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66247592/2022-00021
  • 郑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
  • 2022-06-07
  • 2022-06-07
  • 通告
  • 郑办〔2022〕7号
  • 有效
中共郑州市委办公厅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推进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推进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是以管资本为主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重要举措,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国企改革三年行动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深化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改革,加快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推进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办〔2021〕38号)精神和我市国企改革三年行动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南郑州重要讲话重要指示,坚持以管资本为主推进市级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加快企业分类改革,推进企业重组和资源整合,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构建集中统一、分类监管、授权明确、权责一致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提高国有资本运营和监管效率,实现国有企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政企分开、政资分开。转变政府职能,坚持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与所办企业脱钩改革和深化党政机关机构改革、深化事业单位改革有效衔接。

    2.分类推进、优化配置。综合考虑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办企业资产状况、经营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采取不同形式推进改革,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

    3.依法操作、公开透明。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推进,切实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公开透明,阳光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恶意逃废金融债务。

    4.有序实施、确保稳定。合理把握工作进度,依据时间节点和工作步骤稳步推进,解决好资产、人员、费用问题,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确保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和安全生产,确保职工队伍稳定。

    (三)总体目标

    全面理顺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与所办企业关系,完成脱钩划转和市场出清工作,推动资产集中、资本集聚、资金集成、资源集约,实现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监管效率。通过改革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形成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推动企业提质增效,实现高质量发展。

    (四)实施范围

    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全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和其他类型企业。

    二、实施路径

    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根据市属企业经营管理状况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分类实施。

    (一)重组整合

    对资产质量较好、产权关系明晰、管理较为规范、具有一定资产规模、经营能力和发展潜力的市属企业,根据国有产权划转有关规定,将企业(包括资产、人员、债权债务等)划转移交给有关市管企业或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按照产业相近、业务相关、优势互补原则进行重组整合。

    (二)清理退出

    对资产存量较小、不具备竞争优势、生产经营难以为继或已资不抵债、停产停业以及其他应当退出国有的市属企业,由各有关单位按规定组织实施国有资本有序退出。其中实行产权转让的,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资产处置、人员安置;具备偿债能力、符合注销条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清算注销;资不抵债、不具备偿债能力的企业(含空壳、"僵尸"企业),实施破产清算。

    实施清理退出企业按照以下6条标准进行甄别分类:

    1.前期已改制立项,退出不彻底的企业;

    2.符合国家明确的停产停业6个月或停产半停业12个月以上标准的"僵尸企业";

    3.无资产、无场地、无经营的"三无企业";

    4.资产、经营状况不佳、生产经营难以为继或已资不抵债的企业;

    5.资产存量较小、不具备竞争优势、不符合产业结构和经济布局需要、不具备重组整合价值的劣势企业;

    6.其他应当退出国有的企业。

    三、实施步骤

    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分明确改革形式、制定工作方案、组织推进实施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清理

    有关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按要求自查清理,结合全市国有 企业资产清查结果,掌握所办企业资产状况、债权债务、人员 情况和历史遗留问题等,2022年4月底前,制定企业改革方案, 逐户明确处置方式并报市企业改革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 室(以下简称"市企改办")审核。

    (二)审定方案

    市企改办对企业改革方案提出审核意见,报市企业改革与 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三)组织实施

    改革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结合企业实际,按照因企施策、一企一策的原则,制定所办企业重组整合和清理退出涉及的产权划转、产权交易、职工安置等内容的工作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年底前基本完成。

    四、有关要求

    (一)对存在产权纠纷、抵押担保、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工龄认定、工伤及伤残鉴定等历史遗留问题的企业,由开办企业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负责,商相关部门妥善处理,做到全清理、全覆盖,不留死角,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后再重组整合进入市管企业或直接清理退出。对全民所有制企业,由开办企业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组织进行公司制改制后再进行划转或直接清理退出。

    (二)实行重组整合的市属企业,按照资产关系与党组织关系相统一的原则规范党组织的隶属关系。改制退出企业要做好党组织关系移交工作,需要调整撤销的及时按规定上报上级党组织办理相关手续。

    (三)实施集中统一监管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继续做好政策支持、行业监管和业务指导等工作,原则上不得新设工商类企业。

    (四)实行清理退出需要进行处置的资产,由产权持有单位审核后按规定处置,资产处置收益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用于职工安置,经费不足的由原部门和单位通过调剂预算适当解决。

    (五)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重组整合、划转、处置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土地变更登记和国有资产划转,符合相关规定的,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企业脱钩划转后,市财政统筹考虑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预算安排及被划转企业上交收益等,对经费保障受到影响的原主办单位给予适当补助。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市级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市企业改革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市企改办负责政策指导,推进工作落实。

    (二)明确责任

    开办企业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是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成立工作专班,负责所办企业改革的方案制定、组织实施,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问题,负责职工安置方案和相关协议的落实,要确保所办企业集中统一监管体制改革与现行管理体制有机衔接、平稳过渡。市法院、财政、人社、市场监管、税务、资源规划、工会等部门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形成合力,对推进集中统一监管和企业出清涉及的改制费用、职工安置、土地处置、税收清缴、企业清算注销、破产清算等工作给予政策支持。

    (三)严肃纪律

纪检监察、审计、国资监管机构等部门要强化对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的监督。改革期间原则上冻结企业重大投资、职工调动等事项,对隐瞒经营性国有资产、擅自处置资产、突击花钱、私分财物,突击进人、突击提拔、工作不力或故意推诿及其他违反规定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四)保持稳定

    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所属企业要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加大政策宣讲,及时回应职工关切,引导职工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五)强化督导

    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纳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绩效考核,由市企改办进行跟踪督导,推进落实,对工作推进不力、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单位由市纪委监委、市委督查室和市政府督查室进行督促,加快落实。

    市属高校开办企业按照《河南省高等学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推进改革,改革完成后,将确需保留的高校资产经营公司及企业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

    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类企业,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推进相关改革后,符合条件的,按照本方案要求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

    政法、金融、文化等领域的企业,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推进改革,相关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建立统一监管规则,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规范国有资本运作制度,加强集中监管。

    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参照本实施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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