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2661/2021-00036
  • 郑州市民政局
  • 规范性文件
  • 2021-04-01
  • 2021-04-01
  • 通知
  • 郑民文〔2021〕32号
  • 有效
郑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的通知

郑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的通知

 

各区县(市)民政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规范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根据《郑州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郑法政办〔2021〕1号)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将《郑州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4月1日

 

 

郑州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

 

第一章

《郑州市殡葬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郑州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一)处罚依据

《郑州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为应当火葬而进行土葬的行为出具假证明或者涂改、伪造证明的;

(二)为应当火葬而进行土葬的行为提供车辆、土地等便利条件的;

(三)医院、殡仪馆擅自允许或者因管理不善造成遗体被运走土葬的。”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为应当火葬而进行土葬的行为出具假证明或者涂改、伪造证明的

(1)轻微违法行为:遗体已拉走,丧户正在进行土葬前期准备工作的。

行政处罚标准:处以1000元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遗体拉走,已经进行土葬。

行政处罚标准: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含1500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①数次警告教育,屡教不改的;②遗体已经土葬,社会负面影响较大的。

行政处罚标准: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含2000元)罚款。

2.为应当火葬而进行土葬的行为提供车辆、土地等便利条件的

(1)轻微违法行为:为殡葬违法行为提供了车辆、土地,但没有将遗体土葬的。

行政处罚标准:处以1000元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遗体拉走,已经进行土葬的。

行政处罚标准: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含1500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①数次警告教育,屡教不改;②遗体已经土葬,社会负面影响较大的。

行政处罚标准: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含2000元)罚款。

3.医院、殡仪馆擅自允许或者因管理不善造成遗体被运走土葬的

(1)轻微违法行为:医院、殡仪馆因管理不严、制度不全,造成5具以下(含5具)遗体外流的。

行政处罚标准:处以1000元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医院、殡仪馆因管理不严、制度不全,造成5具以上遗体外流的。

行政处罚标准: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含1500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①数次警告教育,屡教不改;②社会负面影响较大的;③2具以上(含2具)遗体拉走,并已经土葬;④擅自允许遗体被运走土葬的。

行政处罚标准: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含2000元)罚款。

二、违反《郑州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一)处罚依据

《郑州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冥币、纸扎实物等丧葬迷信用品或者棺材等土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生产、经营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生产、经营丧葬迷信用品或者棺材等土葬用品,生产、经营金额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

行政处罚标准:予以没收,并处生产、经营金额1倍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生产、经营丧葬迷信用品或者棺材等土葬用品,生产、经营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

行政处罚标准:予以没收,并处生产、经营金额1倍以上2 倍以下(含2倍)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生产、经营丧葬迷信用品或者棺材等土葬用品,生产、经营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

行政处罚标准:予以没收,并处生产、经营金额2倍以上3 倍以下(含3倍)的罚款。

三、违反《郑州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一)处罚依据

《郑州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

(1)轻微违法行为:未经批准的殡葬设施,违法销售额(营业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

行政处罚标准: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未经批准的殡葬设施,违法销售额(营业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

行政处罚标准: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含2倍)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未经批准的殡葬设施,违法销售额(或营业额)在50万元以上的。

行政处罚标准: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含3倍)的罚款。

2.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

(1)轻微违法行为:有10个以下(含10个)墓穴占地面积超出标准,或墓穴占地面积超出标准1倍以上2倍以下(含2倍)的。

行政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 倍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有10个以上50个以下(含50个)墓穴占地面积超出标准,或墓穴占地面积超出标准2倍以上6倍以下(含6倍)的。

行政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含2倍)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有50个以上墓穴占地面积超出标准,或墓穴占地面积超出标准6倍以上的。

行政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含3倍)的罚款。

 

 

 

 

 

第二章

《郑州市公墓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处罚依据

《郑州市公墓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者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建立经营性公墓的;

(二)公益性墓地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经营性公墓业务代办服务机构代办非经营性公墓的经营业务的。”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未经批准建立经营性公墓的

(1)轻微违法行为:前期准备工作完毕,尚未预售墓穴的。

行政处罚标准:警告。

(2)一般违法行为:前期工作准备完毕,已经预售墓穴,但骨灰尚未安放的。

行政处罚标准: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或者10000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开始经营墓穴,并有10个以下(含10个)骨灰安放的。

行政处罚标准: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含2倍)或者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含20000元)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①开始经营墓穴,已经有10个以上骨灰安放的;②数次警告教育,屡教不改;③社会负面影响较大的。

行政处罚标准: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含3倍)或者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罚款。

2.公益性墓地从事经营活动的

(1)轻微违法行为:前期准备工作完毕,尚未预售墓穴的。                                                                                                                                                                                                                                                           

行政处罚标准:警告。

(2)一般违法行为:前期工作准备完毕,已经预售墓穴的,但骨灰尚未安放的。

行政处罚标准: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或者10000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公益性墓地已经开始经营墓穴,并有10个以下(含10个)骨灰安放的。

行政处罚标准: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含2倍)或者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含20000元)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①公益性墓地已经开始经营墓穴,并有10个以上骨灰安放的;②数次警告教育,屡教不改;③社会负面影响较大的。

行政处罚标准: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含3倍)或者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罚款。

3.经营性公墓业务代办服务机构代办非经营性公墓的经营业务的

(1)轻微违法行为:经营性公墓业务代办服务机构为非经营性公墓的经营业务做代办前期准备的。

行政处罚标准:警告。

(2)一般违法行为:经营性公墓业务代办服务机构代办非经营性公墓的经营业务2个以下(含2个)的。

行政处罚标准: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或者10000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经营性公墓业务代办服务机构代办非经营性公墓的经营业务2个以上5个以下(含5个)的。

行政处罚标准: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含2倍)或者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含20000元)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①经营性公墓业务代办服务机构代办非经营性公墓的经营业务5个以上的;②数次警告教育,屡教不改;③社会负面影响较大的。

行政处罚标准: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含3倍)或者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罚款。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