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312X/2015-00067
  • 郑州市城市管理局
  • 通知
  • 2015-12-01
  • 2015-12-02
  • 通知
  • 郑城管〔2015〕459号
郑州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

郑城管〔2015〕459号

 

各县(市)、管委会燃气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察支队,各燃气企业:

2015年12月份我市将承办一次重要会议,为保障会议顺利进行,严防燃气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决定利用1个月时间开展燃气行业安全专项整治。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统一思想和行动。

各县(市)、管委会燃气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察支队,各燃气企业要清醒认识当前燃气安全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突发性,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以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务实的作风、更加有力的措施,坚决打好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这场攻坚战。各级领导干部要亲力亲为,亲自深入生产作业场所督促检查,真正了解实情、发现问题,及时督促落实整改。各相关企业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坚决防范事故发生。

二、立即组织对所有燃气经营、仓储、运输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排查。

各县(市)、管委会燃气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察支队,各燃气企业要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组织对辖区内所有燃气经营、仓储、运输企业进行一次全面彻底排查,重点排查居民集中居住区、人员密集场所等。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全面建立问题清单、整改清单、责任清单,实行最严格、最彻底的整改,用最短的时间根除事故隐患。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要责令企业立即停产、停工、停用,安排专人24小时盯守,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确保绝对安全。对非法违法行为零容忍、严执法,严格落实停业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和严厉追责的执法措施。对非法违法经营开展“地毯式”排查、实行“清剿式”打击,集中处罚一批、停业整顿一批、取缔一批非法违法典型,坚决遏制非法违法经营突出的问题,确保取得实效。对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认真、不到位、走过场的单位,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严格燃气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县(市)、管委会燃气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察支队要切实加强监管执法,强化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坚决禁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从事燃气生产经营,对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经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对整改不达标的,要依法依规取消其相应资质。二是严格燃气经营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管理,加强对燃气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燃气管理人员、操作人员、送气工以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增强经营从业人员遵章守法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四、加强燃气安全源头治理。

各县(市)、管委会燃气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察支队要坚持关口前移,强化源头治理,切实提升燃气安全管理水平。一是科学制定燃气行业发展规划,安全合理选址,严格执行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坚决防止盲目投资、盲目发展燃气项目。二是严把燃气项目安全准入关,对不符合建设项目“三同时”要求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要立即停建,对于非法建设和严重违法的项目,要坚决依法关闭或取消。三是加快重大危险源自动化监控系统改造工作,提高装置的自动化控制水平,减少现场操作人员,提高本质安全水平,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

五、规范经营,严格管理

1.各燃气经营企业要做好规范经营,严禁向无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2.做好气瓶充装管理,严禁充装“螺丝瓶”、超期瓶、报废瓶、非自有瓶等各类不合格的钢瓶;落实气瓶充装前检查和充装后复检制度,严防“问题瓶”出站。

3.各燃气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燃气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条款,要切实加强对门站、储罐站、液化气钢瓶等燃气设施设备的安全巡查巡检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站区及所辖站点安全。

4.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要做好液化气钢瓶标识及钢瓶销售实名登记工作。建立液化石油气钢瓶出库台帐,对购气地址、购气时间、钢瓶编号、钢瓶重量等进行详细登记。发现不明人员购气等可能产生的危险情况及时向燃气主管部门和公安等部门报告。

六、进一步提升燃气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一是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类事故,进一步完善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并加强应急演练。二是在充分发挥公安消防等专业救援队伍作用的同时,依托相关企业和单位,建立燃气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专门装备和物资。

各县(市)、管委会燃气主管部门、各燃气企业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层层落实责任,狠抓工作落实。请各县(市)、管委会燃气主管部门将贯彻落实的阶段性情况于12月6日前报郑州市城市管理局公用事业处。

 

                             201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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