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郑州市建立和推行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机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12-16 发布机构: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绿色发展新理念,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2019年9月29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和推行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机制的指导意见》(豫发改价管〔2019〕599号)。根据指导意见要求,郑州、洛阳、许昌、漯河、南阳、信阳6地市应于2019年底前出台具体试行方案,试行期一年。其他省辖市、直管县从2020年8月开始,在所辖地污水排放大户、重点污染企业和产业集聚区全面实行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机制。

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市发改委联合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局,对我市市区水环境重点排污企业进行了摸排。经调查,市区能够在线监测的重点排污企业共24家,实行环保信用评级的重点排污企业约200余家。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局按照指导意见规定的实施范围、污染物污染因子及基准参考值、污染物排放分档、加价幅度、收费标准,共同制定了本方案,并明确了职责分工。

其中,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差别化污水处理费标准。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提供重点污染物监测数据、环保信用评级结果等工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差别化污水处理费征收等工作。生态环境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共同确定执行差别化污水处理费政策的具体企业名单,并实行动态管理。财政部门负责污水处理费管理等工作。各部门各司其职,抓紧时间推进落实此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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