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2661/2020-00126
  • 郑州市民政局
  • 彩票公益金
  • 2020-12-02
  • 2020-12-02
  • 通知
  • 郑民文〔2020〕150号
  • 有效
郑州市民政局关于转发《河南省民政厅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河南省民政厅福利彩票公益使用管理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各开发区民政部门,各区县(市)民政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河南省民政厅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河南省民政厅福利彩票公益使用管理信息公开办法》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2月2日


河南省民政厅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福利彩票公益金分配和使用管理,明确管理责任,规范管理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和《河南省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河南省省级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河南省预算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河南省民政厅福利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公益金”)是指按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从我省发行的福利彩票收入中按规定比例计提留归我省民政部门使用的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以及由财政部核定、民政部分配下达我省专项用于社会福利和相关公益事业的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

第三条  公益金使用应当遵循福利彩票“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发行宗旨,主要用于资助为老年人、残疾人、儿童(孤儿,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及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等,下同)和其他基本生活特别困难人员等特殊群体提供服务的社会福利项目,以及符合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项目。具体包括:

(一)社会福利基本设施建设项目;

(二)社会福利服务项目;

(三)符合宗旨的培训、信息化建设等能力建设项目;

(四)符合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项目。

第四条  公益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公益金使用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第五条  公益金的分配和使用管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分级管理。

第六条  公益金预算分为省民政厅本级项目支出预算和补助市县项目支出预算两部分。补助市县项目资金分配应当以因素法为主。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规划财务处(以下简称“规财处”)是公益金使用管理统筹协调单位,负责公益金预算管理。主要职责:承担汇总审核公益金预算、建立并管理公益金资助项目库、汇总上一年度公益金使用和绩效评价情况、制定公益金使用管理相关制度,牵头开展项目审计、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指导做好公益金使用管理日常工作等。

第八条  归口管理单位是公益金项目具体管理单位。主要职责:承担本业务领域公益金项目的规划,提出项目建议,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等,建立并管理本业务领域公益金资助项目库;承担本业务领域公益金项目的指导和督促执行;组织开展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配合信息公开;拟定相关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等。

省民政厅本级项目和补助市县项目中,老年人福利类项目由养老服务处负责归口管理;残疾人福利类项目和殡葬设施建设改造项目由社会事务处负责归口管理;儿童福利类项目由儿童福利处负责归口管理;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项目由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负责归口管理;其他符合宗旨的项目由相关处(室、局)负责归口管理。省民政厅本级培训类项目由人事教育处负责归口管理,信息化类项目由厅办公室负责归口管理。

第九条  项目单位是厅机关处(室、局)、厅属单位等公益金资助项目具体执行单位,负责公益金预算执行。主要职责:承担公益金项目预算编写、组织预算项目具体执行、报送公益金使用情况、做好项目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制定本单位公益金项目管理制度等。

第十条  各地民政部门承担本地的项目申报、审核、报送,补助市县项目资金在本地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报告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职责。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立项评审

第十一条  公益金资助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根据工作实际,建立健全项目入库评审机制和项目滚动管理机制。要提前做好项目的事前绩效评估、立项评审等前期准备工作。对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

第十二条  每年6月底前,补助市县项目由归口管理单位按照国家、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全省民政重点工作安排,在可用的彩票公益金额度内提出项目建议及项目实施方案。

资金分配方式由归口管理单位根据资金使用效益和实际管理需要,会同规财处商省财政部门确定。对普惠性专项资金,原则上采用因素法分配,根据彩票公益金使用方向和领域,选择相关因素进行分配。确需核定到具体项目的,实行项目法分配。

(一)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资金:综合参考保障对象数量(或民政基本公共服务及重点任务基本情况、相关机构数)、地方财力和工作绩效等因素。不同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分配因素和相应权重。分配因素和权重年度间要保持相对稳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年度工作重点任务可适当调整。工作绩效因素包括绩效评价、预算执行、地方财政努力程度等。

(二)采用项目法分配的资金:归口管理单位应制定项目实施方案,下发项目申报通知。归口管理单位依据民政事业发展需要和年度工作重点择优选择,采取必要的方式进行评审,提出初步分配方案。

