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53165075/2022-00092
  •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规范性文件
  • 2022-05-19
  • 2022-06-05
  • 通知
  • 郑人社办〔2022〕221号
  • 有效
关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参保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

各开发区、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1号)等有关规定,为持续推进"放管服",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参保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经研究,自2022年6月1 日起,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统一安排,原则上每季度组织一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办法

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治疗病情相对稳定或医疗期满,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需提交住院病历(见附件1)、县级以上医院近期诊断证明、辅助检查结果、身份证原件(现场核验)、近期免冠照片等,经所在用人单位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作部门审查后,由所在用人单位填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因病)》(见附件2)和《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劳动能力鉴定公示情况的报告》(见附件3),机关事业单位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需经所在单位同意并报主管行政部门批准,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服务中心申报。市劳动能力鉴定服务中心在做好线下受理服务的同时,积极推动线上受理服务。

为方便职工申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代为受理所属用人单位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于申报月份的21 日之前将受理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报市劳动能力鉴定服务中心。

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应向为本人提供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的职业中介机构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经职业中介机构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后,填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因病)》,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服务中心申报。

二、申报时间和地点

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参保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间为每年的3、6、9、12月份的5日至 20日。申报地点设在市劳动能力鉴定服务中心一楼115办公室(郑州市陇海西路360号)。咨询电话∶0371—67187956。

三、组织鉴定

市劳动能力鉴定服务中心收到职工的申报材料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并组织鉴定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申报材料不全的,应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对鉴定专家预审不合格的,应及时退回申报材料。

市劳动能力鉴定服务中心对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职工,应安排其到定点医院进行体检。经体检后,组织医疗鉴定专家根据《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的标准提出鉴定意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医疗鉴定专家组的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和"不符合丧失劳动能力"四种。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后,应通过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

四、有关要求

(一)因病或非因工致残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据实提供病历资料。被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不配合检查,伪装病情,弄虚作假的,将书面通知终止劳动能力鉴定,并在鉴定表上注明事由。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自做出之日起,用人单位、职业中介机构或失业保险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及时为职工申报办理因病提前退休((或退职)手续,因其他原因在当年度未为职工申报办理因病提前退休手续,而在下年度或者以后年份申报办理的,需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复查鉴定;其它鉴定结论的有效期为1年。本人伤病情发生变化申请再次鉴定的,应于有效期满后提出。

(三)做好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指定专人负责,周密安排,严格按照国家政策和标准做好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附件∶1.劳动能力鉴定提供资料须知

2.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因病X请用 A3正反面打印)

3.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劳动能力鉴定公示情况的报告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