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2565/2018-00034
  • 郑州市城乡规划局
  • 城乡建设
  • 2018-03-14
  • 2018-04-03
《郑州市城乡规划局关于郑州市城市设计编制规定(试行)》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12年2月印发的《郑州市城市设计编制暂行规定》,以及在其指导下编制完成、并通过市人大审议的《郑州市总体城市设计》,奠定了我市城市设计整体框架,较好的指导了一定时期内我市城市设计编制工作,城市空间环境效果取得了显著改善。

近年来,随着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的召开、住建部《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的实施,城市设计工作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2017年3月,我市被住建部列为第一批城市设计试点城市,对我市下一步城市设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基于当前城市设计编制与管理工作的新要求、新目标,我市出台了《郑州市城市设计管理办法(试行)》,用于指导全市城市设计管理工作。为落实和细化《郑州市城市设计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指导与规范城市设计编制管理,起草本《规定》。

二、目的和意义

《郑州市城市设计管理办法(试行)》在《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城市设计适用范围对象、监督管理权限、层级体系及内容、编制审批程序等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以此为基础,进一步制定了《郑州市城市设计编制规定(试行)》,有助于更好的推进城市设计工作,完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规范我市各类城市设计的技术要求与内容深度,提高城市设计的编制质量,塑造城市风貌特色,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三、目标任务

《规定》的制定施行,主要要完成以下目标任务:

(一)贯彻落实上位法规及国家相关要求

2016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出台,明确了城市设计的意义和作用。2017年3月,住建部出台《城市设计管理办法》,提出了重点地区城市要求纳入控规指标,进一步加强城市设计在城市建设中的重要性。2017年3月,住建部下发《关于将北京等20个城市列为第一批城市设计试点城市的通知》,将我市列为第一批城市设计试点城市,明确试点工作内容主要为:创新管理制度、探索技术方法、传承历史文化和提高城市质量。除此之外,河南省、郑州市两级人民政府也对城市设计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规定》的制定将会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设计编制工作,落实上位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各项新要求。

(二)完善城市设计规划层级

依据《城市设计管理办法》和《郑州市城市设计管理办法(试行)》,对应国家法定规划体系和郑州都市区规划体系。从我市实际出发,明确了城市设计编制的层级及主要内容,城市设计分为总体城市设计、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和地块城市设计三个编制层级。

(三)明确城市设计的编制组织与审批

依据《城市设计管理办法》、《郑州市城市设计管理办法(试行)》,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我市以往城市设计工作开展中存在的组织编制主体混乱、审批程序不明晰等问题,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明确城市设计编制、审批等各项工作的具体责任分工,规范城市设计成果审查、报批、修改的各项程序,明确成果应用。《规定》的制定与实施,有助于推动我市城市设计编制明确任务目标、扎实推进工作、切实提升城市品质和特色。

(四)提高城市品质,提升城市形象

城市设计是促进城市发展转型的有效规划方法和手段,《规定》的制定有助于做好对城市格局、空间环境、建筑尺度和风貌的精细化设计,促进存量用地使用,改善生态环境,补足城市短板,保障和改善民生,增强城市的宜居性,将会对改变城市“千城一面”、塑造城市特色、延续历史文化等重点问题起到关键作用,有助于进一步提高城市品质,塑造良好的城市形象。

四、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城市设计管理办法》

(三)《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四)《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五)《郑州市城市设计管理办法(试行)》

五、主要内容

《规定》以《城市设计管理办法》和《郑州市城市设计管理办法(试行)》为依据,共计六章,主要明确了总体城市设计、重点地区及地块城市设计工作编制要求、编制组织及审批,现将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城市设计的定义和适用范围

《规定》第1.2条明确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域范围内的城市设计编制组织和管理工作。

《规定》第1.3条明确本规定所指的城市设计是以组织和优化城市空间环境为目的,对城市空间形态和环境所作的整体构思和安排,贯穿于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

