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办法 (试行)》解读
发布时间:2021-07-21 发布机构: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郑州市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办法 (试行)》从监管账户设立、资金监管实施、加强监督管理三个方面做出规定,并制定了全市统一的《郑州市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部分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采取“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租赁贷”等高风险经营模式造成企业资金链断裂或跑路的案例屡见不鲜,给租赁当事人带来经济损失,给市场带来极大风险,严重扰乱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给社会稳定埋下隐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委印发的《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房规〔2019〕10号)明确提出“住房租赁企业在银行设立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将租金、押金等纳入监管。”2021年,六部委又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建房规〔2021〕2号),再次要求“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的,或单次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的,应当将收取的租金、押金纳入监管账户”。

二、《办法》有哪些主要内容?

《办法》从监管账户设立、资金监管实施、加强监督管理三个方面做出规定,并制定了全市统一的《郑州市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

三、住房租赁企业如何开设资金监管专户?

住房租赁企业应在本市范围内,选择一家已与郑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市房屋租赁平台”)对接的银行(适时公布),设立全市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签订全市统一的资金监管协议。同时,在该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用于承接监管专户释放的资金。住房租赁企业应将专户信息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房源发布平台、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示。

   四、对住房租赁企业收取租金有什么要求?

住房租赁企业应当与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按照本办法通过资金监管专用帐户进行收付租金、押金,不得通过其他银行账户或者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取。

五、对租金贷有什么规定?

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租金贷款相关内容。金融机构发放住房租金贷款,应当以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为依据,贷款额度不得高于住房租赁合同金额,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发放贷款的频率应与借款人支付租金的频率匹配。贷款资金只能划入借款人(承租人)账户。

六、正常情况下租金、押金如何释放?

对收取承租人租金周期超过三个月(含)以上的住房租赁合同,自租赁合同生效一个月起,监管银行将租金按月释放给住房租赁企业。收取承租人租金周期少于三个月的住房租赁合同,租金入账后次日释放。无论是否超过三个月,最后一个月的租金在资金监管解除时释放。租赁合同期满后10日内,租赁双方未提出异议的,该合同对应的资金监管自动解除,监管银行向住房租赁企业释放剩余租金并将押金退回承租人。

七、住房租赁企业违反资金监管办法,如何处理?

《办法》明确了约谈告诫、责令整改、实行信用扣分、发布风险提示、暂停网签备案、暂停资金释放、取消财政资金扶持等处理措施,并依法抄送市场监管、发改、公安、城管、网信和税务等部门实施联合惩戒。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其中,未按规定开设专户、逃避资金监管的,每发现一次扣除信用分10分。

承租人发现住房租赁企业拒绝执行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可向辖区住房保障部门举报。监管银行发现租赁企业30日内未使用专户收付资金的,通过市房屋租赁平台向市住房保障局反映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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