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12-12 发布机构: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

一、背景依据

《郑州市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于2016年8月24日审议通过,自2016年11月1日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规定:制定机关应当至少每隔两年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机关应当及时清理:

(一)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相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

(二)调整对象已不存在的;

(三)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

(四)其他应当及时清理的情形。

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形成后,应当由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未列入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和法治政府建设,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结合机构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落实情况,依据《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69号)、《郑州市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20号),我委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二、目的意义

将不适应当前形势发展需要、不符合依法行政要求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出来,有助于简政放权,依法行政,也是法治政府的基本内涵,有助于理清权责,推进“放管服”改革。

三、主要内容

1.郑州市农委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18份;

2.郑州市农委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14份;

3.郑州市农委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1份。

四、适用范围

郑州市农委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五、术语解释

规范性文件是指郑州市农委制定的,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各种规定、办法、细则及其他具有规范性内容的文件。不适用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和奖惩决定等文件。

六、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市农委

解 读 人:李科萱

联系方式:67178972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