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312X/2016-00029
  • 郑州市城市管理局
  • 通知,通知公告,规范性文件
  • 2016-07-01
  • 2016-07-04
  • 通知
  • 郑城管〔2016〕209号
郑州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管理局大气污染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郑城管〔2016〕209号

 

各县(市、区)、管委会执法局:

为鼓励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监督工作,及时制止、纠正大气污染违法行为,在全社会形成全民参与、共同监督、严厉打击的局面,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郑州市城市管理局大气污染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7月1日        


郑州市城市管理局大气污染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监督工作,及时制止纠正大气污染违法行为,改善我市空气质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我市行政区域内金水区、二七区、中原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郑东新区、经开区、高新区、新郑市、新密市、荥阳市、登封市、中牟县、上街区。

第三条  有奖举报范围内为第二条规定的行政区域内存在的市政道路扬尘污染、渣土车违规运输、露天烧烤及餐饮服务场所油烟的大气污染违法行为。

第四条  设立两种有奖举报途径:拨打郑州市城管热线67172000和使用郑州市城市管理局微博平台。

第五条  符合以下情形,经城管部门调查核实,举报内容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100元奖励:

(一)环卫工人焚烧落叶、枯枝、垃圾的;

(二)私设生活垃圾场的;

(三)生活垃圾车滴漏遗撒的;

(四)道路积存垃圾未及时清运清理的;

(五)施工(拆迁)工地对道路造成污染的;

(六)渣土车在运输渣土过程中不密闭、包扎、覆盖的;

(七)渣土车在运输渣土过程中沿途遗撒的;

(八)渣土车在运输渣土过程中随意倾倒的。

(九)露天烧烤的(划定的特定场地除外);

(十)划定的特定场地内露天烧烤未使用油烟净化装置或使用高污染燃料的;

(十一)餐饮服务场所未采取设置专用油烟排放通道、安装油烟净化装置等治理措施,污染物未达标排放。油烟排放通道的排放口未高于相邻建筑物高度或接入其公用烟道的。(临时牵头项目)

第六条  有奖举报实行实名制。举报人举报时,应当提供被举报单位名称、地址(或违法事件发生地)、主要违法事实及照片、录像等相关证据和本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举报人要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协助城管部门查明大气污染违法行为,故意捏造、诬陷或制造事端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条  城管部门对举报人基本信息和举报的大气污染违法行为在15个工作日内登记、查实并反馈举报人,同时保留电话录音或微博资料。奖励决定作出后,3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第八条  举报人自收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的,视为放弃;因举报人改变联系方式,在规定日期内联系不到的,视为放弃。

第九条  举报奖励遵循以下原则:

(一)对举报同一违法行为,只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时间顺序以受理举报登记的时间为准;

(二)举报的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违法单位再次涉嫌违法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可再次奖励。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奖励范围:

(一)举报事实不清、违法主体难以确定、或举报内容难以确定的;

(二)举报的违法行为已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正在调查处理期间,尚未结案的;

(三)本市城管系统在职工作人员举报的。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泄露举报人的相关资料及个人信息。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郑州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