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有关经办问题的处理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12-14 发布机构: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来源: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豫人社〔2019〕1号)、《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郑州市社会保险中心关于做好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工作的意见》(郑人社办〔2019〕262号)文件精神,积极稳妥解决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有关经办问题,有效推进我市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有关经办问题的处理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便于更好地理解政策,现就《意见》有关内容进行解读。

一、《意见》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意见》的主要内容有:关于补贴资金的申请问题、关于补贴资金拨付问题、关于补贴资金计入账户问题、关于补贴资金一次性支付问题等4个方面。

二、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指的是什么?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是指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按规定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给予的参保补贴。

三、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工作的责任主体是?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负总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督促落实。

四、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如何申请?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由实施征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确定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据实核算补贴所需资金,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

五、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如何拨付?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由实施征地的县(市、区)财政部门对补贴资金申请进行审查后,将补贴资金从本县(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足额拨付至郑州市财政局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六、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如何计入个人

账户?

市社会保险中心依据银行出具的原始凭证和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的补贴申请等相关资料完成基金财务核算后,督促县(市、区)社会保险中心及时将补贴资金计入补贴对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七、补贴资金一次性支付的几种情形。

根据豫人社〔2019〕1号和郑人社办〔2019〕262号)关于“补贴资金一次性支付”有关要求,《意见》结合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实际,明确了以下4种情形可将补贴资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一)在异地(郑州市以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

(二)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三)已经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领取待遇的。

(四)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已领取待遇的。

八、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如何筹集?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主要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中筹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在征地补偿费中单独安排,计入征地成本。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在征地报批前,严格按照征地面积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一次性足额预存社会保障费用。政府储备用地,由征地政府预存社会保障费用;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征地,由用地单位缴纳预存社会保障费用。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在征地获得批准后用于支付对被征地农民补贴。社会保障费用预存不到位的,一律不得报批征地。

九、预存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不足以支付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怎么办?

预存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不足以支付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所需资金的,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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