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16048067/2021-00012
  • 郑州黄河文化公园管理委员会
  • 规范性文件
  • 2021-05-06
  • 2021-05-06
  • 通知
  • 郑黄管发〔2021〕12号
  • 有效
郑州黄河文化公园管委会关于印发《郑州黄河文化公园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制度》的通知

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现将郑州黄河文化公园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落实。

 

        

                                         2021年5月6日

 

郑州黄河文化公园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制度

 

    一、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面积在十平方米以内捕杀一般野生动物三只以内经责令改正立即改正赔偿损失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罚款2万元

    2.一般违法行为 

    (1)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面积在十平方米以上(含十平方米)三十平方米以下捕杀一般野生动物三只以上(含三只)五只以下捕杀明令禁止捕杀的野生动物一只的;

    (2)在黄河风景区内滥挖野生植物破坏生态环境经责令改正立即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罚款2万元5万元

3.严重违法行为 

    (1)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面积在三十平方米以上捕杀般野生动物五只以上捕杀明令禁止捕杀的野生动物二只的; 

    (2)在黄河风景区内滥挖野生植物,破坏生态环境造成危害后果的;

    (3)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罚款5万元10万元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

    二、在黄河风景区内进行施工未采取有效措施 

    (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

在黄河风景区内施工未采取有效措施对山体、水体、名胜古迹、地质风貌、周围林木、植被造成损坏和污染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主动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罚款2

    2.一般违法行为 

在黄河风景区内施工未采取有效措施对山体、水体、名胜古迹、地质风貌、周围林木、植被造成损坏和污染致使修复困难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但整改不到位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罚款23.5

    3.严重违法行为 

    (1)在黄河风景区施工未采取有效措施对山体、水体、名胜古迹、地质风貌、周围林木、植被造成破坏和污染致使无法修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2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罚款3.5万5元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郑州市黄河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景区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在景区内进行施工未采取有效措施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责令停止施工; 

三、在黄河风景区破坏景物、景观、地质遗迹及旅游、服务、公共交通等设施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 

在黄河风景区破坏景物、景观、地质遗迹及旅游、服务、公共交通等设施经责令改正后当场修复并赔偿损失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罚款2000元

    2.一般违法行为 

在黄河风景区破坏景物、景观、地质遗迹及旅游、服务、公共交通等设施致使修复困难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赔偿损失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罚款2000元3500元

    3.严重违法行为 

    (1)在黄河风景区破坏景物、景观、地质遗迹及旅游、服务、公共交通等设施,致使无法修复的;

2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罚款3500元5000元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郑州市黄河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景区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二)有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三)、(七)、(十)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在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破坏景物、景观、地质遗迹及旅游、服务、公共交通等设施;

四、在黄河风景区内开山取土、取沙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

在黄河风景区内开山取土损坏山体横剖面在5平方米以下经责令改正立即停止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罚款2000元

    2.一般违法行为 

在黄河风景区内开山取土损坏山体横剖面在5平方米以上(含5平方米)15平方米以下经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但整改不到位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罚款2000元-3500元

3.严重违法行为 

1在黄河风景区内开山取土损坏山体横剖面在15平方米以上的; 

2在黄河风景名胜区开山取土造成山体滑坡、林木、植被毁坏、景区管道、电线、电缆等设施损坏危害后果的; 

3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罚款3500元-5000元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郑州市黄河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景区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二)有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三)、(七)、(十)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在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二)开山取土、取沙;” 

    五、在黄河风景区内垦荒种植农作物,放养家禽家畜,饲养或携带犬只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 

在黄河风景区内垦荒种植农作物十平方米以内放养家禽家畜五只以内饲养或携带犬只经责令改正立即改正恢复原状并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罚款2000元

2.一般违法行为 

在黄河风景区内垦荒种植农作物十平方米以上二十平方米以下放养家禽家畜五只以上(含五只)十只以下饲养或携带犬只经责令改正改正不到位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罚款2000元3500元

