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解读:《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21-09-21 发布机构:郑州市城市管理局

物业管理工作是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方面,也是社会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焦点。2007年,我市制定了《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对规范物业服务活动、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对居住质量要求的提高,物业管理工作面临新形势、新问题和新要求,原条例已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尤其是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对物业服务合同及其相关内容作了专门规定。为贯彻实施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贯彻实施《民法典》的重要讲话精神和“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要求,郑州市对《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完善。2021年7月30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条例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在《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场出入口、电梯等属于业主共有的部位和设施设备,利用这些公共部位和设施设备进行经营,其产生的收益应归全体业主所有。

此次新修订的《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共场所的收益是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收益,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不得擅自挪用、侵占。

此外,物业服务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共有部分、共用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经业主共同决定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其中,公共收益具体包括:

依法利用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公共场地、绿地、道路等共有部分经营所得的收益;

利用业主共有的游泳池、篮球场等共用设施经营所得的收益;

利用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出入设施、电梯间、楼道及户外区域设置广告获得的收益;

因共用设施设备被侵占、损害所得的补偿、赔偿费用;

共有部分被依法征收的补偿费用;

公共电信设施占用场地使用费等;

公共收益的孳息;依法属于全体业主的其他收益。

公共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经业主共同决定用于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或者物业管理其他事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侵占公共收益。

新修订的《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明确规定:利用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出入设施、电梯间、楼道及户外区域设置广告获得的收益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收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是不能擅自挪用、侵占。物业公司可以将这部分收益用于公共部位的维修、更新、改造等用途,而不能挪用,也不能用于物业公司自己的开支。另外,物业公司还应当依法将这部分收益和开支情况进行公示。

擅自挪用、侵占公共收益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依据《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责令退还,处以挪用、侵占金额二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广大市民朋友发现擅自挪用、侵占公共收益,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可以向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反映,我们会依法予以查处,切实维护广大市民朋友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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