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财政局政府投资项目购买中介机构评审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11-05 发布机构:郑州市财政局

一、制定背景

为提高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效率,规范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业务的行为,制定了《郑州市财政局政府投资项目购买中介机构评审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二、制定依据

根据《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河南省预算评审管理办法(试行)》(豫财办〔2020〕2号)、《郑州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郑政办〔2015〕58号)、《郑州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郑财预〔2015〕1030号)、《郑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评审管理办法(试行)》(郑财办〔2020〕83号)和《郑州市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实施细则》(郑财建〔2019〕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政府投资评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一)对中介机构的工作要求。

1、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地方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独立完成项目评审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项目转让给其它中介机构或个人;

2、组织安排精干评审力量。项目负责人要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或注册会计师担任,其他人员要具备从业资格及二年以上工作经验;

3、公正、公平、诚信地开展评审工作,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4、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指导;

5、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执业行为规范。

(二)明确评审业务的委托方式及程序。

1、购买服务的项目按中标排序采用轮候加抽签方式确定中介机构及服务项目,所有入库中介机构轮候一遍为一轮。由评审中心与确定的中介机构签订委托评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完成时间、奖罚措施等。

2、工程预算、竣工结算、财务决算分别轮候。

(三)中介机构服务质量的考核。

考核实行抽查制,年均抽查比例5%左右。项目抽查偏差=(1-项目抽查结果/中介机构评审结果)×100%

抽查结果与评审费用支付标准挂钩:

1、项目抽查偏差在±3%到±5%之间的(不含±3%和±5%),扣减项目评审费的30%;

2、项目抽查偏差在±5%到±10%之间的(含±5%和±10%),扣减项目评审费的50%,并对该中介机构提出警告。中介机构在一个服务周期(三年)内受到两次警告后,取消其继续提供服务的资格和下一个服务周期的投标资格,同时将其执业质量情况通报其所在的行业协会及监管部门;

3、项目抽查偏差在±10%之上的(不含±10%),扣减项目评审费的70%,并取消该中介机构继续提供服务的资格和下一个服务周期的投标资格,同时将执业质量情况通报给其所在的行业协会及监管部门。

(四)购买服务的质量和风险控制措施。

1、中介机构对出具评审报告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项目评审过程中原则上不得更换评审小组人员,确需更换的应征得委托单位同意。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工作底稿制度,真实、完整、准确记录每一项评审情况。

3、中介机构评审实行三级复核制即项目组内部的复核、内设复核部门的复核、总工或技术负责人的复核。

4、中介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评审时知悉的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将评审中取得的资料用于评审报告以外的事项。

四、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局政府投资项目购买中介机构评审服务的市级建设项目。评审范围包括工程预算、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

五、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单位:郑州市财政局

解读人:徐泽涛

联系电话:67181401


相关政策:关于印发《郑州市财政局政府投资项目购买中介机构评审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