    3.严重违法行为 

在黄河风景区内垦荒种植农作物二十平方米以上放养家禽家畜十只以上饲养或携带犬只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无法恢复原状并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罚款3500元5000元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郑州市黄河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景区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二)有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三)、(七)、(十)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在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三)垦荒种植农作物放养家禽家畜饲养或携带犬只;” 

六、在黄河风景区内乱搭乱建、乱堆乱放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 

在黄河风景区内乱搭乱建、乱堆乱放影响交通秩序和旅游秩序经责令改正立即改正恢复原状并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罚款2000元

    2.一般违法行为 

在黄河风景区内乱搭乱建、乱堆乱放,影响交通秩序和旅游秩序经责令改正、恢复原状但整改不到位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罚款2000元3500元

    3.严重违法行为 

    (1)在黄河风景区内乱搭乱建、乱堆乱放影响交通秩序和旅游秩序造成危害后果的

    (2)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罚款3500元5000元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郑州市黄河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景区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二)有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三)、(七)、(十)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在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十)乱搭乱建、乱堆乱放;”

七、在黄河风景区内存放爆炸物、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 

经发现能主动上交未造成影响和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罚款5000元

    2.一般违法行为 

经发现不能主动上交未造成影响和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罚款5000元1

3.严重违法行为

经发现拒不上交尚未造成影响和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罚款1元一2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郑州市黄河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景区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四)有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九)项行为的责令立即清除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在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九)存放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 

八、进入景区的车辆未按指定的线路行驶,或乱停乱放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 

进入景区的车辆未按指定的线路行驶或乱停乱放经责令改正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对机动车每辆罚款50元对非机动车每辆罚款5元

    2.一般违法行为 

进入景区的车辆未按指定的线路行驶或乱停乱放经责令改正改正不及时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对机动车每辆罚款100元对非机动车每辆罚款10元 

    3.严重违法行为 

    (1)进入景区的车辆未按指定的线路行驶或乱停乱放造成危害后果的; 

2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对机动车每辆罚款200元对非机动车每辆罚款20元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郑州市黄河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景区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六)进入景区的车辆未按指定的线路行驶或乱停乱放的对机动车每辆处以20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每辆处以20元以下罚款;” 

九、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破坏面积在400平米以下恢复良好的。

处罚基准罚款50

    2.一般违法行为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破坏面积在400平米600平米恢复良好的。

处罚基准罚款5060

    3.较重违法行为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破坏面积在600平米800平米恢复良好的。

处罚基准罚款6070

    4.严重违法行为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破坏面积达800平米1000平米造成一般景观破坏的。

处罚基准罚款7080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破坏面积达1000平米以上的造成严重景观破坏或设施安全隐患的。 

处罚基准罚款80100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

十、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 

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面积200平米以下。

处罚基准罚款50万元

    2.一般违法行为 

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面积200平米300平米。

处罚基准罚款50万元60万元

    3.较严重违法行为

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面积300平米400平米。

处罚基准罚款60万元70万元

    4.严重违法行为 

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面积达400平米500平米;

处罚基准罚款70万元80万元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面积达500平米以上。

处罚基准罚款80万元100万元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 

十一、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 

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面积800平米以下或占地400平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罚款50万元

    2.一般违法行为 

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面积800平米1200平米或占地400平米600平米的。 

处罚基准罚款50万元60万元

    3.较重违法行为 

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面积1200平米1600平米或占地600平米800平米的。 

处罚基准罚款60万元70万元

    4.严重违法行为 

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面积1600平米2000平米或占地800平米1000平米的。 

处罚基准罚款70万元80万元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面积2000平米以上或占地1000平米以上的 

处罚基准罚款80万元100万元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 

十二、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 

    (1)个人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从事《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建设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责令改正后恢复良好的

    (2)单位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从事《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建设面积600平方米以下责令改正后恢复良好的。 

处罚基准个人罚款2万元单位罚款20万元

    2.一般违法行为 

    (1)个人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从事《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建设面积在100300平方米,造成一般景观破坏的 