第十三条  每年6月底前,归口管理单位应指导项目单位完成立项及项目论证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项目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向归口管理单位提交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福利彩票发行宗旨以及省民政厅确定的使用分配原则;

(二)属于项目单位的职能范围并符合促进事业发展需要;

(三)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

(四)经费测算符合相关领域国家或行业标准,并从严把握,精打细算。

项目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信息;

(二)项目立项依据,包括背景资料、相关政策文件、预算项目评审等资料。新增项目需按省财政部门要求提供事前绩效评估等资料;

(三)项目实施方案及年度实施计划;

(四)项目支出计划;

(五)项目支出明细,包括项目预算及各组成部分费用、测算过程及测算依据;涉及设备购置的项目,应列名设备购置清单;延续性项目需提供以前年度项目执行和资金支出情况。

(六)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

(七)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按照《河南省预算评审管理办法(试行)》《河南省预算评审操作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归口管理单位应对项目单位提交的项目资料认真审核。在材料齐全有效的基础上,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项目是否符合福利彩票发行宗旨和公益金使用有关规定,是否属于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支持范围;

(二)是否属于省本级的事权,是否属于项目单位的职能范围并具备相应执行能力;

(三)是否属于国家、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是否属于省民政厅重点工作安排;

(四)项目实施方案设计是否合理、可行,是否有明确的实施期限、项目绩效目标、组织实施计划,是否存在重大社会风险等;

(五)项目支出内容是否依法合规,经费测算是否符合相关领域国家或行业标准并科学合理,预算支出是否有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违法发放工资奖金津补贴等人员支出、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等国家财务规章制度和公益金管理有关规定禁止的情形。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归口管理单位可通过专家咨询等方式听取意见。归口管理单位审核通过的项目及申报材料,经归口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在规定时间内书面提交规财处。

第十六条  规财处对归口管理单位提交的项目及申报材料按有关要求进行汇总审核,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等进行评审。经规财处处务会集体研究、分管厅领导审定等程序后纳入部门滚动项目库。

第四章  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

第十七条  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预算编制应遵循“以收定支、专款专用”的原则,福利彩票公益金支出根据福利彩票公益金收入情况,按规定用途安排,统筹规划,注重效益。

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应当按要求编制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补助市县项目支出预算,应提前进行项目细化和资金下达。

第十八条  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预算在省财政部门确定的额度内,按以下原则编制:

(一)符合宗旨。优先支持延续性项目,严格审核新增项目,新增项目必须符合“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宗旨和分配原则。

(二)统筹规划。支持用于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社会福利事业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国家和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社会福利业务发展方面的专项规划。

(三)突出重点。支持用于落实民政部和省民政厅年度业务中心工作、基础工作和重点改革发展项目。

(四)综合平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兼顾各项目类型资金的比例,并综合考虑、适当平衡。

第十九条  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预算编制程序:

(一)编制收入预算。规财处根据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预计下一年彩票销量和计提公益金,以及省财政厅确定的可使用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额度,预计下年度省民政厅福利彩票公益金收入预算。

(二)提出项目建议。归口管理单位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按照项目轻重缓急原则及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预算额度,从滚动项目库中选取申请纳入年度预算及中期财政规划项目,形成项目建议(包括项目政策依据、实施方案、资金测算明细、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申报表等资料),经分管业务厅领导同意后,在规定时间内报规财处。补助市县项目支出建议应同时提供初步分配方案。

(三)编制预算草案。规财处根据预算编制原则,对项目建议汇总后进行集体讨论、审核,综合考虑申报建议、综合排序、实施条件、绩效目标设置、资金细化、资金额度、上年度资金结转结余和资金使用绩效等情况,在与归口管理单位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形成公益金年度预算草案,经分管财务厅领导审核同意后,与省财政部门进行会商。

(四)修改完善预算草案。归口管理单位根据会商意见对项目建议修改完善后,报分管业务厅领导审签后在规定时间内送规财处。规财处汇总后,对公益金年度预算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五)对预算草案进行审议。修改完善后的公益金年度预算草案,报分管财务厅领导和厅长同意后,按程序提请厅长办公会议(厅党组会议)审议。

