凭共享处方购药时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的部分由参保人员直接与药店结算,应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记账处理。

(二)社保经办机构与处方共享药店的结算按有关规定执行。统筹基金支付部分不扣质量保证金。

(三)社保经办机构应按时向处方共享药店划拨结算资金,切实减轻处方共享药店垫支药品的压力。

五、其他要求

(一)为尽快建立处方共享平台,确保门诊特殊病种处方共享药店直接结算工作顺利实施,先期以郑州市中心医院为中心,在其周边选择部分定点零售药店(名单见附件2)作为首批处方共享药店,启动处方共享平台建设工作。

(二)根据试点工作开展情况,逐步扩大处方共享医院和处方共享药店范围。逐步把所有的门诊特殊病种及其用药纳入处方共享平台,实现处方共享药店直接结算,试点期原则上确定为2018年年底前。

(三)社保经办机构应根据门诊特殊病种处方共享药店直接结算工作及其他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需要,不断调整完善定点医药机构的医疗服务协议,加强定点医药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数据管理中心按照本通知要求,尽快完成信息平台建设等相关工作。

(五)处方共享药店应自觉遵守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的医疗服务协议,不得有串换药品、套取现金等违法违规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处方共享药店,除按规定处理外,社保经办机构应解除其所属连锁企业的所有处方共享药店的处方共享协议。


附件:1. 郑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处方共享药店申请表

      2. 郑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处方共享药店(试点)名单




2018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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