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312X/2018-00033
  • 郑州市城市管理局
  • 公示
  • 2018-04-16
  • 2018-04-16
  • 通知
  • 郑城管〔2018〕92号
郑州市城市管理应急工作预案
郑州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管理应急工作预案的通知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适用范围

  1.3应急预案体系

  1.4应急工作原则

2应急组织与机构

  2.1 应急组织体系

  2.2市城市管理应急协调领导机构

  2.3局属各单位应急协调处置队伍

    2.3.1道路清扫保洁(除雪)应急队伍

    2.3.2城市照明应急队伍

    2.3.3公用行业应急队伍

    2.3.4市政设施应急队伍 

    2.3.5城区河道应急队伍

    2.3.6隧道抢险应急队伍

    2.3.7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应急队伍

  2.4各区(管委会)应急协调处置分中心

  2.5后勤保障、善后处置组

3事故风险描述

  3.1存在或可能发生的事故风险种类

    3.1.1燃气供应类

    3.1.2供热设施类 

    3.1.3供水系统类 

    3.1.4污水、污泥处理类

    3.1.5照明设施类

    3.1.6市政设施类

    3.1.7城市河渠类

    3.1.8地下管线抢修类

    3.1.9隧道突发事件类

    3.1.10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类 

4预警与信息报告 

  4.1预警 

    4.1.1预警条件

    4.1.2等级划分及警示、预警方法 

5应急响应

  5.1响应分级

  5.2响应程序 

  5.3响应结束

6信息公开 

7保障措施 

8应急预案管理 

  8.1应急预案培训与演练 

    8.1.1培训要求 

    8.1.2演练要求 

  8.2应急预案修订 

  8.3应急预案实施 

附件 

编制依据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置在城市管理领域可能发生的和已经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把由此可能带来的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降到最低。按照国家相关部委和河南省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本着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快速及时、注重实效,建立统一指挥、分工明确、规范有序、常备不懈的原则,制订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郑州市市区范围内城市管理领域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3应急预案体系

郑州市城市管理应急预案体系由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组成。应急预案体系(见下图)。

图1.应急预案体系图

郑州市城市管理系统各相关部门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应结合各自实际,分层次建立相应的应急预案体系,针对不同的突发事件,启动相应的预案。

1.4应急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快速及时、注重实效,建立统一指挥、分工明确、规范有序、常备不懈的城市管理应急协调处置体系,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快速处置群众反映问题的能力和效率,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1.以人为本的原则。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作为处置突发事件的首要任务,调用所需资源,采取必要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类突发事件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的威胁和危害,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2.预防为主的原则。把积极预防作为处置突发事件的中心环节和首要任务,及时准确提供预警信息,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对已经发生的突发事件按照先应急处置、后查明原因区分责任的要求开展工作,尽可能避免造成恶劣影响和灾难性后果。

3.分级管理的原则。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体制,根据突发事件的地点、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分区、分级进行处置。城市管理领域一般突发事件由属地政府(或城市管理养护单位、公用企业)进行处置。较大、重大突发事件,由市城市管理应急协调处置中心牵头协调处置,各责任单位按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协调处置工作。

4.资源整合、协同应对的原则。整合现有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和组织网络等处置资源,建立统一、科学、高效的指挥体系,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常备不懈,保证随时紧急调用全行业应急处置资源。在应急处置工作中,要善于利用先进的监视、监测、预警、预防等应急处置方面的技术及装备,充分发挥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处置重大事件的科技含量和指挥水平,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故;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定期开展各类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广大市民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重特大事件的综合素质。  


2应急组织与机构

2.1 应急组织体系

郑州市城市管理领域应急组织体系由郑州市城市管理应急协调处置中心及局属相关单位应急协调处置队伍、各区(管委会)应急协调处置(防汛)分中心组成。应急组织体系详见下图。

 

图2.应急组织体系图

注:地下管线应急队伍由市政、供水、供气、供暖、污水等相关管线单位组成。

2.2市城市管理应急协调领导机构

指挥长:郑州市城市管理局局长

副指挥长:各业务分管领导

成员:局各相关业务处处长、局属各相关事业和各公用企业负责同志

指挥长不在时,由指挥长指定一名副指挥长负责指挥。

郑州市城市管理应急协调处置中心是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日常协调处置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

1.负责全市城市管理应急协调处置工作的调度、指挥、组织和协调;

2.督导制定涵盖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照明、雨污水处理、地下管线抢修等城市管理应急协调处置工作专项预案;

