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地方志工作规定》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12-21 发布机构:郑州市地方史志办公室

《郑州市地方志工作规定》已经郑州市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12月22日起施行。

一、制订的必要性

(一)加强依法治志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关于地方志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2月考察北京首都博物馆时强调,要“高度重视修史修志”“把历史智慧告诉人们,激发我们的民族自豪感和自信心,坚定全体人民振兴中华、实现中国梦的信心和决心”;李克强总理2014年4月就第五次全国地方志工作会议召开作出“修志问道,以启未来”的重要批示,对地方志工作提出了殷切期望。这些指示精神指明了地方志工作的当代功用,为史志事业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写入“加强修史修志”。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明确要求“加强党史国史及相关档案编修,做好地方史志编纂工作,巩固中华文明探源成果,正确反映中华民族文明史,推出一批研究成果”。2015年,国务院印发《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这是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的第一部规划性文件,明确指出要将“依法治志”作为确保地方志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手段。

(二)加强地方志工作是国家中心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市委十一届四次全会指出“发挥好文化资源优势,打造华夏历史文明传承创新中心,提升文化软实力,促进文化与经济社会更加协调发展,是郑州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必须高度重视、着力推进的工作重点,是建设国家中心城市的重要支撑”“高水平规划建设市民公共文化服务区等重点片区,完善城市功能,促进城市均衡发展,打造一批国内外一流的城市亮点片区”,这些都对地方志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地方志作为全面系统记述一定行政区域的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资料性文献,可以反映国家中心城市建设成就,是今后探索城镇化发展规律、积累经验的最好载体,是国家中心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要充分发挥政府立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就要切实加强地方志工作,不断提升郑州的文化影响力,在郑州国家中心城市建设中发挥应有作用。

(三)制订出台《郑州市地方志工作规定》是促进地方志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国务院早在2006年颁布了《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我省也于2011年出台了《河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但是近年来地方志实践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伴随着地方志从一项工作向一项事业的转型,《条例》《规定》有关条款的局限性逐渐显现,比如对专业志与专业年鉴,无明确规定;乡镇(街道)志与村(社区)志编写工作无法可依。同时,存在缺少资料报送制度、地方志成果的宣传推广措施、无法规范管理地方史等问题。因此,在地方志工作从一本书主义向“志、鉴、库、馆、网、用、刊、报、会、研”十业并举转型的关键时期,制定《规定》既是对上位法的细化,又是规范全市地方史志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更加有效地指导和规范日益发展的地方志事业的重要保障。

二、起草过程

郑州市地方史志办公室通过深入调研论证,起草完成了《郑州市地方志工作规定(草案)》,按政府立法程序送审后,市政府法制办对全市地方史志工作进行了认真调研,组织进行了立法审查、公开征求意见和专家论证。2017年6月,郑州市史志办主要领导专门赶赴北京,到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对郑州市地方志立法工作进行了汇报。根据中指办的指示精神,参考《地方志工作条例(修订建议稿)》以及中指办对《规定(草案)》给出的具体意见和建议,郑州市史志办和市政府法制办联合举行了研讨会,就如何贯彻最新精神,如何更好地促进实际工作对《规定(草案)》里的条款逐一进行了深入的讨论、修改,数易其稿形成正式文本上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依据和参阅资料

1.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67号,2006年5月18日起施行)

2.《河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0号,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3.《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国办发〔2015〕64号)

4.《河南省地方史志办公室 河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史志编纂出版工作的意见》(豫史志联〔2017〕16号)

此外,《规定》还学习借鉴了北京、青岛、广州、武汉、济南、西安等地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四、需要说明的具体问题

(一)关于地方志工作体制机制

地方志工作采取党委领导、政府主持、地方史志工作机构组织实施、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体制。2014年,国家对地方志工作提出了“一纳入”(将地方史志工作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八到位”(认识到位、领导到位、机构到位、编制到位、经费到位、设施到位、规划到位、工作到位)的工作机制。《规定》为贯彻“一纳入,八到位”要求,明确规定:市、县(市、区)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由本级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市、县(市、区)地方史志工作机构在本级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的领导下,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各开发区的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区域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

(二)关于地方志的重点工作

目前,地方志从传统的“一本书主义”,正在逐渐转变为志、鉴、库、馆、网、用、会、刊、研、史“十业并举”的新时期地方志事业,面对转型升级,在《规定》拟定和审查过程中,我们本着解决制约我市地方史志事业发展的最根本最突出的问题、建立地方志工作稳步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和营造依法治志的良好社会氛围的原则,明确了扎实开展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工作,切实加强方志馆、信息化等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进部门志、行业志、乡镇(街道)村志编纂,统一规划管理地方史的编写工作以及着力加强史志队伍建设和地方志宣传推广等重点工作。

(三)关于将开发区列入全市史志工作范围

开发区是改革开放出现的新生事物,是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诞生、发展、壮大起来的一个个特殊区域,发展历史已有20多年,取得了巨大成就。必须要通过地方志工作,全面、准确、系统的将开发区体制改革、科技创新、技术开发、产品开发、外贸出口、人才培养等方面取得的丰硕成果,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情况进行记述,载入郑州建设国家中心城市事业的历史史册。《规定》明确规定,将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东新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区域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和宣传推广工作,由其管理委员会参照本规定执行。

(四)关于将地方史编写纳入工作范畴

2015年,中宣部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史编写出版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地方史编写与地方志工作密切相关,要加强与本地区地方志工作机构的沟通协调,具备条件的,可将地方史纳入地方志工作范畴,统一规范管理”;《全国地方史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提出“具备条件的,可将地方史编写纳入地方史志工作范畴,统一规范管理”;中指组提出要将郑州作为试点城市,先行先试创造史志并行的郑州经验、郑州特色;《河南省地方史志办公室 河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史志编纂出版工作的意见》(豫史志联〔2017〕16号)明确要求“地方史志机构要将地方史编写纳入工作范畴,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在《规定》中,明确将地方史编写纳入了工作范畴,对地方史编写作为地方史志工作的重要内容作出规定,力求做到史、志、鉴“三位一体”。

《郑州市地方志工作规定》对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河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等上位法进行了细化,又规范了郑州市地方史志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必将有力推动郑州市地方史志事业再上新台阶。

解读部门:郑州市地方史志办公室

解读人:李栋      联系方式:67175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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