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标准地”出让制度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8-04 发布机构: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提高审批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资源要素配置市场化,推动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按照市委十一届十一次全会会议精神和全市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安排部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了《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标准地”出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予以印发。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郑州市全部行政区域范围。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明确了“标准地”改革的基本原则。“标准地”改革工作坚持“配置市场化、亩产论英雄、改革提速度、过程全监管”的原则,发挥市场在土地要素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明确单位用地税收等指标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优化审批流程实现“拿地即开工”,强化监管确保约定指标如期实现。

第二部分明确了“标准地”的基本概念。“标准地”是指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限定区域内,在完成矿产压覆、地质灾害、节能、水土保持、地震安全性、雷击风险评估及环境评价等区域评估的基础上,带着准入产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单位用地税收、单位用地产出、容积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比例、建筑系数、绿地率、能耗标准、环境标准等控制性指标进行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

第三部分明确了“标准地”实施范围和目标。省级以上开发区(园区)和省级产业集聚区等区域范围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新增工业用地(含新型工业用地),2020年开始试行“标准地”模式出让,自2021年起每年30%以上实行“标准地”模式出让,争取今后逐年提高,并逐步探索向其他领域推广。

第四部分明确了“标准地”出让的运行模式。按照“事先做评价、事前定标准、事中作承诺、事后强监管”思路设计了改革内容,主要包括五大方面。一是开展区域评价;开发区管委会、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区域总体评价,根据评价情况,结合产业导向提出相关准入要求和负面清单。二是设定出让标准;开发区管委会、县(市)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制定10项相关控制性指标和拟出让地块的具体指标及相关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增加设置科技、人才标准。三是按标组织出让;土地供应前,土地达到“净地”条件,实现“七通一平”,并完成围墙搭建和文物勘探工作,需带施工图出让的地块应委托完成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审查。“标准地”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时备注“属标准地用地,项目达产验收合格前不动产权不得整体转让”等限制性条件。四是优化审批流程;审批工作实行“一窗服务”。带施工图出让的标准地,审批部门直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受让人即可开工建设;未带施工图出让的标准地,实行告知承诺制,承诺公示后无异议的,即可开工建设,审批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五是达产对标验收;项目建成投产后约定期限内,组织进行达标考核,考核通过的,不动产登记部门给予变更不动产权登记;考核未通过的,按照规定追究违约责任,限期进行整改。

第五部分明确了“标准地”改革工作的保障措施。成立工作专班,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问题。上下联动,合力推进;按照“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原则,正向激励与反向倒逼企业履行约定,按标施建和达产;加强宣传推介,正确引导社会预期,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及时总结完善,修订政策,提高改革质量。

四、解读机关

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焦义垒

联系电话:0371-68810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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