3.通过热线电话、网络、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等途径收集城市管理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4.及时向市政府及市应急办报告突发事件(2小时内)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损失情况、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按上级指令,调度人力物力,组织应急维护专业队进行处置;

5.保持与险情发生地和各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各应急维护专业队的联络畅通,适时发布预报、预警或情况通报;

6.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处置后的评估,搜集险情及受灾情况,做好统计上报工作,制定工作改进措施。

7.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对外发布信息,有效引导舆论。

2.3局属各单位应急协调处置队伍

局属各单位应急协调处置队伍,其主要职责:

1.负责应急协调处置装备、设备、器材和物资的维护、保养,保证性能良好;

2.建立预警联动机制和应急协调处置现场工作机制;

3.制订行业应急协调处置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培训;

4.实施应急协调处置工作;

5.开展应急协调处置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应急处置水平。

2.3.1道路清扫保洁(除雪)应急队伍

道路清扫保洁应急队伍,其主要职责:

1.各区按不少于100人配置应急队伍;

2.应选择素质较高、技能熟练的人员作为应急保洁员,年龄应在25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其中女性不超过20%;

3.装备配置。每支道路保洁应急队伍至少应配置装备扫帚机动清扫车1辆,垃圾收集车5辆,客货两用车、铲刀、刷子、塑料捅、抹布、洗涤剂等若干;

4.冬季作为清除冰雪应急队伍使用,承担应急清除冰雪任务。

2.3.2城市照明应急队伍

城市照明应急队伍,其主要职责:

1.城市照明灯饰管理处组建不少于10人的应急队伍;

2.应选择年富力强,技能熟练的人员进入应急队伍,并以男性为主。应急队伍中必须配备具有高空作业、强弱电操作资格的人员若干名;

3.配置巡查车2辆、对讲机若干部、警示标志、维修工具及设备。

2.3.3公用行业应急队伍

公用行业应急队伍,其主要职责: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污泥处理企业根据行业管理规范和标准,设立专业抢险抢修队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防护用品、消防器材、车辆、通讯设备等,开展应急协调处置工作。

2.3.4市政设施应急队伍

1.局属各单位和各区以市政设施养护维修队伍为基础,组成不少于10人的应急队伍。

2.应选择年富力强,技能熟练的人员进入应急队伍,并以男性为主。应急队伍中必须配备具有专业作业资格的人员若干名。

3.配置巡查车2辆、对讲机若干部、警示标志、维修工具及设备。

2.3.5城区河道应急队伍

1.成立金水河、熊儿河、东风渠三支河道应急队伍,每支队伍应有10名应急作业人员。

2.应选择素质较高、技能熟练的人员进入应急队伍, 队员年龄应在25-40周岁之间,男性为宜。

3.每支应急队伍应配备垃圾转运车辆、维修工具及设备。

2.3.6隧道抢险应急队伍

1.成立一支不少于20人的隧道抢险应急队伍。

2.应选择素质较高、技能熟练的人员进入应急队伍, 队员年龄应在25-40周岁之间,男性为宜。

3.应急队伍应配备足够的照明、通信、急救、特殊钻探等设备。

2.3.7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应急队伍

1.市、区两级均成立不少于20人的应急队伍。

2.应选择素质较高、业务素质较高的人员进入应急队伍, 队员年龄应在25-40周岁之间,男性为宜,具有执法资格。

3.应急队伍应配备足够的执法车辆、必要防护装具和常用创伤急救药品。

2.4各区(管委会)应急协调处置分中心

各区(管委会)应急协调处置分中心,其主要职责:

1.建立区级城市管理应急协调处置工作机制,加强组织网络建设,建立应急协调处置队伍;

2.执行市城市管理应急协调处置中心的决定,在辖区及职责范围内,开展应急协调处置工作;在应急状况下协调、共享本辖区的应急处置资源;

3.负责(或配合)协调辖区执法、市容、市政设施、照明、河道、地下管线、隧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负责供水、供气、供热、污水污泥等专业应急处置现场的配合工作;

5.汛期作为城市防汛应急队伍使用,承担辖区城市防汛应急任务;

6.与市城市管理应急协调处置中心保持信息沟通,及时报送处置工作情况。

2.5后勤保障、善后处置组

后勤保障、善后处置组,其主要职责:

1.负责储备应急救援物资;

2.配合各应急工作小组完成应急救援物资的调配;

3.应急资源不足时,负责与外界联系,及时解决应急资源;

