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郑州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的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20-12-08 发布机构:郑州市司法局

根据2020年市政府立法计划,由市生态环境局作为起草部门,对《郑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05号,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废旧立新式的全面修订,起草了《郑州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需要。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上提出“要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打赢蓝天保卫战”的要求,以及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努力打造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坚决打赢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的重要指示,需要依法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形势的需要。目前我市燃油燃气机动车保有量已达410多万辆,非道路移动机械达5万多辆。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占大气污染物的37.2%,已成为我市大气环境首要污染源。据测算,一台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等同100辆国四汽油机动车。此外,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氮氧化物排放是我市氮氧化物污染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其中柴油车氮氧化物排放量超过机动车排放总量的80%,导致我市在全国168个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排名中位于后20位。为完成市政府制定的稳定退出后20位目标任务,加快国家中心城市建设,需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三)原《办法》已不适应我市目前的发展现状。《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均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作出了规定,但原《办法》并未涉及,造成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缺少有效抓手,工作存在短板。同时,原《办法》还存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验和维修体制不健全,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较弱等问题,需进行全面修订。

二、起草过程

市政府将修订原《办法》列入2020年度政府立法计划,由市生态环境局作为起草部门,对原《办法》进行废旧立新,重新起草形成《郑州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送审稿)》。报市政府送审后,市司法局按照政府立法程序进行了立法审查,并组织初步修改,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立法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落实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修制度。《办法(征求意见稿)》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要求,规定在机动车排放检验中检验出的排放不合格车辆,应当到机动车排放污染维修单位维修治理,并接受复检,细化了监管方式,明确了污染治理流程,实现检测、治理、复检闭环管理,是机动车污染防治的重要举措。规定了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机动车排放污染维修单位管理的行业规范,引导其健康有序发展。

(二)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管理制度。针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多,污染物排放量高,底数不清、无牌号,缺乏系统有效的监管手段等实际状况,《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要求,规定本市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编码登记制度。购置或者转入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经排放污染物检验合格的,由所有人在购置或者转入之日起15日内,向区县(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编码信息,区县(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编码登记,并与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三)重型柴油车安装远程排放监控系统。针对重型柴油车使用强度高、单车排放量大、流动范围广、污染排放持续性强的特点,按照国家和本省要求,《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对重型柴油车安装远程排放监控系统。注册登记或者在用的重型柴油车应当按国家统一要求和技术规范安装远程排放监控系统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对擅自干扰、删除、修改远程监控装置或信息的,设置了相应罚则。

(四)体现了便民利民,优化营商的原则。一是《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向社会公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维修单位的基本信息,并及时调整更新,为公众查询和监督提供便利。二是明确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到指定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机动车排放污染维修单位进行排放污染检验或者治理维修,应遵循市场化准则。三是将拒绝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机动车排放污染维修单位不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维修治理等行为依法纳入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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