(六)预算草案审核、审批。厅长办公会议(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报省财政厅审核,经省人大批准、省财政厅批复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省民政厅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纳入省级部门预算管理,根据省财政厅预算批复确定。补助市县项目支出预算纳入省对市县转移支付预算管理,由省财政厅审核后,按规定程序下达指标文件。

第二十一条  中央下达我省用于社会福利和相关公益事业彩票公益金的分配,由规财处牵头,归口管理单位提出初步分配方案及项目绩效目标,与省财政厅会商一致后,形成分配建议方案报分管厅领导批准,经分管财务厅领导、厅长同意后,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厅党组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由规财处按程序报省财政厅审核,按规定下达指标文件。

中央下达我省用于社会福利和相关公益事业彩票公益金分配应严格按照时限办理,明确时间节点,落实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省辖市民政局应按照指标文件确定的资金使用方向和分配原则,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因素法、项目法等方式,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下达资金。在完成本行政区域资金分配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分配方式、资金分配明细及支持贫困地区额度等情况报省民政厅规划财务处和归口管理单位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三条  预算下达后,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不得违规分包或转包。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确需调整预算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经省民政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二十四条  项目预算执行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单位负责人要对所承担项目资金的使用和效益负责。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项目单位是厅属单位的,应加强预算执行的日常监管,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以及上级民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要按批复预算启动项目实施,及时申请拨付资金,加快预算执行,减少项目结转结余资金。

第二十七条  项目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和购买服务的,要按照有关法定程序办理。对辅助工作、技术服务涉及委托事项的,要依法依规签订委托协议。项目单位要强化合同管理,加强对政府采购和购买服务合同、委托协议的审核以及成果验收管理,必要时可通过聘请法律专业人士等方式审核合同文本,降低合同风险,确保资金使用效益。使用公益金形成的资产要按国家有关要求进行登记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财务规章制度、公益金管理有关规定支出资金,严禁虚报套取、挤占、挪用,不得用于:

(一)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二)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三)发放工资、奖金、津补贴等人员支出;

(四)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五)不符合规定用途的支出。

第二十九条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民政局对补助市县项目资金要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要督促资金使用部门、单位建立项目责任制、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加快项目执行进度。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三十条  加强公益金绩效管理。规财处指导归口管理单位、项目单位按照“项目编制有目标、项目执行有监控、项目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运用”的要求,建立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

第三十一条  制定绩效目标。归口管理单位、项目单位申报公益金项目时应制定绩效目标,在省财政厅批复后作为预算执行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归口管理单位、项目单位要按照资金支出特点及可测量、可比较、可追踪的原则,科学设置绩效指标,提高绩效评价的有效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十三条  归口管理单位、项目单位要加强项目执行绩效监控,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要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并定期报送绩效监控报告。

第三十四条  归口管理单位、项目单位应对上一年度实施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报告经分管业务厅领导审签后报规财处汇总,规财处按程序报民政部、省财政厅。

第三十五条  建立绩效纠错问责机制。归口管理单位应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被评价单位,对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六条  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社会福利服务项目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等,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以显著方式标明资助标识。

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项目单位应当在主体建筑物或设施设备的显著位置设立或铭刻标注“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的永久性标识。

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培训类项目,应当在项目培训通知、培训课件及培训现场等显著位置标注或悬挂“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标识。

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的服务类项目,应当在服务过程中通过小旗或佩戴胸牌等形式向受助对象展示“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标识。

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的社会公益活动等其他项目,项目单位应当选择合适方式设立资助标识。

第三十七条  完善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制度,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及时公开公益金使用管理过程及结果的信息。

项目单位要通过本单位网站、民政部门官网或其他媒介,主动向社会公开公益金项目基本情况、本单位公益金使用管理制度、绩效评估及审计结果、接受投诉等信息;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开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进度及项目成效成果等信息。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民政局应当于每年3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公益金(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返还市县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报省民政厅归口管理单位,并于每年6月底前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告。归口管理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20日前报规财处。

省民政厅应当于每年4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我省使用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使用有关情况报民政部。每年6月底前以河南省民政厅名义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告。

