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总体要求
(一)免疫病种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
(二)免疫要求
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的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
(三)免疫动物种类和区域
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市所有鸡、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对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同意后,可以不实施免疫。
口蹄疫:对全市所有猪、牛、羊、骆驼、鹿进行0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
小反刍兽疫:对全市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
布鲁氏菌病:种畜禁止免疫,对全市除种畜外的牛羊进行布鲁氏菌病免疫;奶畜养殖场户可根据当地疫控机构监测评估结果和免疫意见建议,逐级报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审核,经省农业农村厅同意后,以场群为单位采取免疫措施。
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按照国家防控要求开展免疫。
牛结节性皮肤病按照国家防治技术规范要求做好防控。
三、经费支持
对我市确定的强制免疫病种,中央、省级和市级财政强制免疫补助切块下达各区县(市),由各地统筹使用,开展强制免疫、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
四、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为郑州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区县(市)。
五、政策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市农委兽医管理处
联 系 人:姚方珂
联系电话:67178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