4.做好现场服务工作,协调医疗救护单位,现场指派专用急救车,以备发生意外时使用。

5.组织专家做好相关受害人及家属的心理辅导和有关接待善后等工作。


3事故风险描述

3.1存在或可能发生的事故风险种类

3.1.1燃气供应类

燃气供应系统突发事件主要分为事故灾难事件、自然灾害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三种类型:

1.突发事故灾难事件

主要包括长输管线、高压管线、输配场站设施(包括特种设备)事故、中低压管网运行事故、客户设施事故、车用燃气事故、工程建设事故、仓库、办公区火灾事故等。

2.突发自然灾害事件

主要包括洪汛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破坏性地震灾害等对燃气供应造成的损害。

3.突发社会安全事件

主要包括与燃气供应相关的安全保卫及恐怖袭击突发事件、群体性突发事件、新闻媒体应对突发事件、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等。

3.1.2供热设施类

供热设施突发事故包括:

1.管网泄漏;

2.热力站突然断电;

3.管网补水不足;锅炉出现爆管、缺水、满水故障;

4..锅炉运行中突发停水、停电故障;

6.设备运行过程中出现火灾爆炸、有限空间事故、锅炉爆炸、压力容器和管道爆炸、触电风险、灼烫、机械伤害、燃气泄漏、热水泄漏等事故。

7.工程建设施工中出现高处坠落、坍塌、起重伤害、气瓶爆炸、有限空间事故、火灾、物体打击、车辆伤害、触电、机械伤害。

3.1.3供水系统类

1.自然环境原因

自然灾害造成的供水管网事故,包括地震、暴雨、洪水等灾害事故。

2.人为原因

人为破坏引发的供水管网事故,包括一般人为破坏和恐怖袭击破坏等人为因素引起供水管网毁坏而造成的非正常供水事故。

野蛮施工,违章操作。施工单位不清楚供水管网准确位置,施工期间动用大型机具进行开挖,造成管网漏水。

未对供水管网进行有效保护的前提下,长期被重型车辆碾压,造成供水管网断裂漏水。

3.管道材质原因

供水管网腐蚀老化严重而造成的管网爆管事故。

由于外界温度变化、管道供水压力变化等,使管道不同程度受损,导致漏水;原附着在管网内壁上的铁锈、碎屑等杂质脱落,堵塞流量计或阀门,造成局部管段供水压力变化而漏水。

由于管材和施工质量问题,如焊疤、重皮、裂纹等,长期运行之后缺陷暴露导致漏水。

4.其他原因造成的管网损坏漏水。

3.1.4污水、污泥处理类

来水水量超标;来水水质超标;系统停电故障;鼓风机等主要设备故障。

3.1.5照明设施类

照明设施类突发事故包括:

1.自然灾害及事故灾难。路灯设施及夜景照明设施等,易受大风、暴雨、高温、雷击的侵袭,发生倒杆、灯具坠落、漏电伤人、设施失火、爆炸等事件;

2.施工作业突发事件。维护施工时,可能出现交通事故、倒杆伤人、触电伤人等突发事件;

3.高空作业突发事件。路灯维护和安装工作,属高空作业性质,可能发生高空坠物伤人、高空作业人员坠落等事件;

4.大面积灭灯事件。路灯电缆、供电设施损坏、被盗或出现设施故障,可能发生大面积灭灯事件;

5.设施老化引起的突发事件。一些路灯照明设施使用年限长,老化残旧,可能发生灯具脱落伤人事件。

3.1.6市政设施类

1.道路路面、人行道塌陷;排水不畅、污水漫溢、道路积水影响通行和居民生活;道路大面积积雪结冰。

2.道路及公共场所的架空杆线歪斜、倾倒、破损、下坠影响公共安全。

3.各类井盖、井篦等损坏、缺失,通讯交接箱、电力设施、路名牌等设施破损、倾倒、移位、漏电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

4.市区桥梁护栏缺失、断裂,路面破损影响通行,桥体出现严重病害存在安全隐患,地下通道严重积水、断行、塌方。

3.1.7城市河渠类

1.河堤出现破损、塌陷。

2.河道、沟渠淤积、堵塞,出现大面积漂浮物或排污问题。

3.河道护栏缺失、断裂存在安全隐患。

4.河道闸、坝等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影响泄洪行洪。

3.1.8地下管线抢修类

地下管线主要包含供水、中水、雨水、污水、电力、燃气、热力、通信信息、有线电视等九大类,涉及自来水、排水、供电、燃气、热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多家专业地下管线单位。

地下管线突发事故主要包括:

老化损坏:管道超期服役、强酸碱腐蚀;

堵塞:疏于维护;

