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2362/2020-00755
  •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 建议
  • 2020-11-11
  • 2020-11-11
关于建立噪音扰民防治管理办法,增加广场噪音管控设备减少噪音扰民建议的答复
关于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B157号建议的回复

尊敬的王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建立噪音扰民防治管理办法,增加广场噪音管控设备减少噪音扰民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2020年噪音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情况

2020年以来我局为强化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工作,按照加强能力建设、夯实管理基础、强化噪声治理、严格执法联动的整体思路,根据我局噪声污染防治方面相关职责重点开展以下工作:1.调整声环境功能区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郑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郑州市“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2016-2020年)》相关要求,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总体功能布局,对我市现有声环境功能区划进行调整,扩大声环境功能区域范围;2.按照特大城市噪声监测点位设置规范,结合郑州市声环境功能区划相关要求,对原有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点位调整;逐步推进对功能区、道路交通及重点环境噪声源的自动监测。3.加强工业噪声环境管理,强化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落实降噪隔音等措施;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设立产生噪声污染的金属加工、木材加工等企业,不得建设、使用产生噪声污染的工业设施;加大对工业噪声的巡查,并定期对其噪声进行监测,确保其边界噪声符合所在区域的噪声环境标准,对噪声排放超过标准的工业生产、加工项目责令限期整改,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对群众举报的工业企业噪声污染情况,“12369”热线要第一时间受理,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对举报属实的线索,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严格之执法;

二、建议有关情况

(一)关于尽快建立郑州市噪音扰民防治管理办法,对广场噪音分贝、产生噪音需要承担的后果等进行明确的规定:《郑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经2006年9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并于2014年7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1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自2014年7月31日起施行,明确了有关噪音污染的相关规定。

(二)在广场安装噪音管控设备,当声音超过一定分贝时,设备就会发出警报在公共场所安装噪声监控设备可以作为噪声监管的一种手段,具有可行性,但由于噪声污染的瞬时性、特殊性,我局建议噪声监控设备应由公共场所的管理者负责安装和管理,可用于宣传、警示和引导较为合适。

(三)在广场合适位置设置宣传标语,督促在广场活动的公民规范自己行为,减少噪音产生:我局将进一步加大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郑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等法律、法规,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多渠道、多形式的宣传报道,让人民群众了解噪音的危害,增强人民群众的责任感。同时,呼吁市直各有关单位应向社会公布噪音污染投诉电话,鼓励群众举报、参与噪音污染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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