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2645/2013-00001
  •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 通知,住房保障,制度
  • 2013-05-20
  • 2013-05-20
  • 通知
  • 郑政文〔2013〕113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郑政文〔2013〕113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建立健全多层次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提升保障水平,加快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及低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来郑务工人员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省、市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有利于调整保障性住房供应结构,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完善准入退出机制,体现公平、公正的住房保障原则;有利于保障性住房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供应、统一分配、统一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工作切实落到实处。

二、推行三房合一管理新机制

全面推行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三房合一”住房保障管理新机制,停止新的项目选址建设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新建的保障性住房以及已建和在建的廉租住房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遵循“政府主导、企业参与、市场租金、分级补贴、先补后缴、租补分离”的原则,建设和管理应遵循“项目统一规划、工程统一建设、后期统一管理”原则。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对象与公共租赁住房对象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三环”之外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且由开发企业持有经营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有选择性地面向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的家庭或符合政府规定条件的保障对象实施供应,探索实施“先租后售、购买自愿”的管理新途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一)资格申请。将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资格申请并入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各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进一步简化审核程序和内容,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主要认定住房困难和收入水平状况。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的住房困难状况认定和以单位提出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对象的收入水平比对工作;民政部门负责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新就业职工、来郑务工人员以个人名义提出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对象的收入水平比对工作;申请对象应提供必要的收入证明和印证收入的相关资料。原已进入资格认定程序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仍按照规定进行家庭资产核定。

(二)租金标准。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提供的住房租赁市场平均价格,综合考虑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水平,按照略低于同区域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应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年度动态调整。

经市住房保障部门批准纳入政府统一管理并面向社会公开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承租人按照规定缴纳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金,政府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规定条件的承租人实施分级补贴。社会机构和单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于解决单位内部职工住房困难的,租金标准由单位参照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自主确定,以及公共租赁住房持有经营单位(含政府产权单位)与企业或单位约定租金标准用于解决企业或单位职工住房困难的,租金标准由双方按照不高于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金的原则共同协商确定,政府不再发放租金补贴。

(三)分级补贴。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根据家庭人均月收入(含新就业职工、来郑务工人员月工资,下同)情况分四个层级进行补贴。持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补贴系数为0.97。持有《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补贴系数为0.9。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金4倍的其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补贴系数为0.5。家庭人均月收入介于最低生活保障金4倍—6倍之间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补贴系数为0.3。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金6倍以上的或申请对象提供的收入证明及印证资料不能准确比对的,不再发放补贴。其中将《低收入家庭救助证》对应的收入标准由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的2倍调整为2.5倍。市住房保障、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房源供应、住房需求、资格申请情况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对家庭收入补贴水平、住房困难水平作出相应调整。

持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超保障面积标准部分租金补贴系数为0.9。其他住房保障家庭超保障面积标准部分按照政府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缴纳租金。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

已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证的家庭,实物配租不到位的及拥有自有住房或租住公有住房的,仍按原政策规定享受租赁补贴。对持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的家庭,在实施轮侯配租到位之前,仍可领取廉租补贴。

(四)配租标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20平方米/人,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的市级以上(含市级)劳模家庭按25平方米/人实施保障。单人户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按1.5人标准予以保障,2人户以上家庭按实际人口予以保障。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原则上不超过60平方米/户。已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或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且自愿放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入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原有住房面积应计算在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之内。

具备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的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人口2人(含)以下的家庭,原则上申请一居室住房。保障人口3人(含)以上的家庭,可申请二居室住房;二居室剩余房源优先解决保障人口为2人且属代际关系的家庭住房困难;仍有剩余的,可用于解决其他家庭的住房困难。

(五)配租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进行配租。市、区两级住房保障部门应根据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情况,及时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的座落位置、套数、户型、租金标准、配租对象及申请租住条件等信息。各辖区住房保障部门可根据房源筹集情况,自主确定具体的配租对象和数量。

房源公布后,各辖区的住房保障家庭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房源所在辖区的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此次轮侯配租。第三次轮候到位仍选择放弃的,原轮候顺序号失效,其轮候顺序号在现有轮候家庭之后重新排序确定。辖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将配租结果在媒体和网站公示。满足辖区内租住需求后多余的公共租赁住房,可实施跨区域配租,跨区域配租对象的申请条件及原则,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指导房源所在辖区住房保障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承租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条款履行。合同期满前3个月,经复查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可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按规定腾退住房。

(六)物业服务。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保障家庭入住政府产权公共租赁住房的,对应保障面积标准内的实际配租面积物业服务费享受全额补贴;持有《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的,享受50%的补贴。由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予以补贴。闲置期间物业服务费由产权单位支付。

(七)租金收取。政府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应实施“收支两条线”,纳入预算管理。非政府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由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负责收取,优先保障公共租赁住房运营。市内五区属政府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取实行“先补后缴”的办法,市住房保障部门应于每月5日前将补贴金额拨入住房保障卡。承租人应于每月10日前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通过银行代收系统缴入市级财政国库。

(八)资金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将住房保障资金统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收购、运营、租金补贴发放和偿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统贷统还资金等。对纳入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市级投融资公司承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回购)资金由市财政承担;移交市内五区的公共租赁住房,资金建立分级负担办法,市财政承担80%,区财政承担20%。

市内五区属政府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对应的租金补贴原则上由产权单位或产权单位隶属的同级政府财政承担,优先从租金收入中安排拨付,租金收入低于租金补贴的,由市财政予以补助。市内五区纳入政府统一管理并面向社会公开供应的非政府产权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家庭租金补贴,由市级、市内五区财政部门按各50%承担并负责筹集。郑东新区、新郑综保区(航空港区)、经开区、高新区、县(市)和上街区的分级补贴资金由各自辖区的财政部门承担并负责筹集。

