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水平,依法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市应急管理局依据郑州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郑法政办〔202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形成了《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修正版),以下简称裁量标准(2021修正版)。
一、背景依据和意义
依据郑州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郑法政办〔2021〕1号)精神,市局结合实际情况和各方意见,对《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郑安监管〔2017〕174号)进行了更新调整,形成了《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修正版)。制定过程中,我们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罚款幅度、罚款倍数、罚款比例的,按照《郑州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郑法政办〔2021〕1号)的要求,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级。
《裁量标准》的施行将最大限度地防止执法不公、执法不严和滥用自由裁量权现象的发生,对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服务型行政机关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基本原则
根据国家应急管理部、河南省政府、河南省应急管理厅、郑州市政府有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要求,明确了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自由裁量标准的制定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超越法定的幅度和范围。
2、过罚相当原则:在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前提下,应紧扣法律的立法宗旨和目的,综合考量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和改正因素等,正确、适当地确定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3、平等对待原则:坚持“同案同罚”,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同、情节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三、主要内容
根据违法所得的金额划分违法行为等级:
(一)轻微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裁量标准:处2万元的罚款。
(二)一般违法行为: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裁量标准: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裁量标准: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特别严重违法行为: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裁量标准: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原《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郑安监管〔2017〕174号)废止。《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修正版),自2021年5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