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7-09-09 发布机构: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依据:为有效解决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针对我市招投标监管条块分割、分散管理的现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有关招标投标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郑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出台该通知。

  二、出台的目的意义:进一步规范我市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加强招标投标市场管理,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三、出台的目标任务:一是解决因招投标监管部门不统一,造成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二是解决一些项目招标人为了选到好的施工队伍,通过资格预审、提高投标企业资质、设置过高的业绩条件和采用不合理的评标办法,排除潜在投标人的问题;三是解决招标代理公司人员流动频繁,业务办理过程不连贯,不同程度的存在借用、挂靠资质承揽业务,不按规定收退投标保证金等问题;四是解决个别项目招标人为达到某种目的,提出与招标项目无关的要求,排斥潜在投标人的问题。譬如:企业注册资本金、银行授信证明、资信保证金等。为保证我市招投标规则的统一性和交易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性,因此,有必要对现有的政策进行规范和修订完善。

  四、解读的主要内容:该通知共包含6块内容:一是规范招标代理和评标专家行为。办理招标代理业务人员采用实名制,业务办理过程中,不得随意调换项目负责人;评标专家在评审活动中,要认真履行职责,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超标准索要报酬的要求。二是规范招投标资格条件设置。严禁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设置明显高于招标项目实际要求的企业资质和业绩条件,或提出与招标项目无关的要求。三是规范招投标活动中类似工程业绩设置。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不得以类似工程业绩作为加分条件,对于确需设置以投标人或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作为评标加分条件的,应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明确类似业绩符合的条件。四是全面推行资格后审。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一般性工程和材料设备,全面实行资格后审制;对结构复杂或技术要求较高的特殊性工程建设项目确需实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应采用合格制。五是规范投标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退还,减轻企业资金压力。六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承担工程监督职责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各自监管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建立稽查制度,设立投诉举报电话,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适用范围: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六、标准:规范性文件

  七、期限:5年

  八、新旧政策差异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原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现规定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退还,主要是为了减轻企业的资金压力和经济负担。

     

  (解读人:王正田  联系电话:67885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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