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法律援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法律援助资金的使用管理,保障和促进我市法律援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
《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 《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和《河南省法律援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的用于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及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费用。
第三条 市、县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将法律援助经费足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及时拨付法律援助资金,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加强法律援助资金监管、绩效管理等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要严格按规定使用法律援助资金,及时支付法律援助资金,会同财政部门做好补贴标准制定、绩效管理工作,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法律援助资金使用管理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绩效导向、专款专用。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法律援助范围严格按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法律援助资金使用范围:
(一)法律援助专项资金只能用于发放法律援助补贴。法律援助补贴指法律援助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给社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等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以下简称”承 办人员“,不含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承办法律援助事 项的具有公职身份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所属单位或个人的费用。
(二)法律援助补贴包括办案补贴、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补贴、法律咨询补贴及法律援助法规规定的其他服务形式的法律援助补 贴。
(三)中央、省级安排资金对市、县两级补助部分只能用于本款规定的法律援助补贴。
(四)法律援助工作资金使用范围:
( 1 ) 法律援助宣传 、调研等费用。
( 2 ) 法律援助案件管理费用、案件质量评估、精品案件评选等费用。
( 3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法律援助资金使用范围,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补贴标准构成
第七条 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构成包括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直接费用和基本劳务费。
第八条 直接费用包括一般直接费用和特殊直接费用。一般直接费用根据服务过程中实际产生的差旅费、邮电费、印刷费、调查取证费等因素确定,按本办法确定标准执行并定期调整。特殊直接费用包括翻译费、公证费、鉴定费等特定情形下产生的费用,由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逐案据实核定。
第九条 基本劳务费用根据日平均工资、服务天数等因素确定。其中,日平均工资参照上一年度郑州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年工作日所得或其一定系数。
第四章 办案补贴标准
第十条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是指办理民事、行政、刑事代理或者刑事辩护案件的补贴标准。补贴标准按件确定,同一事项处于法律程序的不同阶段,每一阶段按一件案件计算。
第十一条 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基本补贴标准,案件的开庭地和主要证据调取地均在郑州市主城区(市内五区和郑东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开区)的,每件发放法律援助办案补贴1800 元。
第十二条 劳动仲裁、再审听证等具有法定处理程序、并以特定法律文书作为结案形式的案件,按照第十一条规定的诉讼案件基本标准核定补贴。非诉讼法律援助事项,办案补贴标准按诉讼案件基本标准的
50%确定。
第十三条 民事、行政案件未经开庭审理,受援人即撤诉或撤回申请的,或者裁决不予受理的,办案补贴标准按基本标准的50%确定。其中 , 劳动仲裁部门接到受援人的劳动仲裁申请后,直接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不单独发放办案补贴。
第十四条 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 , 同一案件有 2 个以上受援人的 , 以一个案件补贴标准为基数 , 每增加 1 人, 增加补贴200 元, 最高不超过 20000 元。
第十五条 刑事案件按下列情况确定基本补贴标准:
(一)侦查阶段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羁押地(或会见地)、办案机关所在地、主要证据调取地均在郑州市主城区的,每件发放法律援助办案补贴1200 元。
(二)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羁押地(或会见地)、办案机关所在地、主要证据调取地均在郑州市主城区的, 办案机关为区人民检察院的 , 每件发放法律援助办案补贴1500 元;办案机关为郑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每件发放法律援助办案补 贴 1800 元。
(三)刑事案件审判阶段,被告羁押地(或会见地)、办案机关所在地、主要证据调取地均在郑州市主城区的,审判机关为区基 层人民法院的, 每件发放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1800 元; 审判机关为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的, 每件发放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2500 元。
第十六条 在郑州市内跨县(市) (含上街区、航空港区)办案的, 每件按基本补贴标准增加支付 300 元; 跨地市办案的, 每件按基本补贴标准增加支付 1000 元; 跨省办案的, 每件按基本补贴标准增加支付2000 元。
第十七条 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后, 非因承办人原因终止法律援助,承办人巳开 展实质工作的,按50% 支付办案补贴;如承办人未开展实质工作,不予发放补贴。
第五章 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及法律咨询补贴标准
第十八条 承办人员接受法律援助机构安排,为受援人提供代书、调查取证等一次性法律援助的 , 按照每件 500 元的标准支付补贴。代书后进入诉讼程序且提供法律援助的,代书补贴不再单独发放。
第十九条 法律援助机构派驻值班律师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值班,为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转交法律援助申请等法律帮助,由法律援助机构向值班律师支付值班补贴。
在郑州市第三看守所值班的值班补贴按每天 225 元支付。
第二十条 值班律师在值班期间当场为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法律援助机构在根据本办法规定标准支付值班补贴的同时 , 还应当另 行按照每件 150 元的标准向值班律师支付法律帮助补贴。
第二十一条 值班律师非值班期间,根据法律援助机构安排专程前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提供法律帮助,法律帮助补贴按每件 350 元支付。
第二十二条 法律援助机构安排律师在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之外的其它场所值班,提供来访接待、在线解答咨询等服务的, 由法律援助机构按每天 150 元支付法律咨询值班补贴。
第二十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案件质量评估、精品案件评选活动聘请专家所产生的劳务费,参照《河南省省级评审专家劳务费管理办法( 试行)》(豫财办 ( 2018 ) 41 号)相关标准, 由法律援助机构承担。
第六章绩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于实际产生的费用明显超过本办法确定的标准的疑难、复杂案件,经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核准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增加办案补贴金额。
第二十五条 逐步推行法律援助补贴与服务质量挂钩的差 别补贴。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本办法确定的各项补贴标准为基准, 根据案件质量评估结果,上下浮动一定比例确定最终补贴标准。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根据上一年度法律援助案件数量、支出等工作情况,科学合理预测预算年度法律援助资金需求,编列法律援助资金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列入预算。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法律援助资金绩效管理融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构建事前事中事后绩效管理闭环系统,从数量、质量、时效、成本、效益等方面,全面评估资金使用效果,实现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应根据中央、省级法律援助资金整体绩效目标,细化制定具体项目区域绩效目标。绩效目标的设定以应援尽援、提高援助质量为主线,定性和定量相结合,清晰反映项目的预期产出和效果,相应的绩效目标应当细化、量化、可衡量。
第二十九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市、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要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项目执行偏离绩效目标时及时予以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
第三十条 承办人员应当在法律援助案件结案之日起 30 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卷宗,法律援助机构审核合格后,相关部门应当在 30 日内按照标准支付补贴 。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司法行政、财政部门要严333格执行本地区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确保相关经费保障政策落到实处,督促法律援助机构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及时、足额支付补贴,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对法律援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或科目单列,确保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要全面及时公开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财政、司法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资金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分配 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资金等,以及其他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扣减其分配资金,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贵任,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县(市)区财政、司法行政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参照本办法执行或制定本地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原《郑州市法律援助资金管理办法》( 郑财行 ( 2016) 58 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司法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