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水利工程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7-12 发布机构:郑州市水利局 来源:河南省水利厅

一、出台背景

水资源关系到国计民生,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战略性的经济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控制性要素。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明确指出,要以水而定、量水而行,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近年来,省委省政府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管水的重要论述,聚焦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水灾害“四水同治”,持续加大投入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

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我省正处于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建设现代水网体系的关键时期,水利建设任务重、投资需求大、筹资压力重。目前,仅靠各级财政难以满足水利建设需要。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为深入推进水利投融资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市场投资主体作用,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更好地支持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单位认真学习兄弟省份典型经验,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研究制定了《关于深化水利工程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

二、主要思路

《若干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兴水管水的重要论述,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聚焦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水灾害“四水同治”,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规范管理”的原则,提出采取完善政府投入保障机制、盘活存量水利资产、做大做强水利投资公司、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等举措,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投融资机制,统筹有序推进水利工程建设,构建现代水网体系,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支撑。

《若干意见》主要遵循了四个原则:一是发挥市场作用。按照中央关于“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发挥好政府投资的引导带动作用,充分调动社会资本投资积极性,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参与水利工程建设运营。二是突出改革重点。通过划入优质资产、注入资本金、强化市场化运营等途径,支持各级水利投资公司特别是省水利投资公司做大做强,提升市场化投融资能力。三是推动融资创新。灵活运用多种方式盘活存量水利资产,设立水利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开展收益权质押担保融资。四是坚持依法合规。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要求,推进水利工程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防范金融风险和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三、主要举措

《若干意见》针对当前我省水利投融资中存在的财政筹资压力较大、水利投资公司市场化投融资能力不足、社会资本投资意愿不强等突出问题,主要提出了三个方面的改革举措。

一是拓宽政府筹资渠道。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扩大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于水利工程的规模,通过转让项目经营权、开展资产证券化(ABS)、发行基础设施不动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等方式盘活存量水利资产,统筹安排各级财政性建设资金,推动水利工程有序实施。

二是做强水利投资公司。通过注入资本金、划入优质资产、强化市场化运营等方式,推动各级水利投资公司加快市场化转型,扩大股权和债权融资规模。按照“老工程老办法、新工程新办法”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存量水利资产盘活和新建水利工程实施工作。对于“老工程”,在不改变现行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渠道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将具有经营收入的省属存量水利资产、收益权划归省水利投资公司;对于“新工程”,根据省政府授权,省水利投资公司履行新建省属重大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投融资、建设、运营和维护主体职责。引导市县水利投资公司整合水库、引调水、城市水务等优质水利资产,开展多元化经营,统筹投资建设公益性和经营性水利项目。

三是扩大市场融资规模。支持各级水利投资公司,利用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贷款,以收费权、特许经营权等作为质押担保融资,设立水利产业投资基金,运用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多种融资工具融资。规范推广PPP模式,切实履行PPP合同,吸引社会资本投资重大水利工程。

四、推进措施

为保障改革顺利实施,《若干意见》明确了四项推进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省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省有关单位参加的推进水利工程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机制,统筹做好改革举措研究、指导、协调、落实等各项工作。二是推进水价改革。落实国家和省水价改革和收费制度,推行供用水双方在水利工程建设前协商定价,支持水利工程农业水价按运营成本水平、非农业水价按全成本水平确定供水价格,积极开展水权交易,调动社会投资积极性。三是完善支持政策。由省有关单位要按照方案明确的责任分工,细化工作举措,制定配套政策,加强督促协调,切实抓好落实,务求取得实效。四是强化协调指导。省有关部门加强对市、县的业务指导,协调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加大对经验做法与典型案例的宣传推广,提高市场化融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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