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1-11-30 发布机构: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的解读


为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和《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制定了《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清理背景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通过对我局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切实解决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新时代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市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不适应、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的问题,切实维护法制统一,促进 依法行政,推动法治政府建设,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建设现代化国家中心城市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推进生态环境系统依法行政,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对2021年7月31日前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原郑州市环境保护局)公布的现行有效的59份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二、清理过程

我局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组织实施,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单位提出初步清理意见,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清理或提出初步清理意见;因机构改革部门被撤销、重组或者部门职责进行调整的,由继续承担其职能的部门负责清理或提出初步清理意见。报局法规处集中审查,征求单位和社会意见,局研究提出最终清理意见,按规定时间11月30日前按程序印发并公布清理结果,将清理结果报市司法局;对《关于废止郑环保〔2000〕54号等17份规范性文件决定》等12份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实行危险废物环境报告制度的通知》等32件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关于开展油气回收在线监测设备安装工作的通知》等15份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研究制定。经征求局处室和社会的意见,并根据意见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三、主要依据

(一)《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清理范围具体包括: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原郑州市环境保护局)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清理标准:(1)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改革精神,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评估可以继续实施的,予以保留。

(2)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

    ①作为制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已经废止或者失效的;

    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精神、原则和规定不一致的;

   ③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行政处罚的适用、行政处罚的程序、行政处罚的执行等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一致、不衔接、不配套的;

    ④与《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与中央、省、市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的规定不一致,与现行开放政策不符的;

    ⑤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的规定不一致的;

    ⑥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以及含有涉及歧视性待遇和不公平市场待遇内容的;

    ⑦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部署要求不一致,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

    ⑧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⑨调整对象已消失,规定的事项、任务已完成或者超过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限的;

    ⑩与现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

    ⑪其他应当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四、内容说明

(一)《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2件

(二)《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2件

(三)《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5件

 

2021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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