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16049270/2021-00086
  • 郑州市科学技术局
  • 规范性文件
  • 2021-11-29
  • 2021-12-01
  • 通知
  • 郑科规〔2021〕3号
  • 有效
  • 2021-11-29
  • 2024-12-31
关于印发《郑州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开发区、区县(市)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认定和管理,提升国际科技合作质量和水平,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局修订了《郑州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郑州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

 

 

                      2021年11月29日

附  件

 

郑州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落实市委、市政府“两化五强”建设目标,主动融入全球创新网络,在开放合作中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提升国际科技合作质量和水平,打造国家创新高地、开放高地,根据《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国科发外〔2011〕31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郑州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合作基地”)是指由郑州市科技局认定,依托在郑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企业等企事业单位,与国外科研机构、科研院所、科技企业开展科技合作建立的国际科技合作机构。

第三条  建立合作基地的目的是充分对接全球科技创新资源,加强技术、人才、项目和研发机构的引进与合作,积极开展国外先进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完成国际知识产权转移,并产生相应科技成果和经济社会效益,构建具有本市特色与优势的国际科技合作体系,推动我市科技创新能力提升,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合作基地的认定和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规划全市合作基地建设布局,统筹合作基地的建设和发展;

(二)组织合作基地的申报受理和审批认定;

(三)组织合作基地的考核评估和动态管理,开展对合作基地的跟踪服务。

第五条 各开发区、区县(市)科技主管部门是合作基地的推荐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审核和推荐本辖区合作基地;

(二)指导和督促依托单位做好合作基地的建设和管理;

(三)配合市科技局开展合作基地的考核评估;

(四)为合作基地开展国际科技合作提供服务和配套支持。

第六条  合作基地依托单位是合作基地建设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和实施合作基地建设规划;

(二)设立管理机构,加强日常管理;

(三)提供合作基地建设和运行所必需的场地、资金、物资、人才和制度保障;

(四)配合市科技局完成年度资料报送和考核评估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七条  申报合作基地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依法在我市注册满3年,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无社会信用“黑名单”记录的独立法人机构;

(二)研发方向符合我市科技优先发展领域,具有稳定的国际科技合作渠道和长效合作机制,已制定明确的国际科技合作目标和可行的实施方案;

(三)国外团队在国际上有一定知名度,在合作领域具有国际领先的研究成果和科研实验条件,合作双方签署有长期有效的科技合作协议,有明确的知识产权归属及权益分配、违约责任、争议处理方案;

(四)申报单位拥有稳定的科研团队,具备一定规模的科研实验条件,能满足联合研究的需要,管理体系健全,设有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能够为合作基地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和经费保障;

(五)合作双方已开展实质性科技合作,开发出多项具有明显市场竞争优势和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或新产品,在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团队、共建海外创新载体及在海外设立或收购研发机构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第八条  申报和认定程序:

(一)符合认定条件的申报单位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郑州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报书》;

2.独立法人资质证明(指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他法人资格证书的副本复印件);

3.双方签署的主要合作文件,包括战略合作备忘录或科技合作协议、产学研合作协议;

4.申报单位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及经济社会效益证明;

5.已开展实质性合作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各开发区、区县(市)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受理审核,择优向市科技局推荐;

(三)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及考察,提出评审意见;

(四)市科技局党组会研究审定合作基地候选名单,并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科技局下达认定通知并授牌。

 

第四章  评估与管理

第九条  市科技局对已认定的合作基地进行定期评估。主要评估:

(一)为我市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质量和数量;

(二)联合研究取得的技术成果以及引进技术成果的质量和数量;

(三)承担各级科技计划项目的数量及项目成果;

(四)开展的跨国(境)人员培训、交流人次,组织或参加的国际性会议、活动次数及成效;

(五)实现的经济指标增长情况。

第十条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

第十一条 评估结果为“优秀”和“合格”的合作基地,保留合作基地资格。评估结论为“不合格”的合作基地限期整改,整改期为一年,期满后进行复评,复评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合作基地资格。

 

第五章  支撑与服务

第十二条  评估结果为“优秀”和“合格”的合作基地,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国际联合实验室、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第十三条  对合作基地开展的国际科技合作研发、国际技术转移、国际科技交流、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团队引进、高端研发机构引进等工作,市科技局将以适当形式给予经费支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合作基地统一命名为“郑州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英文名称为“Zhengzhou International Science &Technology Cooperation Base”)。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2014年9月29日印发的《郑州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郑科〔2014〕78号)同时废止。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