违章接驳:违规将污水排入雨水管道或将雨水排入污水管道;

井室坍塌:窨井井筒损坏堵塞管道;

超负荷使用:管径小、收水能力有限;

路面塌陷造成地下管线损坏。

系统不完善先期使用:新建排水工程设施在没有出路的情况下先期投入使用。

3.1.9隧道突发事件类

城市隧道突发事件一般情况下划分为以下几类:

1.因自然灾害、人为破坏、各类事故造成的隧道主体结构损坏、破坏及隧道设施损坏,无法满足通行;

2.因恐怖袭击造成隧道内通行条件丧失;

3.隧道内火灾、水灾、交通事故,超出隧道运营单位处置能力,需多个职能部门联合处置的突发事件;

4.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引起的交通中断、隧道结构破坏、以及超出隧道运营单位处置能力需多个部门联合处置的突发事件。

3.1.10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类

当事人不服从管理、阻挠执法行为、引起群众围观的事件,包括当事人谩骂、围攻执法人员,哄抢暂扣罚没物品,阻碍执法车辆通行,携带危险器具等。当事人或执法人员受到人身伤害、执法装备或当事人财物受到损害的事件。


4预警与信息报告

4.1预警

4.1.1预警条件

1.有关部门发布大风、大雪、大雨、高温等恶劣天气预警。

2.假日、国家及本市重要会议期间、汛期等特殊时段。

3.发生一起突发事件后,专家会商后认为有必要。

4.相关部门提供的预警信息等。

4.1.2等级划分及警示、预警方法

城市管理应急协调处置中心,依据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及性质、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由高到低划分为重大(I级)、较大(II级)、一般(III级)3个级别。

重大事项(I级):指事态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生态环境破坏。

较大事项(II级):指事态比较复杂,仅对较小范围的公共安全、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一般事项( III级):指事态比较简单,可能对公共安社会秩序造成危害,不会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主要采用警示牌、告示、划出警戒区等方式发布预警信息。


5应急响应

5.1响应分级

根据可能发生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责任单位的应急救援能力,应急响应分为三级应急响应、二级应急响应、一级应急响应。

三级应急响应:发生Ⅲ级事故,局属有关单位、有关区(管委会)城市管理部门可以自行处置的事件。

二级应急响应:发生Ⅱ级事故,事发单位应急救援力量无法控制事故发展,需要调度个别单位的力量和资能够处置的事件。

一级应急响应:发生Ⅰ级事故,应急救援力量无法控制事故发展,需市城市管理局统一组织协调,调度多个局属单位、区(管委会)的力量和资源进行联合处置的事件。

5.2响应程序

 

图5.2 应急救援体系响应程序图

1.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城市管理应急协调处置中心指派相关单位巡视人员赶往事发现场,判断事件类型和严重程度,同时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实施先期处置工作。

2.城市管理应急协调处置中心对信息进行分析处理,进入应急抢险工作状态,向相关单位下达应急处置指令,同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向市政府应急机构报告应急处置工作。

3.相关单位应急协调处置队伍应在规定时间现场,设置现场警戒线,设置标准化围挡,联系交警部门维护交通秩序。

4.工程技术人员对现场拍照取证,留取抢险工程资料,制定抢险方案,组织开展施工作业。

5.施工人员、机械、物资进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安全监督人员应密切注意现场施工情况,及时发现安全隐患,保证处置工作正常进行。

6.受应急协调处置中心调派的各行业、各级抢险队伍应服从现场安排,积极配合施工,及时调派处置过程中需要的大型机械和物资、设备,不得影响应急处置工作的正常需要。

7.对涉及的供电、通信、人防等其他管线和设施应急协调处置中心应及时联系产权单位,尽可能同步施工,缩短抢修工期。

8.超过2小时,相关产权单位未到现场进行处置的,由城市管理应急协调处置队伍采取临时措施恢复交通,后续维修处置工作由相关产权单位负责。

9.后勤保障人员应做好现场服务工作,协调医疗救护单位,现场指派专用急救车,以备发生意外时使用。

5.3响应结束

下列条件同时满足时,终止应急响应。

1.遇险人员获救。

2.事故现场已得到有效处置,导致次生、衍生事件的隐患已经消除。

3.受伤人员得到妥善救治。

4.设施恢复功能正常运行,施工现场清理完毕。

5.环境污染等问题得到有效控制,符合有关标准。

应急响应结束后应及时向城市管理应急协调处置中心报告处置情况并写出书面汇报。事故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应进行应急救援总结,对应急救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改进。


