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16050183/2021-00017
  • 郑州市地方史志办公室
  • 国有资产管理使用
  • 2021-03-23
  • 2021-03-26
  • 通知
  • 郑志办〔2021〕7号
  • 有效
关于印发《郑州市地方史志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

    《郑州市地方史志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暂行规定》已经办党组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郑州市地方史志办公室

                                                   2021年3月23日

 

 

郑州市地方史志办公室

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暂行规定

 

根据《郑州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郑财资〔2020〕115号)要求,依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规定,为规范和加强郑州市地方史志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结合市史志办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国有资产范围内容

(一)本规定所称国有资产,是指我办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其中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国有资产管理。

市史志办国有资产主要包括现金、车辆、办公家具、空调、电视机、传真机、碎纸机、饮水机、照相摄影器材、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服务器、电脑软件、购置的书籍等。

(二)市史志办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相应的管理责任制,做到人各有责、物各有账、账账相符、账物相符,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三)市史志办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清查、产权登记、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四)要加强国有资产的维护保养,积极开展修旧利废,尽量延长使用年限,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效能。

二、管理机构及职责权限

在市史志办党组领导下,综合处负责市史志办国有资产管理,各处室负责本处室国有资产的登记管理,使用人对自己使用的国有资产负责。

(一)综合处承担以下责任:

1.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我办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2.负责对管理职能范围内的国有资产按类别、规格型号、购买日期、使用部门、数量、金额登记造册,会同市财政部门进行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3.负责市史志办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4.负责办理市史志办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5.自觉接受市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市史志办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二)各处室作为国有资产的具体使用部门,具有以下职责:

1.认真执行市史志办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暂行办法,落实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

2.负责本处室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3.根据工作实际,提出本处室国有资产增减变动申请。

三、资产配置

(一)综合处负责市史志办国有资产总体配置工作,其他处室不得自行配置国有资产。

(二)资产配置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遵循科学合理、勤俭节约、从严控制、保证需要的原则,按照配置标准,合理配备。

(三)严格按计划配置资产。所有资产购置,均应先提出书面申请,获批后方可采购。各处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申请,经部门负责人签字,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经办党组研究后,由综合处按照市财政有关规定统一进行国有资产配置。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四)健全资产购置监督制度。所有资产的购置,由2人以上共同办理。

(五)对于新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使用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员和使用部门负责人在验收单上签字。财务人员根据发票、入库单、购置审批表进行账务处理。采购人员和验收人员应分开设立。

四、资产使用和日常管理

(一)各处室负责人为本处室国有资产的第一责任人,同时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任国有资产管理员,国有资产管理员应对本部门的国有资产登记造册,对于可以明确到个人的计算机等资产,使用人是该资产的直接责任人。

(二)工作人员在市史志办内部调动,带国有资产转移工作岗位的,涉及资产变动处室的资产管理员要认真做好变动登记,及时向综合处报备,并变更国有资产登记卡片。处室公用的国有资产一律不得自行转移。处室负责人和国有资产管理员调离本岗位时,须与新任负责人和新任国有资产管理员,办理国有资产管理交接手续。

(三)工作人员调离本单位或退休时,必须交回使用的国有资产,并到综合处办妥国有资产退交手续后,方可办理有关人事手续。

(四)综合处应会同各有关处室国有资产管理员不定期组织国有资产清查工作,各处室国有资产管理员于每年12月份填报本处室国有资产清查表到综合处核对账目和实物,做到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清查中发现与账面不符或已毁损的资产,使用部门应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情况,由处室负责人和国有资产管理员签字后,交综合处备案。

(五)综合处负责市史志办国有资产维修工作,建立重要资产维修档案,随时掌握资产使用状况。处室提出维修资产书面申请后,综合处安排技术人员进行鉴定和维修,资产维修情况报综合处备案。

五、资产处置

(一)综合处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负责办理市史志办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置换、报废等审批手续。未经市史志办党组和市财政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得处置国有资产。

(二)对闲置国有资产应及时上交综合处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国有资产的报废按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处置权限办理。

1.对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资产(不含房产及建筑物、土地使用权、车辆)需要报废,由综合处提出意见经办党组集体研究同意后,出具同意国有资产报废的决议或会议纪要(需要载明资产取得日期、数量、金额、使用部门等)后,联系报废资产回收处置中标企业回收后核销,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2.对于房产及建筑物、土地使用权及车辆等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资产报废,由综合处提出具体处置意见,经办党组集体研究同意后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批准后,按要求办理报废手续。

(四)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上缴国库。

(五)因工作人员责任造成的国有资产丢失、损坏,由相关责任人按价赔偿损失。

(六)国有资产一般不得外借,特殊情况下需要外借时,经部门申请和办党组集体研究后,报综合处备案。

六、其他

(一)各处室接受捐赠的国有资产,须及时到综合处办理登记,对资产进行估价,办理入账手续,各处室不得擅自留用或自行处理。

(二)综合处应定期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和进行资产产权登记。资产统计报告应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三)国有资产管理员工作调动时,须编造交接清单,由综合处负责人监督,办理交接手续,保证账目、实物准确无误。

(四)违反本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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