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16049270/2021-00016
  • 郑州市科学技术局
  • 规范性文件
  • 2021-04-23
  • 2021-04-23
  • 2021-04-20
  • 2023-12-31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鼓励加大全社会研发投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郑政办〔2021〕31号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鼓励加大全社会研发投入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4月19日

郑州市鼓励加大全社会研发投入若干政策措施


第一条 为全面加快科技创新,贯彻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落实《中共郑州市委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郑发〔2019〕4号),改善科技创新生态,激发创新创造活力,引导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加强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为实现新发展提供强大科技支撑,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二条 该政策措施适用于在郑注册的各类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非企)和医院。

第三条 将研发经费投入情况作为申请各类项目、后补助资金、研发平台的基本条件,各类财政扶持资金优先支持研发投入强度大、额度高的申报单位。

对上年度纳入研发统计范围但研发费用统计为零的四上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医院,科技部门不支持各类项目和补助,发改、工信部门不支持除新建投资项目以外的各类项目和补助,不支持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认定。

第四条 对企业自有资金研发投入部分,依据上年度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数额(以下简称“研发费用”),按照存量补助和增量补助累加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补助:

(一)2017年以来首次享受市级研发费用补助的企业:对未纳入研发统计范围且研发费用在50万元(含)以上的科技型企业,按上年度研发费用给予5%、最高30万元的补助;对纳入研发统计范围的企业,按上年度研发费用给予5%、最高600万元的补助。

(二)2017年以来非首次享受市级研发费用补助的企业,其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与以前年度已享受财政补助的研发费用最大值相比须实现正增长:

1.存量补助:按与以前年度已享受财政补助的研发费用最大值持平的研发费用作为基数给予存量补助。对未纳入研发统计范围且研发费用在50万元(含)以上的科技型企业,给予5%、最高10万元的存量补助。对纳入研发统计范围的企业给予5%、最高200万元的补助。

2.增量补助:对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与以前年度已享受财政补助的研发费用最大值相比增长部分给予补助。对未纳入研发统计范围且研发投入在50万元(含)以上的科技型企业,给予20%、最高20万元的补助。对纳入研发统计范围的企业给予20%、最高800万元的补助。

存量和增量累计补助额:单个独立法人单位年度研发费用超过10亿元(含)最高补助1000万元,5亿元(含)-10亿元(不含)最高补助800万元,1亿元(含)-5亿元(不含)最高补助600万元,5000万元(含)-1亿元(不含)最高补助400万元,5000万元(不含)以下最高补助200万元。

纳入研发统计范围的企业,申请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一般应低于所填报的研发投入统计数据。

第五条 对上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以下简称“R&D经费”)纳入统计且支出额超过200万元(含)的驻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非企)及医院,依据其R&D经费支出额扣除市财政科技资金支出额核定,按照存量补助和增量补助累加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补助,补助经费由单位采取自主立项方式用于科研活动: 

(一)对2019年以来首次享受研发费用补助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非企)及医院,按核定的上年度R&D经费支出额给予2%、最高600万元的补助。

(二)对2019年以来非首次享受研发费用补助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非企)及医院,其上年度R&D经费支出额与以前年度已享受财政补助的R&D经费支出额最大值相比须实现正增长。

1.存量补助:按与以前年度已享受财政补助的R&D经费支出额最大值持平部分作为基数给予2%、最高200万元的补助。

2.增量补助:对上年度R&D经费支出额与以前年度已享受财政补助的R&D经费支出额最大值相比增长部分给予10%、最高800万元的补助。

存量和增量累计补助额:单个独立法人单位年度R&D经费支出额超过5亿元(含)最高补助1000万元,3亿元(含)-5亿元(不含)最高补助800万元,1亿元(含)-3亿元(不含)最高补助600万元,5000万元(含)-1亿元(不含)最高补助400万元,5000万元(不含)以下最高补助200万元。

第六条 对企业的研发费用以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医院R&D经费支出补助的实际金额,由市财政局、科技局按照当年度市财政科技专项预算额实际测算确定。

第七条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积极整合科研资源,承担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协同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建设任务。对各类建设主体新获批的国家级研发平台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评估(考核、验收)为优秀的国家级研发平台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企业新获批的省级、市级研发平台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补助。同一级别平台不重复补助,不同级别平台按就高原则核算补助。

第八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0亿元的新引进企业在我市设立研发中心的,经市科技主管部门评估,可给予不超过研发中心建设总投入30%、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资金补助。

第九条 用税收优惠机制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对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根据规定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投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对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该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根据规定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第十条 加快建立科学分工、各方联动、信息共享的研发经费投入统计部门协调机制。各类研发主体要做好科研会计科目设置,规范科研项目管理,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重点区域、行业和单位加强培训指导,强化研发投入动态监测,做到依法依规统计。

第十一条 广泛宣传有关政策措施,对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股权激励和分红、技术转移优惠等激励政策进行全面宣传解读,把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第十二条 将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强度及提高幅度纳入全市综合考评范畴,计入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专项绩效考核成绩。

本政策措施自2021年4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执行期内可根据政策执行情况调整修订。我市现行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原《郑州市加大全社会研发投入的若干政策措施》(郑政办〔2019〕27号)同时废止。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