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47445745/2021-00229
  •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建议提案处
  • 人大建议
  • 2021-06-02
  • 2021-06-03
关于放松城市公共区域边界管理、拉内需、促就业建议的答复
对省人大第十三届四次会议 第737号建议的答复

尊敬的桂志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放松城市公共区域边界管理、拉内需、促就业”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是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积极转变政府职能。今年,我市印发了《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以此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积极转变政府职能,切实以服出便利、服出实惠为工作目标。在城市管理领域,持续推进城市管理走向城市治理,推动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民有所呼、我有所应,转变粗放式治理模式,细化治理单元,将城市治理的重心和配套资源向基层下沉,聚焦城市管理主责主业,整合监管、服务、执法等方面力量,面向区域内群众开展服务。继续推进服务型执法。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处置与疏导融合、教育与处罚结合,持续推行“721”工作法(70%的问题用服务手段解决,20%的问题用管理手段解决,10%的问题用执法手段解决)与“公众体验日”活动相结合,组织流动商贩、市民、违规商户参与到执法体验中,使群众了解城市管理工作,构建管理、执法、服务“三位一体”城管执法模式。

    二是各区镇办城管执法人员队伍大幅削减或裁撤。全市在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共计约4000人。目前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改革精神要求,将整个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全部行政处罚权以及原工商、水务、环保、食药监等部分处罚权划归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行使。2018年以后,我市也按照要求在各个乡镇、街道办事处派驻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队,人数从几个人到十几个人不等。派驻中队分管辖区综合执法事物,人数也是严格按照市委编办核定标准执行。我们也注意到很多办事处的人员以市容管理、城市管理、园林管理等名义进行管理,这些人员系办事处工作人员,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并无隶属关系。下一步我们一是要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队伍管理,严格着装规范,文明执法。二是要求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严格约束辖区办事处,不得随意运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之名行办事处管理之实。

    三是深入贯彻物权法。城市执法人员避免擅进产权单位、产权个人区域。我市将进一步加大对物权人的保护,严格遵守《物权法》规定,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开展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之前的《物权法》现在的民法典都是保护公民个人权益的法律,也是国家通过顶层设计划分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分水岭。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作为行政执法单位,要严格按照现行《民法典》的要求,切实保障好公民合法私权利,本着行政歉抑原则规范行政管理和综合执法权力的行使。

     四是要放宽城市公共区域的管理。公共区域次干道以下道路边三米范围允许做临时外摆,鼓励外摆。放松城市房屋外立面管理。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在常态化疫情防控期,我们市级已经放松临时摆摊的限制。

五是要在安全达标社区批准的前提下,临路房屋可开门营业。

六是要在严格按照《郑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郑州市户外招牌设置技术规范》设定的条件和标准进行管理的前提下,会对报送的商业门头搭建项目进行预先审核,避免出现不符合设置条件的搭建商业门头现象。若违规搭建,要根据《郑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责令其限期改正、罚款、组织清理等。

七是要转变、加强、细化市场发展局职能,把门店、商贩的繁荣纳入市场发展局的职能和考核范围。

    八是要采取市、市辖区两级分权执法,市级不向街道办事处(乡、镇)设置派驻执法机构。按照“职责对等、上下一致”的原则,改革后,市区的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以区为主,推动管理执法事项属地化。《中共郑州市委办公厅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管理局(郑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郑办文〔2019〕55号)已明确职责编制情况,《郑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办法》第九条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职责范围进一步确认。

依据《郑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市与市辖区执法职权进行了明确分工,市级主要负责对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四、政策制定、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负责部分市政公用、城区河道等监管职责,行使重大、跨区域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区级行使除市级职责以外的全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职责。县(市)、管委会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行使改革划定的全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职责。

感谢您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1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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