(二)城市设计编制层级与内容

《规定》第1.6条明确我市城市设计分为总体城市设计、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地块城市设计三个编制层级以对应国家法定规划体系和郑州都市区规划体系。

其中总体城市设计是将城市及其周边环境的整体作为研究对象,从全局上把握和制定城市空间发展整体框架,研究确定城市风貌特色、形态格局及公共空间体系,指导下层次城市设计的编制。

重点地区城市设计是将城市中功能相对独立并具有相对环境整体性的地区作为研究对象,在上位规划的指导下,对重点地区的风貌特色、山水关系、空间结构、公共空间及建筑风貌等进行控制和引导。

地块城市设计是将重点地区范围内地块,以及重点地区范围外有必要进行城市设计管控的地块作为研究对象,在上位规划的指导下,对城市地块的空间形态、公共空间、建筑控制引导、交通组织、环境景观设施、地下空间等进行详细安排与设计。

(三)总体城市设计编制要求

《规定》第2.1条、第2.2条明确总体城市设计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主要基于社会经济、人文历史和自然生态脉络,从宏观上研究提出城市总体空间形态的发展目标,确定城市风貌特色,保护自然山水格局,优化城市形态格局,明确公共空间体系,划定城市设计重点地区并提出实施措施与建议,为下层次城市规划与设计提供指导依据。

《规定》第2.3条、第2.4条从塑造城市风貌特色、优化城市形态格局、组织公共空间系统、划定重点地区及提出一般地区城市设计指引及实施措施等几方面进行要求,对总体城市设计的成果形式进行了明确。

(四)重点地区城市设计编制要求

《规定》第3.1条、第3.2条明确重点地区城市设计适用于由总体城市设计等上位规划确定的城市设计重点地区。以城市总体规划、总体城市设计等上位规划为依据,分析重点地区对于城市整体的价值、塑造地区风貌特色形象,注重与山水自然的共生关系,明确总体空间形态框架,协调市政工程,组织城市公共空间功能,注重建筑空间尺度,提出建筑高度、体量、风格、色彩等控制要求,进行经济技术分析,论证可实施性和实施策略。

《规定》第3.3条、第3.4条从规划基础研究、空间形态设计、道路交通设计、景观环境设计、建筑管控引导及实施策略等几方面进行要求,对重点地区城市设计的成果形式进行了明确。

(五)地块城市设计编制要求

《规定》第4.1条明确地块城市设计适用于重点地区范围内,或重点地区范围外有必要进行城市设计管控的一个独立地块或多个相关联地块。

《规定》第4.2条明确地块城市设计以上位规划为依据,综合考虑地块与周边区域的关系,以人的尺度和人的感受为出发点,对城市地块的空间形态、公共空间、建筑控制引导、交通组织、环境景观设施、地下空间等进行整体筹划与深化设计,明确各类城市设计要素控制要求,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市设计图则相衔接,指导地块内的建筑工程和环境设计。

《规定》第4.3条、第4.4条从前期分析、目标定位与设计策略、空间形态设计、建筑形态控制、公共空间设计、道路交通设计及地下空间设计等几方面进行要求,对地块城市设计的成果形式进行了明确。

(六)城市设计的编制组织与审批

《规定》第5.1条明确了各层级城市设计组织编制与审批审查。其中总体城市设计由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县(市)人民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编制,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重点地区城市设计由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县(市)人民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地块城市设计可以由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县(市)人民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组织编制,由本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随控规成果报本级人民政府一并审批。

《规定》第5.4条明确了各层级城市设计的应用方式。其中总体城市设计是指导城市总体层面空间形态的重要纲领性文件,其成果应转化为总体城市设计导则,作为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和地块城市设计编制的重要依据。

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应对城市重点地区的用地和空间环境要素作出具体控制和引导,作为指导重点地区范围内地块城市设计的上位依据。

地块城市设计成果是对相关地块空间环境作出具体要求,其成果应对接转化为城市设计图则,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指导地块内的建筑工程和环境设计。

六、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郑州市城乡规划局;

解读人:任娟;

联系电话:0371-67178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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