6信息公开

事故信息公开一般由城市管理事故责任单位负责,敏感或涉及部门较多的事故由市城管局负责。根据突发事故等级适时成立新闻中心,明确新闻发言人,统一口径,及时有效的以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专访等形式对外发布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7保障措施

1.健全城市管理应急协调处置工作体系。各区、管委会城市管理部门应编制相应的应急处置分预案,建立城市管理服务应急处置组织机构。局属各单位根据行业规范,制定各级应急协调处置预案,并与各区、管委会建立安全协作网络,逐步构成应急协调处置管理工作网络。

2.建立快速反应和协调配合机制。发生突发事件时,各区、管委会城市管理部门、涉及各管线单位、局属各单位要在市城市管理应急协调处置中心的统一指挥下,根据事件的性质和级别,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控制事态的发展。处置过程中,既要各负其责,又要加强协同配合,整体联动。根据紧急处置的需要,可以在不同区域、相关单位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

3.建立完善信息报告和预警机制。加强重大节假日、重要社会活动、灾害性气候和冬季高峰供应期间的预测预警工作,建立和健全各类信息报告制度,发挥城市管理队伍在日常巡查中广泛接触群众的优势,发现并掌握事件隐患的有效信息,及时采取预防措施,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4.加强应急协调队伍建设和物资保障。完善城市管理应急协调处置信息报告、督查反馈、服务标准、考核奖惩等制度体系,建设一支纪律严明、作风优良的应急保障力量。各责任单位在管辖范围内配备必需的紧急设施、装备、车辆和通讯联络设备,并保持良好状态。


8应急预案管理

8.1应急预案培训与演练

8.1.1培训要求

1.针对性:针对可能的安全事故情景及承担的应急职责,不同的人员不同的内容。

2.周期性:培训的时间相对短,但有一定的周期,一般至少半年进行一次。

3.定期性:定期进行技能培训。

4.真实性:尽量贴近实际应急活动。

8.1.2演练要求

应建立应急协调处置演练制度,不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城市管理系统应急抢险能力,确保应急协调处置队伍始终处于备勤状态。

1.综合应急预案演练应采用模拟突发事件形式进行演练,所有员工参与,每年至少一次。

2.开展应急演练可分为演练准备、演练实施和演练总结三个阶段。由市城市管理管理应急协调处置中心编制演练计划和方案,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应进行记录。

3.预案演练结束后应进行总结和讲评,以检查应急预案是否需要改进,对演练的实战性、科学性、针对性、可行性以及指挥的协调性进行评估,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制订整改措施,提出预案的修改意见,并编写演练总结报告。

8.2应急预案修订

城市管理应急协调处置中心对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城市管理应急协调处置中心负责本预案的管理工作。发生突发事故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进行组织演练后,城市管理应急协调处置中心负责对救援情况和演练效果进行评价,提出修订意见,及时修订本预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1.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重大危险源的;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调整的;

3.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4.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5.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8.3应急预案实施

本应急预案由郑州市城市管理局数字化城市管理应急服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编制依据

编制应急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十届第69号(2007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十二届第13号(2014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十一届第6号(2008年)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十二届第4号(2013年)

5.《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主席令十一届第30号(2010年)

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十一届第7号(2008年)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十二届第9号(2014年)

8.《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八届第88号(1997),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9.《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十届第81号(2007),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做个别修改。

10.《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

11.《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2016年)

1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年)

1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AQ/T 9007-2011

14.《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培训及考核规范》AQ/T 9008-2012

1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评估规范》AQ/T 9009-2015

16.《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13

1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2016年修订)

18.《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安监总局令21号(2009年)

19.《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2003年)

20.《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2016年2月3日国发〔2016〕9号河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201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分别做个别修改。

21.《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4号

2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98号(1996年),201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做个别修改。

23.《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1994年)

24.《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2010年)

25.《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0年)

26.《城镇供热系统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 88-2014

27.《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

28.《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0年修订)

29.《河南省消防条例》河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2010年),河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做个别修改。

30.《河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豫政〔2007〕75号

31.《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河南省政府令第158号(2013年)

32.《河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豫政办〔2016〕38号

33.《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2012年1月1日施行。2014年5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做个别修改。

34.《郑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郑政〔2015〕7号)

35.《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2010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36.《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2000年7月29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2014年6月24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第四次做个别修改。

37.《郑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38.《郑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2018年1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做个别修改。

39.《郑州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郑政办(2007)23号

40.《郑州市燃气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008年)

41.《特种设备目录》(2014年版)(质检总局2014年第114号)

42.《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

43.《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TSG 03-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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