河南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通过自身宣传渠道和平台进行信息公开和宣传,有关内容要纳入福利彩票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审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实行公益金监管责任制。归口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公益金使用管理情况的日常监管,发现问题立即纠正,落实监管责任。规财处应指导归口管理单位做好公益金管理监督,规范资金使用管理。

第三十九条  项目单位要加强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安全、合规、有效使用。充分发挥单位内部审计和纪检监察机构的作用,建立健全资金使用动态监控机制和内部监督检查机制,履行内部监督职责。

第四十条  驻厅纪检监察组依据职责加强福利彩票公益金相关情况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建立公益金使用管理审计制度。省民政厅加大公益金审计监督力度,每年对省民政厅本级执行的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全面审计,对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补助市县项目进行抽样审计;对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样审计。

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每年对本级执行的上级公益金资助项目全面审计;省辖市指导县(市、区)每年综合运用审计、绩效评价等方式实现公益金资助项目监督检查全覆盖,并将年度审计、绩效评价结果报省民政厅归口管理单位,归口管理单位汇总后报规财处。

第四十二条  审计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公益金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十三条  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被审计单位反馈。被审计单位应做好审计反馈问题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整改情况。

第四十四条  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对相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一)对审计工作不配合;

(二)项目进度滞后、制度不健全、实际执行情况与目标存在较大偏差。

第四十五条  建立健全公益金使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公益金使用管理中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削减或取消下一年度公益金预算额度,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一)未建立公益金项目管理制度;

(二)虚报套取、挤占、挪用公益金;

(三)违规用于第二十八条明示的“不得用于”支出项;

(四)违规分包或转包;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央和省级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河南省民政厅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

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省民政厅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的社会监督,根据《彩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河南省民政厅福利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公益金”)是指按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从我省发行的福利彩票收入中按规定比例计提留归我省民政部门使用的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以及由财政部核定、民政部分配下达我省专项用于社会福利和相关公益事业的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

第三条  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便民的原则,谁使用、谁分配、谁管理、谁公开,做到应公开尽公开。

第四条  全省各级民政部门、各申报公益金项目预算的民政部门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是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五条  省民政厅对省民政厅本级项目应当公开以下信息:

(一)项目名称、项目单位、资金额度、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资金管理办法等。

第六条  省民政厅对补助市县项目应当公开以下信息:

(一)项目名称、资金额度、资金使用方向等;

(二)资金管理办法等。

第七条  市县民政部门应当公开以下信息:

(一)获得上级民政部门补助及补助下一级的资金额度、资金使用方向等;

(二)由本级民政部门使用的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资金额度、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三)资金管理办法等。

第八条  各公益金项目单位应当对所执行项目公开以下信息:

(一)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主要内容、项目周期、资金额度、项目负责人、联系方式、项目完成情况、实际效果等;

(二)其他有利于体现项目效果的文字、图片、影像资料等;

(三)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

第九条  除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应当公开的公益金项目使用管理信息外,鼓励全省各级民政部门、各项目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多种形式增加信息公开内容。

第三章  公开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每年6月底前,全省各级民政部门和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在本部门、本单位门户网站上发布公益金有关使用管理信息。项目单位无门户网站的,可由相关民政部门门户网站代为发布信息。下级民政部门无门户网站的,可由上级民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代为发布信息。

省民政厅通过厅门户网站公开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和省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对下一级民政部门发布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告情况进行汇总。

第十一条  全省各级民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将公益金有关信息纳入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

第十二条 每年3月10日前,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民政局应当将上一年度公益金(含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返还市县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报省民政厅归口管理单位。归口管理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20日前报规财处。

每年4月1日前,省民政厅应当将上一年度本省使用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项目有关情况(含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上报民政部,并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和省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全省各级民政部门、各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的内部报批审核机制,加强信息审核,对上报、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四条  全省各级民政部门、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使用和管理彩票公益金资助标识。

第四章  监  督

第十五条  全省各级民政部门和各项目单位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应当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社会监督。通过信息公开暴露、发现的问题,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在信息公开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所属民政部门予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处理:

(一)拒不公开信息的;

(二)公开信息有较大错漏的;

(三)延期公开信息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全省各级民政部门在信息公开中存在前款规定行为的,由上级民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按照其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央和省级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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