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住院护理补贴保险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4-13 发布机构:郑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一、背景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国计生协关于开展失独家庭住院护理补贴保险工作的通知》(国计生协〔2017〕30号)、国家卫健委办公厅、中国计生协办公室《关于开展“暖心行动”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19〕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住院护理补贴保险工作。郑州市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住院护理补贴保险制度,是指政府为郑州市女方年龄在49周岁及以上的独生子女死亡和三级以上伤残家庭父母购买商业保险,当被保险对象因病或意外住院,由商业保险机构给予女方年龄在49周岁及以上的独生子女死亡与三级以上伤残家庭父(母)每天不低于150元的住院护理补贴,一年累计不超过90天。

三、职责分工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财政局、市计划生育协会负责本市女方年龄在49周岁及以上的独生子女死亡和三级以上伤残家庭父母住院护理补贴保险工作,郑州市所辖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局、计划生育协会以及各乡(镇、办)、各村(社区)委员会等依照本办法规定,分别负责本辖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住院护理补贴保险新增对象的资格确认,往年对象的年审和退出工作,配合承保保险分公司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四、住院护理补贴保险对象确认条件、保障周期及补偿办法

住院护理补贴保险对象为具有郑州市户籍的女方年龄在49周岁及以上的独生子女死亡和三级以上伤残家庭父母。由保险公司负责办理补偿工作。住院护理补贴保险的保障周期为1年。跨年度单次住院且符合住院护理补贴保险规定的,可分年度计算,属于上年度的按照上年度政策执行,属于当年度的按照当年度政策执行。

五、住院护理补贴的申请、审核和发放

被保险人需按保险公司要求提供住院诊断、病历等有关材料,具体请详细阅读承保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承保保险公司对于经审核符合住院护理补贴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住院护理补贴资金发放到被保险对象指定账户。确保被保险人理赔的及时性。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承保的各级商业保险公司要加强服务,对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理赔金100%兑现到被保险人,理赔满意度达到98%以上。符合住院护理补贴保险制度规定且未申请上年度住院护理补贴保险的对象,必须在本年度第一季度末之前向商业保险机构提出申请,过期将不再受理。

六、住院护理补贴保险对象的新增、退出、审核及责任追究

郑州市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住院护理补贴保险对象的新增、年审和退出,根据被保险对象的实际情况,参照国家、省、市对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的相关要求和标准,开展补贴对象的新增、年审和退出。建立健全绩效考评机制,加大对住院护理补贴保险制度的督促检查力度。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政策实施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对于医疗机构开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医疗机构及从业人员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对于申请人伪造材料,骗取补贴资金的,依法追回补贴资金,同时5年内不得享受本住院护理补贴政策。

七、住院护理补贴保险资金来源、测算和使用

住院护理补贴保险投保资金由市、县(市、区)两级按照4:6比例分担,分别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按照实际参保人数据实拨付。住院护理补贴保险制度实行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提高投保和补贴标准。为加快推动住院护理补贴保险工作开展,住院护理补贴保险由郑州市计划生育协会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及程序办理,并抓好贯彻落实。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