    (2)单位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从事《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建设面积在6001000平方米造成一般景观破坏的。 

处罚基准个人罚款2万元3万元单位罚款20万元30万元

    3.严重违法行为 

    (1)个人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从事《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建设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造成严重景观破坏或设施安全隐患的 

    (2)单位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从事《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建设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造成严重景观破坏或设施安全隐患的

    (3)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个人罚款3万元5万元单位罚款30万元50万元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 

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300平米以下、修坟立碑50平米以下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

处罚基准罚款1000元

    2.一般违法行为 

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300600平米、修坟立碑50100平米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

处罚基准罚款1000元3000元

    3.严重违法行为 

    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600平米以上、修坟立碑100平米以上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

处罚基准罚款3000元5000元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1.《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郑州市黄河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在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七)修建坟墓、墓碑;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景区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二)有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三)、(七)、(十)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 

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设置、张贴商业广告面积200平米以下经责令改正立即改正采取补救措施能恢复原状的。

处罚基准罚款5

    2.一般违法行为 

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设置、张贴商业广告面积200平米以上400平米以下采取补救措施仍对景观造成一定影响的。

处罚基准罚款510万元

    3.严重违法行为 

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设置、张贴商业广告面积400平方米以上600平方米以下对景观影响比较严重的。

处罚基准罚款10万元15万元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1)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设置、张贴商业广告面积600平方以上严重影响景区景观的

    (2)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罚款15万元20万元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1.《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

    2.《郑州市黄河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第十条 在景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二)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第三十四条 有本办法第十条行为,未经景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景区管理机构按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相关规定处罚。

十五、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 

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举办人数达1000人以下大型游乐等活动经责令改正立即改正对风景名胜区管理造成轻微影响的。

处罚基准罚款5万元

    2.一般违法行为 

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举办人数达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大型游乐等活动经改正对风景名胜区管理造成一般影响的。

处罚基准罚款5万元10万元

    3.严重违法行为 

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举办人数达2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大型游乐等活动对风景名胜区管理造成严重影响的。 

处罚基准罚款10万元15万元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1)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举办人数达3000人以上大型游乐等活动严重影响风景名胜区安全、交通、秩序等管理工作并对景区造成经济损失的

    (2)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罚款15万元20万元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1.《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 

2.《郑州市黄河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第十条 在景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三)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有本办法第十条行为,未经景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景区管理机构按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相关规定处罚。

十六、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 

    (1)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造成水体轻微污染经责令改正立即改正能恢复原状的

    (2)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进行其他轻微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经责令改正立即改正能恢复原状的。

处罚基准罚款5万元

    2.一般违法行为 

    (1)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造成水体一般污染经改正仍对生态和景观造成一定影响的 

    (2)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进行其他一般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的。

处罚基准罚款5万元10万元

    3.严重违法行为 

    (1)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对水体造成比较严重污染的 

    (2)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进行其他较严重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的。 

处罚基准罚款10万元15万元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1)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对水体造成严重污染难以恢复的 

    (2)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进行其他严重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难以恢复原状的 

    (3)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进行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或其他严重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对水体造成严重污染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

处罚基准罚款15万元20万元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1.《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2.《郑州市黄河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第十条 在景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四)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五)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有本办法第十条行为,未经景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景区管理机构按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相关规定处罚。

十七、附则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1.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行为时有违法

行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三)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在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相应等次内从重处罚:

1.违法行为情节恶劣、危害后果较重的;

2.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3.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4.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5.采取的行为足以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案件的;

6.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7.其他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

(四)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法定量罚幅度内适用最高限的处罚标准:

    1.违法行为给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生态环境保护造成严重危害的;

 2.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后

果的;

 3.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4.打击报复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鉴定人

有危害后果的;

 5.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情况下实施违法行

6.当事人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十八、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郑州市黄河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郑黄管发〔2009〕12号)同时作废。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