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郑州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郑政办〔2017〕75号)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06-28 发布机构: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来源: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增强生育保险保障功能,提高社会保险基金共济能力,推进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改革,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5日通过决议,授权国务院在包括我市在内的12个城市行政区域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开展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据此,2017年1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国办发〔2017〕6号)。2017年2月24日,国家人社部在合肥市召开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工作会议,就贯彻落实国办发〔2017〕6号文件精神,对试点工作进行动员部署,正式启动试点工作。为有效推进我市的两险合并试点实施工作,根据国家有关精神和要求,经与省厅密切沟通,结合本市实际,多方征求意见建议,研究起草了此意见,以及《郑州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代拟稿)和《关于成立郑州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代拟稿)。

二、目的意义

进一步增强生育保险保障功能,提高社会保险基金共济能力,推进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改革。

三、目标任务

市本级及市内各区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并开展为期一年的试点工作。按照国家人社部“四统一、一不变”,即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统一医疗服务管理、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的要求,探索适应我市经济发展水平、优化保险管理资源、促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

四、主要内容

一是统一参保登记;二是统一征缴和管理,按照两项保险合并前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费率之和确定两项保险合并后的职工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实行统一征缴。三是统一医疗服务管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统一的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四是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经办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规程。五是生育保险待遇保持不变,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待遇按原有标准和相关政策保持不变,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六是灵活就业人员生育医疗保障,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费率不变,其本人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待遇标准按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五、适用范围

试点范围为郑州市本级、市内五区及四个开发区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六、期限

试点期限为一年,即从2017年7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

七、新旧政策差异

新政策突出的变化是:为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建立生育医疗保障,在其本人缴费费率不变的基础上,本人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待遇标准按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解读机关: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读人:李晓可    联系方式:67885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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