政府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扣除相应的分级补贴资金后,由产权单位提出申请,财政部门予以审核拨付。扣除补贴后的租金收入应专项统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修缮维护、设备维修更新、租金补贴、物业服务补贴、房屋租赁价格调查费和管理费用后,仍有剩余的资金作为住房保障资金。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由房屋产权单位隶属的同级政府财政安排专门资金并按规定进行缴纳和使用。非政府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承担。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移交及后期管理办法、租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位置相对偏远(四环以外)且远离产业聚集区的商品住房项目不宜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由辖区政府在确保辖区年度建设任务不减的前提下,提出书面申请,报市政府批准后,以缴纳易地移建款的方式置换建设。易地移建款统筹用于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套数在50套以下的,原则上可以缴纳易地移建款的方式置换建设。易地移建款缴纳额应在土地出让前置条件中进行明确。

(九)后期管理。纳入公共租赁住房轮侯配租的家庭实施住房保障卡管理制度。住房保障卡应显示保障家庭的住房保障信息,卡内补贴金额仅限于支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政府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原则上按照每100套公共住房配1名专职管理服务人员。对产权移交区政府的,由区级财政按照本市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向实际受托管理单位划拨

工作经费;对产权移交市级投融资公司的,由市财政按照本市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向实际受托管理单位划拨工作经费。确属管理难度较大的,报房屋产权单位隶属的同级政府批准后可适当予以增加管理人员或增拨一定比例的工作经费。非政府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可由产权单位参照政府产权的公租房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三、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一)建设标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应遵循户型小、功能齐、配套全的原则,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户型以内。政府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水、电、气实施刷卡式管理,改造和安装费用统一计入房屋装修费用;已交付使用的应逐步实施改造,改造费用由房屋产权单位或产权单位隶属的同级财政承担。非政府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可参照实施刷卡式管理。

(二)土地供应。要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面向经济适用住房对象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所建住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

(三)拓宽房源筹集渠道。各县(市、区)可结合住房保障需求情况,优先将符合棚户区改造政策的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中的多余安置住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并结合各地产业园区、产业聚集区发展实际,通过合村并城、城中村改造,将除村民自住安置住房外的剩余房源,按照公共租赁住房户型面积、建设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组织建设,并按规定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以推进“六旧六新”12个重点片区的更新改造和建设为契机,区政府要结合各区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的拆迁安置需求和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在各自辖区内限期实施土地征收和储备,积极推进兼具过渡性安置功能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通过“竞地价,竞配建”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的,额外增加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按规定建成后,直接移交辖区住房保障部门。探索出台优惠扶持政策,吸引社会闲散型的可租赁型房源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力争实现供求平衡,合理引导市场租金。

(四)计划下达。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实施单报单批,优先审批。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单位,要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申请,说明计划建设规模、投资概算、开竣工日期、承租对象等。市住房保障部门先行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向建设单位出具拟同意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意见。建设单位持拟同意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意见,向市规划部门提出规划选址申请。市规划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出具项目规划选址意见,并依法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单位持项目选址意见书,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和预审,市国土资源部门按照预审权限,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及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经审查同意后出具建设项目土地预审意见。建设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向环保部门办理环评批复。市发展改革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为建设单位办理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批复。条件具备后,

由市住房保障、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联合下达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并作为项目手续办理和相关费用按规定减免的依据。

四、限时退出经济适用房计划

市内五区要将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的项目作为2013年项目落地重点,主要用于解决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家庭的住房困难;经济适用住房未能满足取得资格的家庭住房需求的,不得考虑拆迁安置需求;第三次轮候到位仍选择放弃的家庭,其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证应转为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证。对已取得建设计划且已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项目,须在2013年底前开工建设。各县(市)、上街区可结合区域需求适度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自愿申请缴纳土地收益(含土地出让金)等相关价款的,缴纳差价款后均可取得完全产权。现行的差价款补缴标准执行至2014年12月31日。届时,经济适用住房差价款补缴标准按照新的规定标准执行。

五、强化各级住房保障责任

(一)转变建设模式。保障性住房建设实行以县(市、区)为主建设,市级负责抓好政策制定、计划编制、任务分配、督查督办,县(市、区)抓好任务落实、土地征收、建设管理。市住房保障、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乡建设、环保、税务、审计、物价、监察等有关部门,以及县(市、区)住房保障、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应按照职责分工,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圆满完成,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确保分配公平公正。同时,市住房保障部门要会同各区、管委借助郑州市住房保障网站和住房保障信息查询系统,实行保障标准、房源信息、审核结果、分配过程、分配结果、退出情况的全过程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群众监督,并方便及时查询,切实做到分配过程公开透明、分配结果公平公正。

(二)推进项目建设。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入住管理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2〕158号)把好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选址和设施配套关,并将年度建设任务逐一落实到具体项目,明确项目各环节进度、时序要求。市政府督查室牵头,对全市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度进行督导检查,在政府网站按月公布开工、基本建成(竣工)情况,并将县(市、区)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分包领导作为住房保障工作责任人一并公布,广泛接受社会与民众监督。

(三)严格考核奖惩。要继续将住房保障责任目标纳入对县(市、区)行政正职年度工作量化考核内容。建立严格的责任、目标、政策、考核体系,对各县(市、区)保障性住房建设进行考核、通报。各县(市、区)要将乡镇和街道办事处、社区的住房保障工作纳入考核内容,严格按标准进行考核。对未完成责任目标的县(市、区),责令县(市、区)政府向市政府作出专题报告。市监察局会同相关部门视情况启动问责程序,并视情况对有关负责人实施问责。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凡以往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的内容为准。

 

2013年5月20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